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种:雇佣、合作还是出租——以南汇县土改档案为中心(2)
共计自耕出租合可耕32.7(亩)。我伲根据中央划分阶级的标准,超过剥削生活,所以划他为地主,收房租还未并在合算。 在南汇县的方言中,“出召”即为“出租”,但单独的“召”字为何意,则不清楚。“召”田面积何以略多于“出召”田,也不清楚。对照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苏南行署的处理意见,可知顾秀英在申诉材料中对于自己的土地及出租数的陈诉,基本属实。顾秀英自陈自己的土地为30亩,而张保山称有32.7亩,其中的差额在于张保山指称顾秀英拥有“自耕可耕田园地”2.5亩,而顾秀英可能将“自耕可耕的园地”,即屋前房后的菜园及空闲地,不算作农业用地,未予报告。在基本事实不存在大的分歧的情况下,张保山列举出划分顾秀英为地主几点理由: 1、自耕出租照中央划阶级上超过3倍以上划为地主,他要超过拾多倍以上。 2、过去一贯自耕田是剥削劳力的种稻长年分车出给农(民)的。 3、他在1944年出嫁他女沈凤心,嫁到坦直镇西南陈姓地主,浪费了不少钱,改为欠债。到1947年将田24.2出召农民,转向剥削农民。 佃户黄顺莲5亩,用押租白米20石;申生行10亩,用押租白米20石,戈景初9.2亩,用押租白米14石,又棉花3包。 4、收划农民田租与房租,赞他子读书。子叫沈正林,读到工业大学校,在去年3月到东北纺织股。他夫沈大中死到现在18、9年,一贯靠收租米、收房金生活了。过去他川沙县城市内有房子50余间,房客18户,又租田20多亩,过去是合并一起的。在1946年家务争斗,所以把长子沈石林往川沙自立根深(更生)所以本乡只有了2人,靠田租、房租,读书生活。田租30.2,分房14间,可抵到8亩出租田的代价。[6] 第一点理由,张保山称划顾秀英为地主所依据的是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决定》。在这份文件中,有如下规定:“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五十亩),在占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不得称为富农,而应称为地主。”在这一规定中,出租土地的业主,其出租土地的数量应当有相当大的规模,才可能划为地主,只有大地产,讨论其出租土地超过自耕或雇人耕种土地数量的倍数,才有意义。顾秀英家,一共只有30余亩土地,其中还包括宅基地,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小土地占有者。这可能就是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苏南行署趋向将顾秀英划为“小土地出租者”的依据。比较而言,对于政务院有关政策的理解,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苏南行署的理解更为全面和准确。 张保山陈述的第二点理由不成句,联系第三点,仔细揣摸,似乎是说,1947年以前顾秀英家的田主要是自耕的,且种稻并雇有长工,所以称为“剥削劳力”;“分车”一词,实为“分种”,进一步讨论详见下文。1947年,顾秀英将原雇工耕种或“出给”农民“分车”的田,即自耕田,改为“出召”即“出租”,因此,顾秀英从“剥削劳力”转向“剥削农民”。 在第三点理由中,张保山特别强调顾秀英家的破败是嫁女浪费所致,而不是上引公函中所称“时常生病死人”。这一陈述似乎难以成立,因为,顾秀英确实是一个死了男人的寡妇。 根据张保山的第四点陈述,结合第三点,可知顾秀英夫妻共育有一女二男,丈夫沈氏早亡,顾秀英依靠田产和房产,拉扯一女二子长大成人,女儿出嫁以后,长子自立门户往川沙县生活,次子大学毕业后,赴东北工作。南汇县其成乡的家中只剩下顾秀英一人。以分家以后的财产计,要将顾秀英算做地主是相当困难的。这不仅是因为她的土地不多,而且因为她本身并没有足够的劳动力。实际上,对于一个农村老妇来说,能够自耕一些宅基地,已经相当不容易。从这点看,顾秀英依然是一个农业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相对较弱罢了。张保山并不强调顾秀英的不劳动,而是强调14间房的租金相当于8亩土地,这样一来,顾秀英的出租田总额就要增加了。 在南汇县,划分地主的标准大约为每户占有土地40亩,具体分析,详见下文。在顾秀英一案中,如果将14间房的租金折抵为地租的话,恰好8亩,既便按照顾秀英本人的意见,其占有土地合计(包括折抵)也将达到40亩。这样一来,将顾秀英划为地主也就有了一个摆得上台面的理由。 一个农村妇人如何有能力向华东局、苏南行署申诉自己的冤情,要求改划成份呢?我初以为此事可能与顾秀英那个大学毕业的儿子有关,再读张保山的陈述,原来幕后操纵此事的是顾秀英的弟弟顾毓生。顾毓生是“清末时做秀才的,教育不少学生。在抗战时南汇县长汉奸张保堂是他的学生,过去以(依)靠封建势力,老伯性(百姓)受苦”,在广义上也属于阶级敌人。当他得知妹妹划为地主成份后,曾向张保山求情,希望将妹妹的成份划得低一点。这一要求被张保山拒绝,其理由如下: 我伲共产T(党)干部,做事有正(政)策,有标准的。什父子(么事)要照正(政)策办事的。我说,这一家沈性(姓)什何种围(园?)地,也要请人来帮做的,所以这成份不能改的。所以他又不瞒(满),后来告3次,1次南汇,2次华东局,3次苏南。 顾秀英的弟弟顾毓生可以算作南汇县的一个旧式士绅,职业或为教师,有不少学生。抗战时的汉奸县长张保堂是他的学生,以今天的观点看,张保山专门指出这一事实,颇有些过分,因为没有哪个教师可以对其所教学生的一生负责任。不过,对于本文的主题而言,读者关心的并不是顾毓生的所作所为,也不是他的汉奸学生,而是张保山在揭发中提到顾秀英家“园地”也是请人“帮做”的事实。由于“园地”也是请人“帮做”,所以顾秀英的“劳动”就很成问题。再联系上文提及从1947年开始,顾秀英的“分车田”改为“出召田”。 四、“分种”性质的确定 南汇县的“分种”田到底是怎样产生的呢?依据存留至今的相关档案,可以继续展开讨论。有一份文件是用钢板刻写的申诉,当有不止一份的誊写件,递交给各上级有关部门。这份有潘镜环等24人签名的保留至今的申诉信,是递交给县长李如文的,信上有李如文“已阅”及“查明”的批示,签名时间为12月16日,当为1950年事。申诉的内容涉及“分种”的内容以及植棉业的劳动强度的确定,其中关于“分种”一事,有如下说明: 【案例16】浦东南(汇)、川(沙)两县土地耕作惯例,棉稻按年轮栽,调剂土壤所含的养料,即今年植棉者,明年种稻。这是为适宜土地性质而与棉稻的收获数量有关的种稻习惯。大部分分种与养牛的(因地少人多,养牛的农人所种的田大多数因田少不能尽牛之力,如不分种,他家之田牛的给养饲料将无从出产,所以这是地少之区的农民一种合乎互助的条件、经济的条件的合作行为)。分种办法由田户出稻种、肥料,在播种、除草、割禾时,均由田户供给酒饭,收获时田户得六成,赶车水出劳力者得四成。如由分种者出稻种、肥料,则与车水者各半收成。此种情形是包含一种雇工的成份在内,并且大都是一年一熟,或一年一轮,并非是连续不间断的。所以短期的分种不能作出租论的。[18]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