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唐时期疏勒河中下游水系状况推测 本文第一节已经谈到,汉唐文献中关于疏勒河的资料甚少,可以说既有研究无不围绕着下述两条材料展开: 《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颜师古注:“应劭曰:'冥水出,北入其泽。”,(中华书局,1962年,第1614一1615页) 《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十:“晋昌县(申下,郭下),本汉冥安县,属敦煌郡,因县界冥水为名也。……冥水,自吐谷浑界流入大泽,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丰水草,宜畜牧。”(中华书局,1983年,第805页) 这两条材料告诉我们,汉代的冥安县、唐代的晋昌县附近存在着南籍端水、冥水以及它们所注入的“泽”,其中唐代冥水所注入的名为“大泽”,其面积甚大。汉代冥安县、唐代晋昌县位于疏勒河中游为所有学者所公认,从一般思维出发,欲认识汉唐时期疏勒河中游水系格局,必首先辨明汉唐时期南籍端水、冥水的河道,并进而定位“大泽”的位置。谭其骧先生的研究即按照这一思路进行,于是两条宋代史料发挥了关键作用: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五十三《陇右道四》云:籍端水,一名冥水。《地理志》云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申,西北入冥泽”是也。(中华书局,2007年,第2960页) 《太平御览》卷一百六十五《州郡部十一》云:“《汉志》曰:冥安,属敦煌郡。冥水出焉,又名籍端水,出羌中,西入泽。冥安即晋昌地。”(中华书局,1960年,第1028页) 王念孙即是根据《太平御览》,认为《汉书》中“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人其泽”一句中“南籍端水”之“南”为衍字,“其泽”应为“冥泽”之误【36】。谭先生同样援引此条材料,首先确立了“疏勒河:冥水一南籍端水”、“冥水所人之泽:南籍端水所人之泽:冥泽:大泽”这样两个基本认识。谭先生的主体论证实际上采用了三段论的形式,即 大前提:汉代的疏勒河就是冥水; 小前提:冥水流经汉冥安县境内; 结论:汉代的疏勒河应流经汉冥安县城附近。 在此基础上,谭先生引用陶葆廉《辛卯侍行记》以安西四道沟古城为汉冥安县城的说法,进而判断汉代疏勒河从昌马峡出山后应向正北流经今四道沟一带,并相应地把冥泽标注在冥水下游、四道沟以北地区,其面积乃是根据《元和郡县图志》中“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的记载予以确定。谭先生认为这种水系分布格局同样适用于唐代,汉唐时代今日疏勒河中游水系的基本情形应为“一条河道、一个湖泽”。 上述以三段论为核心的论证其实是历史地理学的常用方法,然其是否适合运用于汉唐时期疏勒河水系的研究还存在疑问。此处的三段论的大前提乃是认定冥水即疏勒河。李并成先生认为:“将南籍端水(冥水)比定为疏勒河,大体上是正确的,因为这一代别无其它水系可考。”【37】但我们从清代的事实可以看出,疏勒河中游的不同河道也可能拥有不同的名字并被视为两条不同的河流,《汉书》原文与颜师古注引应劭语也并未指明二河有何关系,颜师古注出“冥水”很可能是对冥安县命名原则的一种说明,因此冥水、南籍端水可能是疏勒河下游两条河道的名称,它们既可能同注入一个“泽”,也可能分别注入不同的“泽”。因此仅从文献出发,汉代疏勒河中游还存在“两条河道、一个湖泽”、“两条河道、两个湖泽”两种情形。当然,应劭的原文应是其所撰《汉书音义集解》的一部分,《太平御览》修撰时当还流传在世【38】,不排除“籍端水一名冥水”的说法可能是因为编者看到了其中关于南籍端水的其他内容。但无论如何,按照三段论的一般原理,我们既已无法保证任何情况下谭先生论证中的大前提是周延的,因此结论也末必是周延的。 然而即使这样的三段论完全成立,冥水、冥泽位置的确定还必须依赖冥安县位置的确定。在历史时期水系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通过文献材料所提供的某个可以精确定位的地点以及在历史时期其与周围河湖水系的相对位置关系,确认某一区域在某一时期曾存在着特定名称的河湖水系,并可以在今天的地图上标注它们的位置。但此种研究理路显然不适时于研究汉唐时代本地区的水系状况,因为我们目前对于冥安县城位置的研究,往往是在先行指定冥水位置的前提下、在该河道的流经区域内选定一座城址,并结合其他旁证予以证明。如果我们反过来再用考订出的冥安县城来确定冥水的位置,未免陷入循环论证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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