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中舒与中国前封建社会研究(4)
古代原始村社共同体,利用丛生的灌木,如荆榛棘楚之类,构筑外围,既以防御邻敌的侵扰,也避免了野兽的伤害禾稼;春秋以前的楚国,就是从这样环境里发展起来的。[30] 徐氏以资料比较详备的“进步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与合耦共耕的合亩制相结合的社会”[30]的黎洞合亩制为例,重点考察了唐、宋以后“古代村社共同体发展的最后阶段”的洞的若干情况: 合亩中的家庭,均属父系小家庭,一般包括夫妇和未成年未结婚及已结婚而未另立门户的子女,人数不等,大都为三四口人。……解放前,一个村包括几个合亩,个别仅有一个合亩。[30] 徐氏将黎洞合亩制与古代耦耕进行比较: 古代耦耕,是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进行的,只按合耦的劳动力,包括妻和未成年的子女在内,平均分配生产物。黎洞合亩是在土地私有制下进行的,生产物的分配每户并不相同,出亩多的要多分几成,显示了这里已有贫富的分化和轻微的剥削。[30] 五指山的合亩则和古代的耦耕没有什么区别: 居住在五指山的黎族人民,有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比较原始的合亩制,这是生产资料(指土地言)共同使用,生产品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始耕作形式。它是由亲属关系组成的,或以亲属关系为基础吸收外人参加组成的。[30] 徐氏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提供的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古代印度村社共同体的资料,和中国古代村社进行比照: 印度共同体,有一个进步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有男耕女织固定的家庭分工,这也是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形态……我国古代农村也是以一个进步的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进行耦耕,只是耦耕的组合与生产物的分配,未见记载,现在也从黎族的合亩制得到说明。 印度村社共同体是一个自足的生产整体,其中也有十数人脱离农业生产的公职人员。……这四种公职人员,与秦汉时代县级以下的乡官: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互相对应,十分相似。[30] 徐氏又就以后汉时代乡的组织机构和古代南方地区的洞首、洞官进行比较: 后汉时代乡已直辖于郡县的权力之下,有秩已成为秩禄百石的正式官吏,其地位转处于三老之上,而小乡仅以啬夫一人处理一乡事务,这就和唐、宋以后的洞首、洞官没有什么区别了。[30] 通过对黔中洞的考察,徐氏继续对古代北中国的共同体进行了更为深入系统的探讨,并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解放后在黄河流域、江淮流域发现许多新石器时代遗址,星罗棋布,它们就是古代共同体在大陆上的局面。周王朝以农立国,它就是从这样共同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中国古代的共同体,虽经殷、周两代的改造和破坏,在黄河流域也不能蜕变干净。春秋时代齐国还有三老存在,汉、晋时代,从夫余北迁的东沃沮,“邑落渠帅皆自称三老”,他们在共同体中,还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战国时代墨翟、宋牼、老聃、庄周、惠施以及齐国稷下学派的产生,就是以这样共同体作为他们的社会基础。 (4)村社共同体是人类在土旷人稀的年代里,自己走出来一条大路,合耦共耕,共同分配生产物。它的最大的弱点是孤立、闭塞、视野不广,苟安旦夕而不能联合起来,组成有足够的保卫自己的武力。[30]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徐氏强调指出:“中国古代地旷人稀,可以和平发展,形成耕织结合的农村公社,各种不同的文化都是以公社共同体为基础发展起来的。”[31]由此他对吴越地区的公社组织与吴越兴亡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指出:“吴越在春秋以前虽已建立国家,但农村还广泛存在着村社组织。……这样的社会容易结合成一个大国,遇到变故也容易崩溃。”“吴越的基层组织是公社,征伐物资,动员人民,都要通过公社。公社对人民有一定保护作用,对剥削有相当程度的对抗性。”[31]综上所述,徐氏充分利用文献记载、民族学资料,并自觉结合马克思主经典作家理论,充分肯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并对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组织结构与特征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学术见解,为其长期关注并不断深入探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中国奴隶制形态理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