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种:雇佣、合作还是出租——以南汇县土改档案为中心(5)
【案例17】民祖传及少年时自置土地计念一亩一分(五分宅基),素来自耕自收,并未雇用帮工。自一九四七年,民固年老力衰,家内只有一妻一女,对于种田自觉吃力,故当年自愿将土地二亩四分出租于本村陶进金耕种,其他自种,至一九四八年身体疲乏,再将土地七亩二分分车于本村王洪川君种稻,至一九四九年收回自种棉花。王洪川不过分车一蛰,谷子各半分拿,且无其他情形。一九五0年颁行土改评议成份时,王洪川硬说民有籽花一百石且(左右组)出借取利,雇用长工一人。登记土地时,王君将民之土地九亩六分强行登为己有(分车时仅七亩二分),谎话说是长年分车。[25]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例。金陵乡新稼村地主苏云银要求将其成份从地主改为半地主,申诉信中详述自己的地权结构。有内容如下: 【案例18】云银二十岁分户时,得父折产灶田念亩四厘,瓦房三间,云银一生节约耐劳,勤于生产、养猪、养牛,经商小贩,颇得顺利,购得办清洁堂未围公地三十三亩六分,老芦地五亩五分,灶地六亩半,共购得田四十四亩正,并上父分下念亩,与立嗣伯父分下三亩三,共地六十七亩正。自耕三十三亩,内有九亩五分只有一半的临时分车稻,被村干部周根楼登记为出租者,现在自耕还存二十三亩;在四十三亩五分出租田内,有九亩五分的一块田被周根楼非评议的增加上三亩六分,将云银自耕田二十三亩五分被减去了三亩。云银几次要求更正,不生效力。[26] 在案例17中,如果王远孚的申诉为真,此案为典型的因棉稻轮作而导致的“分种”。仅仅“分种”一季的王洪川,以“长年分车”作为借口,要求获得“分种”土地的所有权。与此同时,且将王氏的另外2.4亩出租田一并收为己有。最有意思的还是王洪川指控王远孚雇用长工一人,王远孚完全否认。其实,这种否认并不一定能够成立,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分种”的王洪川自身就可以算作王远孚之长工。 1947年,实岁为66岁的王远孚耕种19.6亩土地(排除宅基地以后),实属不易。从上引文的描述中看,王远孚种的主要是棉花,而不是水稻。由于水稻涉及灌溉,王远孚力所不逮,而种棉花,则可对付。1949年以前,南汇县棉花栽培技术相当简陋,“多数采用抛撒,俗称‘抛天花’,一般不施基肥,出苗后锄草2-3次,间苗只在锄草时用锄头角勾掉,没有移苗补缺、整技、打技的习惯”[27]。正因为人们采用粗放的棉田管理,所以费工不多,王远孚似乎可以勉强对付。只有在黄梅季节,杂草丛生时,需要组织人力锄草间苗。 从这份申诉材料看,王远孚确实不够“半地主”,所以王远孚一再据理力争。据王远孚称,王洪川的所作所为,得到乡长陶家根、民兵分队陶家龙、干部徐凤楼的支持。也正是因为现在这些干部全部被撤换,王远孚才得以向区政府申诉。区政府派员调查确实后,通知乡政府改正,“乡长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王远孚将申诉写至李文如县长本人,以期此案获得合理解决。最后处理结果如何,因材料缺乏,不得而知。 在案例18中,苏云银所要争取的是县政府给他划定的“半地主式富农”,而不接受村里划的的“地主”。其实,从此后几十年的经历看,“半地主式富农”并不比“地主”的命运要好多少。由于苏云银的表现极不老实,所以被村干部指挥民兵将其“束缚吊打五次,云银气绝三次,用冷水喷苏”。在接到苏云银的申诉信后,李文如县县写信给大团区公所,要求调查此案。大团区公所复函,坚持原来的立场,不给苏氏改划成分,却不说明任何理由。在当时情景及氛围中,划分一户地主,看来是不需要太多理由的。 五、“押租”的性质 回到案例1的讨论中来。在张保山的材料中,他指出顾秀英“有农村房子出借14间,每年收房租5.6斗,可抵出(召)田8亩”。本文曾经指出“出召田8亩”的含义在于将此8亩“土地”与顾氏实际占有的土地合计,就可以达到40亩这一地主划分的标准亩数。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何以8亩土地只能收到5.6斗(白米)的低地租?换句话说,在南汇县,何以每亩土地只收7升白米或1.4斗稻谷的低地租? 在南汇县,民国时期的水稻种植也是相当粗放的,产量不高,以1949年计,水稻亩产为232公斤。[28]1953年,就在顾秀英所在的六灶区,水稻亩产为430斤[29],与1949年全县的粮食亩产接近。依照当地150斤一石的折率计算[30],大致地说,在1949年以前的几年间,南汇县六灶区其成乡的水稻亩产大约为稻谷3石,白米1.5石。每亩0.7斗白米的地租率,只占粮食产量的4.7%,只够用来交纳田赋。 白凯(Kathnyn Bennhandt)已经正确地证明,到1949年,江南地区的实际地租,已经相当低,甚至有相当部分的地主,基本上收不到地租了。[31]顾秀英的情况大体如此,除去田赋后,出租土地几乎没有收入。14间房屋的租金也相当低,5.6斗白米最多只能维持一个老妪3个月的生存。虽然顾秀英还有部分自耕的宅基田有些收入,但不会太多。依此数据计算,仅仅依靠土地和房租,顾秀英要维持生计都相当困难,更何况,她还要支撑一个在上海读大学的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 所以,在1947年以前,顾秀英的土地并不是出租,而是以“分种”的方式自己经营。她将土地“分种”给他人,在农忙季节不为雇工及“分车”提供酒饭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获得50%的农作物分成。24亩土地合计可产36石白米,扣除部分农本(如果有的话),至少每年收获白米30石,对半分成,顾秀英可得白米15石。这一收入基本可以维持全家的开支。 顾秀英家的变化是这样发生的。由于嫁女,她耗光了家中的积蓄,并开始有了欠债。加上儿子大约在1946年或1947年考上大学(1951年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家中的开支突然增加,顾氏日益感到收不抵支。无奈之下,她决定出售部分土地,而不是出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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