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4)
明初建立的地域性的里甲组织,除承担赋役外,还有其他职能,可说是多功能的社会组织。但铺行与之不同,除“当行买办”外,并无其他功能。细审相关资料,笔者认为,铺行并非实体性的组织,而只是一种“役籍”。前引范景文疏将“行户”与“收户”、“解户”、“马户”并列,这几种都是徭役类别,官府将所谓“大户”籍记在册,让他们分别承担某种徭役,但在册当役者并未按类别形成自己的组织。从资料较为丰富的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是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前引沈榜“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已交待得相当明白;明末毕自严建议仿照铺行编审商役,也谈到其编审原则是“画地分界,稽类造册”(63)。编审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是挨门清查铺内所有居民并登记造册,在册籍上注明各户的“所业所货”,然后将其中的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即“行”分别编册,称为“类册”(64)。遇有买办,则以“类册”为根据,按照一定次序佥点派役。明代役户种类繁多,每逢大造黄册之年,除将各种户籍通编为黄册外,还要将各种重要役户摘出,类编为专职役户册籍,如军户有军黄册、兜底册、类卫册、类姓册,匠户有匠册,灶户有灶册或盐册等(65)。北京铺户或行户的“类册”,当与其性质相同,属于专职役户册籍之一种。按照规定,佥点差役时应当以“类册”为依据,但事实上官府常将“类册”束之高阁。嘉靖《通州志略》谈到:“每十年科道审编也,造册发州,定有等第,遇差轮序拨充。若能依册而行,民亦不扰。然往往册发州县,所司置之高阁,遇有取差,则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一差而骚扰百十。”(66)从“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可以窥知,佥充差役时也是以地域性组织为依托的。这些情况说明,所谓“铺行”或“行”,应当只是一种“役籍”,而并非实体性的、自律的同业组织(67)。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有时被编入者并不一定是本行的工商业者,甚至可能完全不从事工商业,不仅在上述福建惠安那样的小县存在这种情况,南京亦然,给事中张永明谈到,有的铺行“行役陪累重难,则以城坊衣食得过之家充应,家无货物之储,官有铺行之役”(68)。 韩书瑞(Susan Naquin)在论述明代北京的社会组织时指出:“出于征税的目的,国家将行业的联系(linking of businesses)确认为职业性的‘行’,这是一种自中古时期就存在的组织形式,常被翻译为‘行会’(guild)”;最好将“这种‘行’理解为以职业为基础的团体”,“它们通过发挥作为税务责任协商单位的作用,在国家眼中获得了合法性,但也非正式地协调价格、建立标准,以及解决其‘成员’间发生的纠纷”。但又加注释说:“在明代北京,我还没有发现这些功能的证据,尽管它们肯定是存在的。”(69)看来韩书瑞既想坚持学术界将“行”视为“行会”或“同业组织”的传统看法,又因找不到相关证据而感到疑惑。事实上,韩书瑞想要的证据,可能永远都找不到,因为铺行本来就没有这些功能。全汉升认为“明代行会的习惯与宋代不相上下”,并举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20“熙朝乐事”条“是日(除夕)官府封印,不复签压……而诸行亦皆罢市,往来邀饮”,以及“委巷丛谈”条“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为例(70),然而这只是行业习惯,不能证明“行”是一种组织。 从一些资料看,在明代一些城市的铺行中,确实存在着“行头”(71)。如在北京,弘治年间一条资料谈到:“光禄寺买应用品物,旧例皆预支官钱,各行头及吏役等因而侵欺。后乃预令各行赊取报纳,然后领价,各行头复乘此为奸。”(72)南京亦有“行头”,张永明谈到:“夫上之取于民也无常,则下之给于上也无尽。吏书得缘以为奸,而移易作弊之贿至矣;行头得欺以为利,而均摊小户之扰行矣。”(73)《中国历史大辞典》谓“行头”是“古代工商业组织之头目”,并谈到:“明代规定,行头由同业人员于本行业有抵业者中提出人选,经官府批准后给以印信文簿。”(74)对于这种说法,笔者甚感怀疑,觉得所谓“行头”,很可能如同“廊头”、“马头”(75)一样,只是一种承役的“正户”。南京重纸铺户(76)为此提供了一个证据。嘉靖十五年(1536年),上元、江宁二县重纸铺户胡琏等告称:“身等俱于二十年前佥编重纸行头……自后身等连年陪纳消乏,犹未造册更代,困苦难言。每班虽有贴户数名,年久逃亡,仅存一二,各皆贫窘。……为此冒罪连名上告,及单开贴户贺廷兰等三十九名俱各消乏,慎广明等四十四名俱已逃亡,见存止有陈佐等三十七名。”(77)从胡琏等人的申告可以看出,重纸铺户中的“行头”是由官府佥编的,其性质显然属于牵头当役的“正户”,因而不只一名,每名都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以助其完成买办任务,除非官府“造册更代”,他们不能自行脱役。当然,如同上面的资料所显示的,“行头”也可以借机藉势苛剥“贴户”,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是管理本行内部事务的“首领”。 四、结语 关于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大问题,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加以探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是否可以将“行”视为“行会”,大致有如下几种意见:一是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有不少类似之处,所以中国的“行”就是“行会”;二是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别,但仍可以称为“行会”,可视之为不同于欧洲的一种行会类型;三是认为既然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就不能称之为“行会”,中国始终没有形成欧洲那样的行会制度。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有指称行业的“行”和含有组织意蕴的“社”、“会”或“社会”,但并无将“行”和“会”合起来指称组织的用例,所以“行会”并非像某些论者所说是一个本土词汇,而是一个与“guild”对应的外来概念。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尽管不能机械地以欧洲行会为模式来比附衡量(78),但也不能完全不顾行会的共性,将其内涵扩展到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地步。 尽管在欧洲不同城市里,行会的起源、形态和作用差异很大,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共同特征,这就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但中国的“行”却完全不具备这两方面的功能。有些学者试图说明宋代的“团行”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享有对本行业的经营垄断权,但却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他们举出的事例,只能证明当时存在着欺行霸市、盘剥中小商人的大商人,但无法证明这些大商人行使的是“行”的垄断权。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垄断”的话,那也只是有势力者的“个人垄断”,而非“行”的“组织垄断”。学者们列举的“行老”行使权力,以及内部管理和共同活动的事例,也很难令人信服,而且出现了不少误读和曲解。综合分析相关史料,可以确定,宋代的“团行”,除了承担官府差役,似乎并无其他功能,不能称为“行会”,硬要称之为“行会”,除了造成概念的混淆外,并无实质意义。更加丰富的明代史料显示,被认为与宋代“团行”属于同种类型的“铺行”,确凿无疑地是由官府强制佥编的。如同其他类别的役户一样,官府要对铺户定期清审,强迫他们轮流当役,而一些特权身份者可以享受优免待遇。 无论主张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具有相似特征,还是认为两者完全不同,学者们大多将“行”视为一种实体性的组织,哪怕只是一种单一功能的赋役组织。在检视相关史料后,笔者对这一点也产生了怀疑,感觉“行”很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并非实体性的行业组织。宋人所谓“平时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实际上已明确揭示了其性质。从资料较多的明代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官府将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编为“类册”,依排定顺序服役(79)。南京的“重纸铺户”,为了解铺行的实态和“行头”的性质提供了一些细节性资料。资料显示,“重纸铺户”中有若干名“行头”,他们实际上是官府佥点的当役“正户”,为了保证他们完成数量浩繁的买办纸张的任务,官府还为每名“行头”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但无论是作为一个行当的“重纸铺户”,还是“正户”与“贴户”组成的服役小组,都不是一个实体性的行业组织。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并不从事工商业的富裕户也被强迫编佥当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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