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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过密化”理论中的事实判定、逻辑分析与模式建构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古代文明》 苏新红 参加讨论

二、《长江》中明清时期乡村经济之研究的逻辑分析问题
    黄宗智先生认为明清时期乡村经济的增长是以单位工作日报酬的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这是其过密化理论的核心内容。然而,他以明清史实为基础对这一观点进行的论证存在较严重的逻辑分析问题,因此无法有效证明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乡村经济存在单位工作日报酬递减的现象。
    黄宗智先生认为“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确实出现了相当幅度的增长;以整个家庭的年收入来分析,农村经济也显示出了若干程度的增长。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家庭年收入的增长,不是来自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增加,而是来自家庭劳动力更充分的利用,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的劳动力,以及成年男子闲暇时间的劳动力。这就是‘无发展的增长’,或者说‘过密型增长’”;“断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发展的学者,主要列举桑蚕业的发展、植棉和棉毛工业的出现,以及使用豆饼作肥料的增加。我们不妨考察一下这些进展对农民劳动报酬的作用。”(57) 因此,该书从桑蚕业、丝手工业、植棉、棉手工业、豆饼肥料对水稻产量的影响共5个方面论证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的递减情况。
    然而,黄宗智先生对过密化理论的这种整体论证安排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缺陷。他主要试图通过家庭棉织业(包括植棉)、家庭桑蚕业与水稻种植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比较来证明明清时期乡村经济存在劳动日报酬递减现象,也即他所提出的“过密化增长”。然而,如前所述,长江三角洲家庭棉织业及其商品化早在元代即已存在。至于桑蚕,距今5000年以前的浙江吴兴钱山漾就开始利用蚕丝作为织物原料了,1958年该地出土了以家蚕丝为原料制成的绢片、丝带和丝线。(58) 到商代时丝织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殷墟妇好墓出土织物中有平纹绢20余例、用朱砂涂染的平纹丝(绢)织物9例、单经双纬的缣、双经双纬的绢绸、回形纹绮各1例以及纱罗组织的大孔罗2例。(59) 至于水稻,江南有悠久的种植历史,唐宋时期就已经有很高的生产技术。(60) 所以,即使棉织业、桑蚕业相对于水稻种植而言单位日劳动报酬有变化,那这个变化也早在明清之前就已经发生了。此外,明清时期的水稻、棉织业、桑蚕业分别相对于以往朝代的相应行业而言单位日劳动报酬变化如何、明清期间各行业内部日劳动报酬变化情况如何,黄宗智先生都未作考虑。
    其次,在分析黄宗智先生对明清时期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递减情况之论证的有效性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该书对日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比较标准:日劳动报酬分为单位工作日毛收入和单位工作日净收入,其计算过程则是以总收入除以工作日总天数。由于蚕丝、棉布、棉花及水稻是不同种类的实物,无法进行直接比较,因此只能根据市场价格将各项换算成货币白银之后进行比较。确定桑蚕业、丝手工业、植棉及棉手工业单位工作日报酬增加还是降低的比较标准和基础是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因此,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在其论证中占据着核心的重要地位。
    然而,明清时期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恰恰是黄宗智先生整个计算和比较过程中的一个无法解决的关键问题。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取决于水稻的亩产量(单位:石)、每石大米的市场价格(单位:白银两)与工作目总天数。黄宗智先生认为,一亩水稻从育苗、插秧直至最后收获共需11.5个工作日。(61) 黄的这一数据来源于李伯重,然而李伯重明确指出这一工作天数未将施肥、车水等工作项目计算在内,原因是“不易计算,且地区差异大”。(62) 这些未统计在内的工作项目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李伯重11.5个工作日这一数据,黄宗智先生没有统计,更没有说明。此外,黄宗智并未将李伯重这一数据当作唯一标准,在同一章中水稻总工作日还有另一数据,即10.5天,这一数据来源于卜凯。(63) 至于亩产量,黄宗智先生认为“有关水稻产量的资料有限而含糊不清”,(吴承明、吴慧的统计数字显示)“水稻单产在宋代差不多已达顶峰,其后不过是在亩产1-3石之间徘徊”。(64) 大米的市场价格更是变化幅度巨大,根据黄宗智先生统计的“上海县的粮价(1632-1682)”表,每石大米的价格最高可达5两白银,最低则只有0.8两白银。(65) 考虑到亩产石数的差距,则水稻亩产最高值为15两白银,最低值则仅为0.8两白银,前者为后者的18.75倍。据此可以看出,决定水稻单位工作日报酬的亩产量、市场价格与工作日总天数3个要素都是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性的,因此,明清时期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难以凭单一数据进行衡量,而黄宗智先生在全部论证比较过程中从未给出过水稻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具体数字或者变动幅度范围。
    此外,桑蚕、棉花以及棉布的单位工作日报酬都因产量、单位产品价格和工作日总数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得出一个具体的数额。比如,根据黄宗智先生统计的“上海县的棉价(1621-1684)”表,棉价最高可至9两银子一担,最低则仅有0.5-0.6两银子一担。(66) 至于丝价,“当丝价高而谷价低时,一筐蚕的毛收入可相当于一亩稻”,由于“一亩桑园可饲育2至10余筐蚕”,(67) 则一亩桑园的总收入可相当于一亩水稻总收入的2至10倍。至于植棉的总工作日,黄宗智先生亦采用了2个不同的数据:11.6个工作日和21.0日,其来源均为卜凯1937年的《中国土地的利用:统计篇》。(68) 这样,比较者和被比较者都无法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单位工作日报酬,那么黄宗智先生是如何得出“(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这一构成“过密化”理论核心的重要观点的呢?
    第一,他试图论证明清时期养蚕单位工作日收入低于种稻,他对养蚕与种稻单位工作日毛收入及净收入计算、对比过程如下:
    李伯重自己的数字(1985a)表明种桑和养蚕的劳动力投入,每亩为93个工作日,相比之下水稻每亩仅11.5个工作日。虽然养蚕的毛收入‘数倍于’种稻,但8.1∶1的劳动力投入至少是毛收入比率的两倍。所以,如果根据单位工作日的毛收入,而不是每亩的毛收入来分析,养蚕收入实际上远低于种稻,除非对养蚕有利的相对价格达到异乎寻常的地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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