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种:雇佣、合作还是出租——以南汇县土改档案为中心(4)
再回到案例16的一段关键引文中来。潘镜环等认为,由于南汇县地少人多,一户养牛,无足够田地供其役作。所谓“役作”,不仅指犁田,而且指牛车灌溉。据1949年调查,南汇全县灌溉脚踏车19465架,牛车18950架。[22]牛车的数量几与脚踏车相近,可以证明南汇牛车灌溉的普遍性,也可证明在灌溉环节耕牛使用的广泛性。另外,还由于田少,农作物出产少,一户农田之出产不足于供养一牛,于是需要“分种”。所以,业主通常是将田“分种”给养牛者。潘镜环等人由此认为“这是地少之区的农民一种合乎互助的条件、经济的条件的合作行为”。所以,“分种”双方的合作,除了关于种籽、肥料的投资外,还应该包括饲养耕牛的共同投资。这项投资,通常为人所忽略。至少在上文所引中国共产党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所编调查报告,即是如此。 这一陈述令人联想起本文案例3-5中的三个李姓农民。他们仨人在土改中被评为“半地主”的理由是他们的出租地均超过自耕地。关于这一点,上文已作评说,此不赘言。这里要讨论的是,这三户农民分别有6亩、12亩和12亩土地是“分车”的,但他们自身却都是养有一头耕牛者。在南汇县,虽然耕牛主要是由少田且较富裕的农户饲养的,有时富裕农户也会养牛,“分种”的双方可能要分担饲养的成本。 可以想像,作为同村或者乡邻的“分种”双方完全可能因饲养同一条耕牛而发生密切的关系。他们或在草料的供给上相互协作,或在放牧的人工上互相协同。以笔者少年时的生活体验,深知饲养一头耕牛,也需要投入一定的劳动成本。在乡村,牧童通常担任起这一角色。这样,“分种”双方的小孩可能因饲养耕牛而发生亲密的往来。这种人际之间的感情,又往往与村邻、乡党或亲属关系有关,就成为一种再自然不过的“合作”,所以才会得到潘镜环等人的由衷称赞。 这种村邻、乡党及亲属之间的互助,理应具有长期的性质,并由此而构成乡村社会和谐的基础。很难想像,在一个棉稻轮作制盛行的地区,在一个人情大于一切的乡土社会里,每一次轮作会换一次合作伙伴?这似乎不太可能。依据上文的分析,所谓“合作”,既然所指为共同投资,分享利益,就很难有时间的限定。按理说,只有长期的“分种”,才更像互惠互利的合作,而不是相反。现在的问题是,潘镜环等何以会认为短期的“分种”不能当作出租论,难道长期的“分种”就可以认定为“出租”了?在潘镜环等人的申诉中,似乎可以读出一种无奈,即如果一定要将“分种”当作出租,起码不要将短期的“分种”当作出租吧。 果真,南汇县土改委员会最终将“分种”满三年者作为出租处理了。围绕“分种”展开的斗争似乎告一段落。关于政府的这一规定,来源于案例2中南汇县人民法庭下沙分庭就沈正新之申诉所作如下判决,时间为1950年11月。 申请人沈正新具状本庭,请求重新确定成份,否认地主一节,经本庭调查实情,该乡划分阶级,叶经农代会通过三榜定案。查该申请人解放前服务于南京反动政府军医署,任为中校会计科长之职,该时除沈正新嗣母留家外,余均迁往南京居住,家中田地以二十三亩四分九厘出租,十五亩一分九厘三为分种,而嗣母仅做做附带劳动,依本县之委指示,分种满三年者以出租论,根据以上推断,依靠其收租剥削过着他地主生活已三年以上,故目下划为地主与事实相合,特予裁定如主文。[23] 以接近地主占有土地标准的田地出租,且只有附带劳动,案例2中沈正新之留乡之嗣母当然是地主而非小土地出租者。在江南地区,由于富裕家庭重视子女教育,青年一代在完成大学学业后,多在城市择业,家中所留大多为老人或失去劳力者,土地经营的方式,也由自耕改为出租。如是出租土地数量较少,可以划为“小土地出租”,如果出租土地数量较多,可以划为“地主”。江南地区很大数量的地主阶级,都是这样被划分出来的。不过,在本案中,值得读者细加咀嚼的细节并不在此,而在于以沈正新之嗣母一人之体力,她是否真的有能力从事15.193亩土地的“分种”管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南汇县“分种”的吊诡之处在于,有许多“分种”田,有其名而无其实。以“分种满三年者以出租论”虽然不是一个好办法,却并非一无是处。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至少在1950年10月,南汇县土地改革委员会就将短期分种不作为出租看待了。在一份有关惠南镇出租外区业主登记表的说明中,1950年10月31日,县委调研组特做如下说明:“以次奉上惠南镇出租外区业主登记中,有一部分因无出租田而有小量土地自种短期分种的,没有印上。”[24]“短期分种”与“自种”是等量齐观的。我相信,这一政策与“分种满三年者以出租论”的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至此可以明白,潘镜环等人关于短期分种不是出租的表达,其实并未越出南汇县土改委员会划定的政策边界。他们的无奈或者抱怨,可能是对实际生活中违反政策行为不满的一种表达。 确实,先不论在棉稻轮作的制度下,如何确定三年“分种”,本身也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似乎所有的“分种”都被当作出租了。兹举一例,以证明之。案例17来自大团乡东乡王远孚,下文为71岁的王氏于1951年1月22日为改正半地主成份向县长李文如提出的申诉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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