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及其与同年关系论略(9)
(46)《包拯集校注》附录二《跋韩魏王与包孝肃公贴》,第307页。 (47)《安阳集编年笺注》附录一《韩琦诗文补编卷四·乞罢差里正衙前奏》;附录三《韩魏公家传》,第1647、1799页。按,前者系时庆历八年(1048年),误,据《韩魏公家传》,此奏是韩琦皇祐五年(1053年)至至和三年(1056年)七月知并州时所上;再据《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页,宋仁宗从韩琦所请下令罢免诸路里正衙前,可以推断韩琦上奏当在至和元年(1054年)前后。 (48)《包拯集校注》卷4《请罢里正只差衙前》,第250页。 (49)《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页。 (50)《宋史》卷177《食货上五》,第4298页。 (51)《宋史》卷211《宰辅二》,第5478页。 (52)《长编》卷184,嘉祐元年十二月壬子,记载包拯为“右司郎中”。同书卷187,嘉祐三年六月庚戌,第4513页,记载包拯为“左司郎中”。当考。 (53)《长编》卷187,嘉祐三年六月庚戌,第4513页;七月丁亥,第4517页;卷189,嘉祐四年三月己未,第4554页。 (54)《长编》卷193,嘉祐六年四月辛酉、庚辰,第4665、4666页。 (55)(清)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1,治平四年四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页。 (56)《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1,治平四年五月戊子,第17页。 (57)(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19,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47页。 (58)《长编》卷170,皇祐三年三月己未,第4084页。 (59)《宋史》卷211《宰辅二》,第5478页。按,嘉祐三年(1058年)六月丙午,文彦博罢相,韩琦接任,而曾经为相的宋庠只能任枢密使。 (60)《长编》卷189,嘉祐四年三月己亥、己未,第4553、4554页。 (61)《宋史》卷211《宰辅二》,第5479-5480页。 (62)《欧阳修全集》卷112《论包拯除三司使上书》,第1693页。 (63)《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1,治平四年四月己巳,第6页。 (64)嘉祐五年(1060年)五月至十一月,赵概任御史中丞,任职具体日期不详。见《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五月戊申,第4626页;卷192,嘉祐五年十一月辛丑,第4651页。 (65)《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1,治平四年四月己巳,第6页。 (66)《长编》卷190,嘉祐四年七月甲辰,第4579页。 (67)《宋史》卷211《宰辅二》,第5480页。 (68)《长编》卷191,嘉祐五年四月癸未,第4621页。 (69)(宋)曾肇:《曲阜集》卷3,《范忠宣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01册,第379页。 (70)《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1,治平四年四月己巳,第6页。 (71)《长编》卷189,嘉祐四年五月戊戌,第4564、4565页。 (72)《包拯年谱》,第58、83页。 (73)按,皇祐元年(1049年)八月甲申,殿中丞吴奎,中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第四等,授太常博士、通判陈州。至皇祐二年(1050年)五月丙申,吴奎已以谏官的身份言事,由此推知,吴奎任谏官应在皇祐元年(1049)八月之后、二年(1050年)五月之前。《长编》卷167,皇祐元年八月甲申,第4011页;卷168,皇祐二年五月丙申,第4041页。 (74)吴奎知谏院,或是同知谏院,史书记载有异。《宋史》卷316《吴奎传》第10319页载,吴奎由陈州通判入中央任右司谏,改起居舍人、同知谏院。《长编》卷171,皇祐三年十月甲午、十一月辛丑条,第4111、4116页载,吴奎知谏院。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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