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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种:雇佣、合作还是出租——以南汇县土改档案为中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曹树基 参加讨论

潘镜环等24人的姓名从此不再见于南汇县土改档案。从上引文字看,这24人不是普通农民,可能是乡村中的知识分子,至少其中有人是乡村中的知识分子,所写申诉文字基本流畅,且用钢板誊印。最重要的是,这段看似简单的文字,解读起来并不容易。本文根据引文的内容而不是根据引文的叙述顺序,分别阐释如下。
    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风俗》中称:“浦东地瘠,而农民颇耐作苦。种稻者曰水田,种棉花、黄豆者曰旱田。今岁稻,来岁花豆者,曰翻田。”可见至少从清代末年开始,南汇县就是采用棉稻轮作制度的。新修《南汇县志》将这一轮作制度上溯至清代嘉庆、道光年间。[19]
    采用棉稻轮作暨水旱轮作的方法,既能够有效地消灭棉田中的病虫害,还能够为棉田带来肥源。详细论述,可以参见李玉尚最近完成的有关研究。[20]本文的问题与灭虫及施肥无关,重点讨论稻田之水。众所周知,种植水稻需要大量的灌溉水源。在江南地区,水源的取得本不成问题,然而,在南汇县,由于地形的缘故,那些离河道较远的地区,抽水颇感困难。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风俗》在上引文后,又有如下记载:
    翻田必以牛犁,余则或以牛,或以人。人日耕一亩,率十人当一牛。水田用车戽水,近浦通潮易为力,其潮夕所不及者,岸峻,水车陡立,非五六人不能运。夏日男女之声相闻,邪许之声相闻。有不用人而以牛运者,其形如轮,横辗以转水车,俗名牛车。(钦志参胡志)
    雍正年间的《分建南汇县志》为钦琏所修,乾隆五十九年的《南汇县新志》为胡志熊修,这就是所谓“钦志参胡志”之由来。由此看来,南汇县境用人力或牛车戽水的习俗源远流长。很显然,上文一再提及的“分车稻田”一词的由来也是源远流长。正因为稻田戽水的不易,也可以说是相当困难,使得案例15中,阮立中在担任村长后,不得不将佃入稻田的戽水工作“包”给他人来做。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南汇县的耕作制度中,水稻并不如棉花重要。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风俗》继续说道:“浦东宜棉不宜稻”,“傍浦种秔稻者十之三,种木棉者十之七。”按照新修《南汇县志》作者的说法,南汇县“七分棉花、三分水稻”的格局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发生之前。“抗日战争前,棉田面积一般占秋熟作物面积的70%左右”。抗日战争中,由于棉贱粮贵,棉田面积减少。到1949年,全县粮棉面积约各占一半。[21]据此可知,南汇县“棉七稻三”的格局,并不是指“傍浦”地区,而是全县。问题是,如果南汇县的棉田面积真的能够达到秋熟作物的70%的话,那么,棉田与稻田的轮作就不可能是一年一茬的了。
    上引李玉尚的最新研究表明,在奉贤县和嘉定县,棉田与稻田的轮作不是一年一轮,而是种两年棉花,植一年水稻。奉贤、嘉定两县与南汇的自然环境极其相似,推测三县的棉稻轮作制度也应相似。在这种制度下,所谓“分车稻田”就不可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是断断续续的,隔两年种一季的。即便确实存在一年一轮作的棉稻轮作,也不可能年年“分车种稻”。这就是案例16中所引潘镜环等24人所强调的“短期的分种不能作出租论的”关键所在。
    本文同意潘镜环等24人之观点,却又不以其观点为满足。这是因为,从逻辑上推论,如果“分种”之农户只能隔年种稻或隔两年种稻的话,闲时的劳力如何安排就会成为一个问题。或有人说,一户农民可以同时“分种”多户业主的稻田,正如一户佃农可以佃种多户地主的田地。通过错开的时间安排,“分种”的农民可以进行劳力资源的最佳搭配。这一推论确有其道理,但是,我更想从文献的记载中指出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在植棉的季节里,不种稻的农民有可能成为业主的雇工。
    民国《南汇县续志》卷十八《风俗》对于棉田管理上的雇工活动,有如下生动而详实的记载:
    不种田而佣于人者为长工,佣一年者为长年,半年或四个月者曰忙月,种田少而以余力代人耕者,男妇皆往,曰散工。散工必先为自己田内做卯时,日上三竿,始往主家早餐,既饱乃相将下田,俄顷昼饭,人给肉五方,名曰梅花肉,蔬菜称是。下午点心,日未落即归夜饭。先犒于酒,膳用鱼蛋,必醉饱而散。中间坐而吸烟者八次。一日力作不满三时,其余闲坐而已。至黄梅雨多,草裹棉花,则四出招人工,价增至三百文,于是孩童稚女,力能胜一锄者,无不往取值焉。
    虽然这一记载相当鲜活,却还不如同书同篇记载的另一首《挞花谣》来得形象生动。歌谣称:“黄梅十日天不好,不见棉花只见草,中间难得三日晴,到处佣工如觅宝。东邻请人堪绝倒,五点梅花总嫌小,西邻请人不用忧,马屁拍惯长工头……”歌谣很长,恕不赘引。这些记载可能会有夸大其词之处,但确实反映了南汇县棉田管理的忙季中存在劳动力短缺的难题。很显然,在劳动力奇缺的农忙季节,最有可能成为“分种”棉田中的雇工的,当然是历年的“分种”者。
    在案例16中,潘镜环等认为“分种”“是包含一种雇工的成份在内”的,是基于以下理由。当业主供给稻种、肥料,并在生产的主要环节供给劳动者酒饭时,收获时业主得六成,出劳力者得四成。如果不供给酒饭,则与出劳力者对半分成。按照潘镜环等人的理解,那一成的产量,实际上是作为雇工工资计入成本的。如果扣除稻种和肥料,业主所得可能只有五成或不及五成。在江南地区,传统时代的水稻生产,其产量是由氮肥投入水平决定的。施肥越多,产量越高。然而,从整体上讲,南汇县的水稻种植相当粗放,产量较低,这与水稻施肥较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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