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种:雇佣、合作还是出租——以南汇县土改档案为中心(6)
本文之所以作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到1947年,在地租已经降到几乎为零(扣除田赋)时,不能想像顾氏还能收取每亩2-4石白米的“押租”。按照人们对于“押租”租额的理解,“押租”所收租额大约相当于三年的地租。在地租几乎为零的情况下,收取高额“押租”的作法几乎是不可思议的。根据笔者的另一项研究进行推测,1947年,顾秀英出卖的是“田面田”,而非收取“押租”,由此而一次性的获得白米至少有60石。这大概相当于“分种”土地四年的总收入。这对于一个需要资金救急的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在交纳了高额“押金”之后,“佃户”黄顺莲等实际上获得了对于佃入田亩的永久耕作权,甚至可能获得了佃入田亩部分继承、出租、出卖、典当和抵押。这些权利,即是笔者定义的“田面权”。也就是说,佃农可以将顾秀英“田底”以外的“田面”权进行继承、出租、出卖、典当和抵押,且不必经过顾秀英的同意,只是他们必须向顾秀英交租。佃农们一定乐意交纳这低额的地租,因为,既使是他们自己拥有全部的产权,他们也必须以同样的代价,向国家交纳田赋,即农业税。实际上,这几位佃农,以“田面”的价格,购买到了土地的全部产权。只是由于这一购买是在以交纳“押金”的方式完成的,因此,佃农所获上述权利可能暂时还是不完整的。“田面田”在获得之初所具有的权利不完整状态,笔者将其定义为“相对的田面田”。具体论述,详见另文。[32] 民国时期,活跃于中国政治舞台的国民党和共产党,都深信中国农村的封建地租制度,是导致农村凋弊,农业破产、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抗日战争后,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北方的胜利,地主的名声日益败坏,拥有过多的出租土地,不仅没有实际的利益,名义上也被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因此,农民们乐意购买“田面”,而不愿购买“田底”。江南地区“田面”市场的活跃,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所以,在本文案例15中,阮立中将佃入的土地转而“分种”给他人,完全是他个人的经营行为,并不需要得到“田底”权人的同意。由于将阮氏的“分种”理解为“转租”,阮立中被划分为“二地主”。在南汇县,类似的“二地主”当有一定的数量,但在土改文献中,却不多见,原因是,一份某区或某乡土改工作的总结称:“在评赋中因取消了二地主,把二地主名字没有写上去,划阶级时发生困难。”[33]由此看来,1950年江南土改的决策者和领导人,确实是善于化繁为简的高手。他们不愿意将“二地主”的概念引入土改中,也不愿意将“分种”当作自耕。他们采取了简单且统一的格式处理复杂的地权结构,以期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南汇县的土地改革,就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展开并迅速完成的。江南地区一种独特的地权结构,因此而长期湮没于历史的尘封之中。 六、讨论 综合本文所涉18个案例,可知南汇县的“分种”或“分车稻田”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因棉稻轮作而导致的“分种”,付出劳动力的一方类似于业主的雇工,业主类似雇主。雇主负责雇工的伙食,更可以证明雇主直接介入了农田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分种”具有自耕的性质。其二,最初的“分车”田,似乎是从水稻田之“车水”产生的。南汇县地势高亢,每种两季棉花之后,必种一季水稻,然水稻之灌溉颇成问题,需要大量劳力。从低洼处提水。劳力不足者,必雇人车水,以应急需。人力不足者,必借助牛车车水,以求更高的效率。于是,劳力缺乏者与劳力富余者,缺乏牛力者与牛力过剩者之间形成分工合作,由此而产生。这种合作,因养牛和固定的轮作以及居住的关系,极有可能由短期的互助演变为一种长期的互助。其三,当南汇县的稻田种植面积扩展以后,棉稻轮作为稻麦两熟制或其他耕作制度所取代,因此,稻田地区的“分种”就有向出租演变的可能。其四,从整体上看,直到1949年,南汇县的秋熟作物半棉半稻,以一年一轮计,稻田当全部为棉田的轮作之田;以二年棉一年稻计,大约有25%的稻田不属于棉稻轮作之田。也就是说,在将“分种”当作出租处理的方案中,大约有75%的“分种”田被错误地划入出租田了。这一分析还不包括案例17和案例18所代表的另一种倾向,即将短期“分种”也当作出租来对待。 在土地改革之前进行的减租运动中,松江地区九县皆面临如何对待“分种田”的减租问题。如本文所述,由于“分种田”包含有“分种”双方的共同投资,因此,“分种”田“减租”后的双方分成,也就应当高于定租制减租后的业佃双方之分成。在南汇区档案馆中,查获这样一份文件,列举出松江地区九县不同地权制度下减租后的分成数。 据表1可知,松江地区九县“分种田”“减租”的合作双方分成,均高于定租制减租后的业佃双方分成。在松江县和金山县,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以今天的眼光看,松江专区九县的这一作法,是实事求是的。各县均将“分种”制下田主的投资,视为合理的、应当得到回报的投资。所以,南汇县周浦区沿南乡一份《划分阶级成份草榜》,在“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一栏下,列有以下五个栏目:“自耕田亩”、“自耕田亩是否分种”、“出租本乡亩分”、“出租外乡亩分”、“佃入亩分”。[34]这份档案共47页,登记了557个农户,其中137个农户的自耕田中包括了“分种”田。拥有“分种”田的农户占总农户的24.6%,即约占四分之一。要知道,周浦镇位于南汇县之东部,与今天的闵行区暨以前的上海县毗邻,是一个传统的水稻种植区,当地的“分种”水平低于全县水平,是无可怀疑的。另外,沿南乡的划分阶级成份草榜的格式,肯定不是当地的发明,应该是按照县土改委员会的要求统一设置的。也就是说,直到正式划分阶级成份的最后一刻,南汇县土改委员会才作出将三年以上“分种”视作出租的重大决定。笔者在闵行区档案馆所藏原上海县的土改档案中,曾查获一份当地有关“分种”的调查资料,认定当地的“分种”也是“雇佣”、“合作”而不是“出租”。由此推测,南汇县土地“分种”性质判定的前后变化,与松江行署、或中共苏南区委,或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土改指导思想无关。关于这一点,希望将来有机会找到更多的资料来加以证明。 最后,笔者想指出的是,如上文所述,除了“分种”田的存在以外,南汇县也还存在与江南地区相同的“田面田”。可能是由于数量相对较少,在土地改革之前,与此相关的“二地主”阶层被政府强令取消。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呈现的“分种”结构,并不能说明南汇县的地权制度具有与江南其他地区相异的品质,而是丰富与充实我们对于江南土地制度复杂性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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