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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舒与中国前封建社会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 周书灿 参加讨论

二、关于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形成的、以地域性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形式。农村公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农村公社有公有因素又有私有因素;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同时又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19]450显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农村公社,和氏族公社、家长制家庭公社有着实质性的区别,马克思认为,它们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农村公社,则是自由的,没有血缘联系的人们的第一个社会联合组成”[19]268-269。通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村公社的表述,不难确知,虽然他们并不认为农村公社仅局限于东方社会,但他们屡屡指出,农村公社“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20]220,是“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的……更坚实的基础”[21]27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村公社的诸多精辟见解,对于我们研究中国上古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中,多数学者均肯定农村公社的存在是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至于它的性质和作用,学术界则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的学者认为,商末周初的基层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到了春秋时代,则逐渐发展成以地区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22]另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整个经济之所以长期地、带有原始性和自然性,“是和农村公社的长期地和顽固地保持,有连带关系的”[23]。一些西周封建论者认为,农村公社的长期保存,并非只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特点,它同样是东方诸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如有的学者认为,西方的农村公社随着商品经济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瓦解,而东方奴隶社会的农业生产和私有财产虽然不断发展,但公社不但不解体,反而始终强固地保存着,成为东方灌溉国家的最好基础。[24“]在古代东方型的奴隶社会中,是‘古代公社’的继续存在,而不只是被保存一些残余。”[25]与以上意见相反,部分学者则认为古代东方的农村公社只是一种残余形态,不赞成过分强调它的作用。如有的学者认为,任何社会形态的农村公社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只能起过渡作用,而不能起独立主导的作用。过分强调村社经济的基础作用,把它看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段,这在基本精神上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26]所谓“农村公社长期存在”、“不解体”以至“日趋强化”的说法,都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以此来表述古代东方的特点也是不确切的。[27]总之,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农村公社的性质和作用的理解,分歧甚远。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村社制度是东方专制制度和亚洲社会停滞状态的基础,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在古史分期讨论过程中,徐氏充分利用历史文献和大量有价值的民族学资料,就农村公社问题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并日渐建立起颇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古史分期讨论中,徐氏较早指出:“古代中国长期保存着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组织,而运河和大规模的人工灌溉排水制度,也是存在的,这都和古代东方相同。”[28]徐氏从文字学角度推论:“农业公社的基本组织是邑和丘”[29],“邑和丘为农业公社的基本结构”[29],以证农业公社是在“低地”[29]建立起来的。在《论尧舜禹禅让与父系家族私有制的发生和发展》一文中,徐氏指出:和家族公社不同,农村公社是“一个相当孤立的组织”[12],它“不是以家族为生产单位,而是以男耕女织相结合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为生产单位”[12]。徐氏举证宋、明时期南方地区僚“无酋长版籍”及白罗罗“有众数千,无统属”的例证,推论“在农村公社里既无贫富的分化,也不需要军事酋长,仅仅需要一个具有公众办事能力的村长”[12]。根据以上研究,充分肯定了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存在,并初步揭示了农村公社的组织结构与特征。
    以后,在《巴蜀文化续论》一文中,徐氏从文字学角度推论:
    古代所称的“百濮”和“百越”,就是中国大陆上存在的许许多多的农业公社的总称。[14]
    文中徐氏对春秋以后南方地区农业公社的存在形态作了以下论述:
    当黄河流域夏、商两代,已经完成了两个奴隶制王朝以后,江、淮以南依然处在这样闭塞的农业公社之中。春秋以后,楚、吴、越在南方相继代兴,接着就是秦、汉王朝完成了封建的统一的帝国,在阶级和部族的双重矛盾中,这些原始公社不断受到中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才逐渐地向阶级社会--奴隶制或封建制过渡,但是,仍然有不少地区的原始形态,还要延续一个很长的时期。魏、晋以来历史家所称道的“宗”和“里”,就是这样孤立的农业公社具体存在的记录。[14]
    对以上“魏、晋以来历史家所称道的‘宗’和‘里’”[14],徐氏又作了以下进一步的说明。徐氏注意到《三国志》和《后汉书》分布自长江流域到越南地区这样广大地区的诸族均有与“宗”相关的称谓,并对其性质和演变情况作了如下论述:
    他们的社会组织还是停留在氏族社会阶段,和周代的宗法为近,而与秦、汉以来的家族,还有很大的区别的。宗法有大宗,有小宗;大宗是氏族制度的残余,小宗是家族制度的前驱。……这些“宗部”已有“宗帅”和“宗兵”、“宗伍”的分化,这已经是进入阶级社会了。魏、晋以后这些宗帅成为“方土大姓”,那就更接近于家族制了。[14]
    徐氏指出,和以上的“宗”不同,“里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基本组织”[14]。他举证《孟子》中有关井田制的记载,从孟子教滕文公对被统治的农村公社的野人行“九一”的助法推测:“助法是农村公社中实行的劳役地租。”[14]又综合《孟子》《司马法》《管子·乘马篇》的记载推断:“古代的农村公社,就是计口授田,因田制里,田里都属公有,所以《王制》有‘田里不鬻’之说。”[14]
    以后,在《论商於中、楚黔中和唐宋以后的洞--对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的初步研究》一文中,徐氏结合南方地区民族学资料,以更宏观的视野对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共同体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徐氏指出:
    战国时人称当时存在于西南地区的原始形态的村社共同体为黔中。这种共同体因时代和地区的不同,在商代汉中地区则称为於中,在战国时代夜郎的东境则称为黔中,在唐、宋以后的西南地区则通称为洞(溪洞或山洞)。名称虽有不同,所指都是属于这一类型的村社。它就是以一夫一妻制家庭,在土旷人稀土地公有的条件下,合耦而耕,共同分配生产物的耕作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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