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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高寿仙 参加讨论

三、关于明代“铺行”的性质和功能
    宋代的“团行”制度是否被元朝所继承,限于史料尚难判断(41)。元代官方文书中曾提到“诸行铺户”、“各路行铺之家”(42),王恽曾弹劾“在都前市令冯时升于行铺人户处取受行钱钞六锭一十一两三钱五分黄米七石面一百斤”(43)。所谓“诸行铺户”、“行铺人户”,或许只是对工商业者的笼统称呼,因为从元代史料中,没有发现行铺人户需要当行买办的任何线索。现存《元长兴州修建东岳行宫碑》,碑阴为施主题名,可以看出许多建筑是由各业商人捐建的,节引部分如下:子孙司,五熟行因元贵、徐富、周敬;都城隍司,香烛行宋文政、钱思诚、邹文贵、姚源、姚福、徐全祖、宋荣祖;龙王司,银行吴永祥、杨新;速报司,玉麈行陈荣、周二秀、倪成、因通、王德、姚胜、倪子龙、许明;李王祠,度生行陈安、钱通、周元、俞厚、卞良;土地司,浇烛打纸印马行陈聪、沈应、雷章辉;水府司,篙师行俞庆、沈林、周庆、毛富;昭登司,净发行姚珍、桑琇、费荣、钱大亨、俞庆;放生司,锦鳞行杨富、包源、费政;掠剩司,饭食行俞厚、卞良、沈敬。(44)学者们大多认为,碑中所说的“行”,就是商人或工匠的“同业组织”(45)。然细审碑文,不少“行”只有两三户,有的人名还在不同“行”重复出现(如篙师行、净发行中都有俞庆,度生行、饭食行中都有俞厚、卞良)。笔者认为,碑中所说的“行”,可能是“行业”之义,不一定形成了“组织”。他们按行业捐建各司,应当是该司的功能与其职业有一定关联(46),带有一点行业神崇拜的意味。
    明代则确实存在着将工商业者编组成“行”的制度,称为“铺行”,被编入者称为“铺户”或“行户”。在讨论中国古代行业组织时,不少学者认为明代的“铺行”与宋代的“团行”属于同种类型的组织。如魏天安指出:“明代行会的设立和行役负担与宋代相似”,“北京是明代首都,同北宋开封、南宋杭州一样是当时的工商业荟萃的中心。只要是可被官府所用的行业,都被政府清查登录,审编成行,这与宋代‘不以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如出一辙。”(47)许敏也谈到:“明代铺户(行)与宋代团行等属于同种类型。”(48)相比而言,明代铺行的资料要比宋代团行更加丰富,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于明初“行”的资料较为稀少。《大明律·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条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论,坐赃论。”《诸司职掌·都察院·刷卷》要求风宪官巡历去处,查核祭祀猪羊、果品、香烛等项“是何行人物户时估”。宋朝时期,就有令“诸行铺人户”评估物价之制(49),元代“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50)。《大明律》所谓“诸物行人”、《诸司职掌》所谓“行人物户”,应当就是经营各种商品的“行铺人户”。朱元璋亲撰《御制纪非录》,所列秦王罪状内有一条云:“强买民间夏布,将行头人等枷令在街。”根据这些资料推测,明初沿袭前代制度,应当也存在着“行”,但其性质和功能如何,目前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朱元璋严禁官府科索害民,所需物品或直接向商人或生产者购买,或坐派地方政府买办,当时并不存在强制工商业者为官府买办的制度(51)。强制性的“铺户买办”,应当是从永乐年间开始的,永乐十三年(1415年)的一道圣旨为此提供了确凿证据,圣旨云:“那军家每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52)
    从现有资料看,明代的铺行都是由官府强制佥编的,为官府承担买办之役似乎是铺行的唯一功能。关于北京铺行的情况,沈榜记述云:“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53)南京的情况,上元县知县程谈到:“南京内府各监局物料,皆上元、江宁二县铺户出办,是二县铺户为内府成造上用服色器皿而编也。”(54)顾起元亦记述云:“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买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领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两县思以应上司之急,乃籍其人于官以备呼唤,于是有审行之举,每行列名以次轮流承应。”(55)两京之外,其他城镇也有铺户买办之制。崇祯年间,曾经担任河南巡抚的范景文疏言:“至其患苦之莫可解免者,莫如差役一事。如钱粮之收有收户,解有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固以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庸,则壤作贡,理或然也。而所佥实非真大户,何也?大户之钱能通神,力能使鬼,不难幸免。而免脱雉罗,大半皆中人耳。中人之产几何?役一着手,家便立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室。”(56)南明隆武帝朱聿键曾禁止地方官“官买”,他指出:“府州县之行户,实地方害民之恶政。官之稍有良心者,尚以官价买之,比市价十去五六;全无良心者,直票取如寄。胥吏缘之,奸孔百出。朕昔潜邸,久知此弊,宜行永革。”(57)
    由于城市之大小、铺户之多寡、官府需索之数量差异很大,对铺户的编审也有繁有简(58)。叶春及任福建惠安知县时,免除了铺户置簿当役制度,他指出:“本县虽冲实小,原无铺户,非如大县,可以分行,朔望上状于庭,月主有司应办者也。只一人领纲银,共具过客,亦名铺户,实无居货。其他鱼菜列于衢,果布陈于肆,不足当通都五家之市。……今欲置簿,无可主领之人,且使不肖之吏,按簿而诛之曰‘尔铺户、尔铺户’,则不得辞,不如与之相忘。若大县原有铺户者,自当如令。”(59)惠安县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并无真正的铺户,但也佥点一名“实无居货”的百姓,并名之曰“铺户”,让其承担差役。叶春及到任后,致力于兴利除弊,遂将铺户之役免除。从叶春及的记述可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县,一般都要编审铺户,并造册登记,每半月一轮应当差役。明代铺户编审,以南、北两京最为完备(60),到明代中叶,形成了每十年审编一次的定例,明宪宗谕曰:“这京城内外,不拘有免无免者,要照依委官,从公取勘出来,一体当差。不许徇情作弊,亦不许势要之家妄告优免,概给票帖。不许靠损贫难。如违,许被害之人,赴巡城御史处首告,治罪不饶。”(61)正德年间,又形成了被称为“牌甲法”的事例,将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62)。万历年间,又将审编期限从十年缩短到五年。如果说,对于宋代“团行”是官府强编还是自发组织的,学术界尚有疑问的话,那么从明代审编铺户的过程可以看出,这完完全全是一种强迫性的官府行为,主持编审者都是官员,所有铺户都不能脱免,只有权势之家才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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