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6)
(15)按,“融和市南坊”,周密《武林旧事》卷6“诸市”条作“融和坊南官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244页。 (16)吴自牧:《梦粱录》卷13《团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105页。按,曲彦斌认为《梦粱录》卷19“社会”条所列遏云社、清音社、傀儡社、穷富赌钱社、蹴鞠社、打球社、射水弩社等,都属于“市井娱乐业行会”(《行会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9、54-55页)。此说恐难成立。 (17)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7《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26页。 (18)李合群:《北宋“供百物有行”的见证--河南滑县北宋商行碑》,《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9)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5-6页。 (20)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57-358页。 (21)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第109页。 (22)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北京: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417页。 (2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935页。 (2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辛亥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7册,第441页。 (25)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65-273页。 (26)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54-356页。按,加藤繁引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0景德二年五月壬子条“其输边粟者,非尽行商,率其土人……”认为“文中所谓行商,大约是开封的米行商人”,并结合《宋会要辑稿》食货36《榷易》一则有关交引铺的资料,推测“大约是米行商人团结起来,谋同行者相互的利益,同时会对侵犯他们利益的行外商人加以排斥”。此处所谓“行商”是指不同于“土人”的外来流动商人,加藤繁之解释当属望文生义。 (27)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54-55页。不少学者持类似看法。如徐东升《宋代农民流动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一文谈到:“流入城市的农民是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人或独立地从事工商业,而必须加入行会,这主要因为经济发展没有提供充足的谋生机会,从业者为免除新来者的竞争,组成行会,划界经营,维持着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的垄断。”亦引《郑侠奏议跋》为证。 (28)《文献通考》卷20《市粜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册,第454页。按,《文献通考》中此段文字,为不少学者所引用,然其中“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一句文义难通,据郑侠《西塘集》卷1《免行钱事》当作:“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17册,第373页) (29)参见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69-270页。 (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第5826页。 (31)参见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第55-63页。 (32)在谈到市易法的作用时,王安石指出:“今修市易法,即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条,第5738页)据此可以判断,宋代垄断商品及服务市场的事例,与明清时期势力较大的“牙行”、“歇家”的行为如出一辙,当属同类性质。关于“歇家”、“牙行”的研究论著较多,可参看杨其民:《买卖中间商“牙人”、“牙行”的历史演变--兼释新发现的〈嘉靖牙帖〉》,《史林》1994年第6期;许文继:《歇家与明清社会》,《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3)参看邱仲麟:《水窝子--北京的供水业者与民生用水(1368-1937)》,载李孝悌编:《中国的城市生活》,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356页。 (34)鉴于宋代文献中除米行头曹赟外,没有记载其他行头的举动,加藤繁推断说:“行首、行老大约不一定是由官府的命令设置的,官府只是对于茶房酒肆等奸人易于潜入的特定营业特别命令设置行首、行老,为了取缔奸细而利用他们。”(《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54-356页)此说是否成立,因史料不足尚难断定。 (35)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第428-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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