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真成墓志》所反映的唐朝制度(5)
就国家关系而言,新罗同唐朝的关系更加亲密,这应该不需要做太多考证,这里仅摘引一篇唐玄宗给新罗王的诏书,即可见其一斑: (开元十二年)上降书谓新罗王金兴光曰:卿每承正朔朝贡阙庭,言念所怀,深可嘉尚。又得所进杂物等,并踰越沧波,跋涉草莽,物既精丽,深表卿心。今赐卿锦袍金带及彩素共二千疋,以答诚献,至宜领也。(19) 由此看来,那些虚高的将军号,并不表示关系紧密或者实际地位更高。 中国古代王朝的官职与实际权力,基本上可以通过空间关系清楚地表现出来:以皇帝为中心,离皇帝越近者关系越紧密,往往权力也越大。将军号再高,也是外官,而殿中省“奉御”官,虽然品阶不高,却是皇帝的近侍,关系亲近。唐朝赐封新罗和日本殿中省官职,所透露出来的是视此两国为亲密的近邻的信息,这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说井真成墓志给唐朝对外关系研究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例证。 至于井真成本人,如上考证,他应该是遣唐使团的中级官员,日本史籍失载,故此墓志可以补史。 四、井真成的准判官身份 以上考证井真成为日本遣唐使中级官员,其官阶能否进一步判明呢?(20)根据井真成墓志记载,井真成“葬令官(给)”,亦即其安葬是由唐朝官署处理的。根据《唐六典》记载: 鸿胪卿之职,掌宾客及凶仪之事。 其实,不仅外国使团,国内皇公大臣的丧事,皆由鸿胪寺掌管。但是,内外有别,国内丧事归司仪署掌管,外国使者丧事归典客署掌管。井真成显然属于后者。《唐六典》“典客署”规定使者丧事: 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以上官奏闻。其丧事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辇递至境。首领第四等以下不奏闻,但差车、牛送至墓所。 这条规定十分重要,井真成获的赠官,表明他的死是要上报朝廷,听候上级处置。结果,他获得了从五品下的赠官。据此,井真成必须属于第三等以上官员。日本遣唐使团的官员构成,分为四等官,第一等为大使,第二等为副使,第三等为判官,第四等为录事。从井真成获得的赠官品级判断,他显然不属于第一、二等,而应该属于第三等官。 关于公元733年第十次遣唐使团的情况,《续日本纪》“天平四年(732)”条记载: 八月丁亥,以从四位上多治比真人广成为遣唐大使,从五位下中臣朝臣名代为副使。判官四人,录事四人。 这四名判官分别为: 平群广成外从五位上经渤海回国。 田口养年富正六位上死于归途,天平八年赠从五位下。 纪马主正六位上死于归途,天平八年赠从五位下。 秦朝度不详不详(21) 四人俱在,故井真成不应是判官。如前引《册府元龟》记载所示,第十次遣唐使团人数多达590人,分乘四船,各船管理任务繁重,因此,此次遣唐使还设立了准判官一职。《续日本纪》“天平八年(736)十一月戊寅”条记载: 准判官从七位下大伴宿祢首名。 亦即第十次遣唐使团第三等官除了判官四人之外,还有准判官一职。已知大伴首名的官位为从七位下,井真成获得唐朝赠官为从五品上,高于大伴首名。因此,井真成属于第三等的判官级官员,在准判官中,属于官位高者,所以,他得以获准随遣唐使节一同到长安朝贡,并在死后按照判官规格上报,获得赠官。 准判官并非第十次遣唐使所独有,在大型遣唐使团中亦可见到,例如,天台宗最澄和尚随第十八次遣唐使船回日本,其《将来目录跋》(台州录)中录载部分遣唐使官员名单,其中有“准判官兼译语正六位上行备前掾笠臣田作”,可知此次遣唐使团亦设置准判官。准判官官位为正六位上,既有专职,也有兼职者,如此处的笠臣田作就兼“译语”。 五、唐朝给予遣唐使的待遇 结合上述大使、副使的官品,唐朝给予遣唐使官员的待遇就更加清楚了。原则上第一等官大使享受三品待遇,第二等官副使四品,第三等官判官五品,第四等官录事六品。品内尚分正、从、上、下多级,落实到每个人,具体品级有所不同,但根据其职务,基本上在品内上下浮动。下面再举数例加以检验。 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开成五年(840)三月七日”条记载: 但见“日本国”三字。于佛像左右书着愿主名,尽是日本国人。官位姓名:录事正六位上建必感,录事正六位上羽丰翔,杂使从八位下秦育,杂使从八位下白牛养,诸使从六位下秦海鱼,使下从六位下行散位□□度,傔人从七位下建雄贞,傔人从八位下纪朝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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