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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种:雇佣、合作还是出租——以南汇县土改档案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曹树基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将苏南地区各地的地租制度归纳为“定租”、“活租”和“分租”三种。迄今为止,从未有人对这一划分提出过疑义。具体地说,“定租”是苏南较普遍的一种租佃制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定租呆交”,即规定租额后,“丰年不增,荒年不减”;一种是“定租活交”,即遇年成荒歉时,少交或迟交。“活租”一般是根据产量多少,按照一定交租比例,临时评产交租。“分租”各地通称为“分租田”、“分种田”,常熟称“分场田”,吴县、昆山称“合种田”。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分种制的进一步说明如下:
    这种租制以高淳最为普遍,松江约占全县租田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分租”比例有“平分”,有“主四佃六”,甚至有“主七佃三”的,还有常熟县的“外三七分”,即地主得产量的百分之七十七,佃户得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三。[1]
    如果以上记载为真,那么,从逻辑上讲,“活租”与“分租”没有区别,即两种租制都是业佃双方根据正产物比例进行分成的一种租制。在上引资料中,调查员强调“活租”的评产权“操纵在地主手里”,但由于我们不知“分租”的评产权掌握在谁手里,所以,“活租”与“分租”的区别仍然是不清晰的。一份来自南汇县朱码乡城东村的租佃、借贷关系调查,表明南汇县租佃制度中的“分租”是这样的:
    分租:劳动力、种子、肥料、工具等都是农民的,田里全部产物(连稻草在内)与地主对分。
    租额:田里全部收获连稻草在内都对分,但如租田上有河浜,浜内有签科草,佃户是分不到的。租额占全部产量的百分之五十。[2]
    如果劳动力、种子、肥料和工具都是农民的,田里的全部产物与地主对分,这所谓的“分租”制与“活租”制有什么区别?
    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发表过一份关于苏南地区土地制度的调查报告,将“分种”制度下的“平分”定义为业主出田,佃户出力,种子肥料各半负担,所有产量均分;“四六分”则是地主一般出耕牛以及种籽、肥料的一部或全部,佃户出劳力、种籽以及肥料的一部,地主得产量的六成,佃农得四成,有的分草,有的不分草。“三七分”则是种籽、肥料由业主负担,农民只出人工,地主得产量的七成,佃农得三成。[3]原来,“活租”与“分租”的最大区别在于,除了土地以外,前者不需要地主投资,后者需要地主投资。这才是“分种”与“合种”的真实含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分种”称为“分租”或“分场”是不确切的,因为,这两个概念的本身,都没有反应“分种”制度下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分成的性质。只讲业佃双方对于农作物的分成而不讲对于农业的投资,这样的定义是偏面的,具有误导性。
    本文的问题是,如果“分种”真的是业佃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分成的土地制度,那么,这种土地制度的性质该如何确定?遍查已经出版或者刊行的各种调查报告,都不见有关于此种土地制度的详实描述。有幸的是,在南汇县的土改档案中,笔者获得一批有与“分种”有关的记载,颇具文献价值。与苏南其他地区的土改文献相比,南汇县土改档案的最大特点是留下了一批“过程”文献,而不仅仅是土改结束后工作总结。具体而言,档案中留下一批当事人要求改正阶级成份的申诉,关于地主进行破坏活动的调查材料,以及人民法庭有关事主阶级成份的判决文书等。经过整理,南汇县土改档案中此类与“分种”有关的案例共有18个,其中有些记载相当详细,有些比较简略。透过这18个农户的个案,可以观察南汇县“分种”制度的细节及其实际运作。本文旨在通过把握江南地区复杂的土地制度,展开对于1950年土地改革的深入研究。
    二、顾秀英[4]:从自耕到租佃的转变
    1951年的一天,中国共产党松江地区委员会致信南汇县委,称接到华东军政委员会及松江行署转来的一份申诉,要求南汇县委对于该县六灶区其成乡顾秀英被划为地主一案进行调查。信函称:“我们对具体情况尚不够了解,特把原件抄寄给你们,希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转区里处理,我们所提的初步意见,仅供你们参考。”中共松江地委所提意见如下:
    【案例1】六灶镇,其成乡,顾秀英。该户有田三十亩,宅基十二亩,内除二亩坟地外,在47年后全部出租,47年前24亩分种。十二亩宅基地的收入也不太好。从该户所说的材料来看,因时常生病死人,欠下了债,并不得(已)把田亩出租。根据此情况,可能是破产地主,希你们根据“划分阶级”中第六项破产地主的条例,详细研究其债务情况、剥削与生活情形等,是否算得上地主,若不是地主,则可能是小土地出租者。[5]
    据此可知,南汇县六灶镇其成乡的农户顾秀英,由于被划为地主,心有不服,遂向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苏南行署申诉。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苏南行署将申诉信转给中共松江地委,并根据顾秀英的申诉出具改正意见,即将“地主”改为“破产地主”亦即“小土地出租”。有意思的是,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苏南行署的这份意见,并未得到其成乡政府的认同。在同一档案的同一卷宗中,有一份1951年3月27日乡干部张保山就顾秀英划为地主一事而向上级机关所作解释的手写稿,内容如下:
    顾秀英的成份地主,人口2个,所有田:宅基5亩,坟基1.5亩,竹园3.7亩,自耕可耕田园地2.5亩,共计12.7亩。出召田长年1户沈顺川4.5亩,在1947年出召本乡佃户黄莲顺5亩,召6亩,申生行10亩,召10.4亩,戈景初9.7亩,召9.7亩,陆钦臣1亩,召1亩。共有出召30.2亩。有农村房子出借14间,每年收房租5.6斗,可抵出(召)田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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