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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舒与中国前封建社会研究(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 周书灿 参加讨论

三、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之《序言》中第一次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阶段。”[32]9但是,马克思终其一生,也没有给“亚细亚生产方式”下过定义,更未明确指出这种生产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位置,马克思逝世后,“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成了20世纪世界性的学术难题。
    在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较早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了简要解释:“‘亚细亚的’,是指古代的原始公社社会”[10]154,“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谓‘亚细亚的’原始公社社会”[10]154。以后至社会史论战中断前夕,郭氏逐渐放弃了以上旧说。他在《社会发展阶段之再认识》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或‘东洋的社会’实等于‘家长制’或‘氏族财产’形态”[33]311,“作为社会发展之一阶段的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奴隶制以前的一个阶段的命名”[33]31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郭氏“他一方面承认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在家族中潜在着的奴隶制氏族财产的形态,另一方面又坚持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奴隶社会以前的原始共产社会阶段,这在理论上不免使自己陷入矛盾”[34]29。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袁林先生举证20世纪中外学术界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主要有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封建社会说、混合阶段说、东方特有阶级社会形态说、经济形式说等论点[35]。在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下,徐氏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颇为关注,并不断结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实际,提出一系列有价值的论点。
    在《论殷代社会的氏族组织》一文中,徐氏较早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马克思的著作里,只有简略的概念,关于这方面我们期待他日再作进一步的研究。”[9]以后,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一文,继续论及:“古代中国的社会,依据马克思的论证,是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东方类型,自古代的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到印度,都是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有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29]徐氏认为,经典作家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解答中国古代社会的钥匙”。以后,徐氏继续指出:“我们对于中国古代史所以有这样分歧的意见,就是因为‘像在印度一样’、‘像在亚细亚一样’的前封建主义生产形态,我们并没有很好的了解。”[28]随着对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徐氏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的认识日渐清晰:“中国社会自阶级社会形成以后,一直到解放后土改之前,都是以共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因为宗法的普遍存在,象征家族私有制的发展,但是公有制并未完全绝迹,宗祠和土地庙,就是公有制存在的象征。这就是马克思论证的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12]在此之后,徐氏更加关注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和中国奴隶制问题,并不断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其《论商於中、楚黔中和唐宋以后的洞--对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的初步研究》一文在对存在于中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村社共同体作了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逐渐明确指出,这一类型的村社,“是以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在土旷人稀土地公有的条件下,合耦而耕,共同分配生产物的耕作制的社会。这样的村社,自商代以来绵延至十六七世纪的明、清时代,前后将及三千余年……这和十九世纪存在于印度的村社共同体,十分相似,它们都是属于同一类型的社会。这样的村社共同体,就是构成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基础”[30];并强调指出:“中国社会,是从村社共同体发展起来的,它与印度有共同的广阔基础,应属于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的奴隶制是从徭役制度上产生的,它与古典的希腊、罗马的类型完全不同。现在我们要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就应当遵循革命导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出的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重新研究中国历史的起点。”[30]在《对古史分期问题的几点意见》一文,徐氏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了最后论定:“夏、商二代的奴隶制,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类型,在专制君主政体之下,统治着广大的农村公社,奴隶主不改变当地人民原有的社会职能和生活方式,只要求贡纳一定数量的生产品并负担各种徭役。”[16]至此,徐氏在对村社共同体和夏、商奴隶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独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应该强调的是,徐氏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点,在激烈的学术争鸣过程中只是一家之言,但最近有的学者继续强调指出,马克思分析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方法论是从分析农村公社开始的,深入研究马克思在各个时期研究农村公社的动机和方法论,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这一方法论的科学性,而且有助于我们走出社会形态划分的争论和“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困境。[36]从这个意义上讲,徐氏结合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的形态探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
    四、关于夏商奴隶制形态
    自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开始,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中国奴隶社会与希腊罗马是否完全相同一直是中国学术界、理论界集中探讨的三个重要问题之一。经过长期的争论,到“抗日战争开始以后,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争论,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它的上限究竟在什么时代,以及其特点如何等问题了”[34]57。以后,郭沫若先生曾对20世纪70年代学术界对中国奴隶社会的总体认识作如是评论:“中国社会的发展,曾经经历了原始公社,奴隶制和封建制,和马克思主义所划分的社会发展阶段完全符合。这已经成为一般的常识。四十年前,有人叫嚷的中国社会空白了奴隶制,在原始公社的废墟之上建立起封建社会的议论,早已被吹送到九霄云外去了。”[17]3在长期的学术论争过程中,徐氏长期将夏商奴隶制形态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并在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下,不断作逐步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
    徐氏对中国奴制问题的关注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徐氏较早在《论西周是封建社会--兼论殷代社会性质》一文,充分肯定中国古代奴隶制的存在:“奴隶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的阶段,在东亚大陆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中国总是先进的,在中国的周围,没有比它更先进的来影响它,使它超越这一阶段。所以中国的封建制之前,应当有一个奴隶制阶段。不但中国有,就是在中国边区也先后有许多奴隶制的社会和国家出现。”[28]徐氏举证中国历史上先后建立的奴隶制社会和国家的匈奴、鲜卑(北魏解散部族以前的社会)、吐蕃和西夏、南诏、契丹(辽)、蒙古和满洲(入主中国以前的社会)、明代蒙古和现在(按:指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彝族的历史“对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资料”[28]。徐氏指出,殷周革命和后来辽金的兴亡,在发展的过程中,“更为相似”[28],“是这两个相先后的朝代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恰好是走在同一阶段上”[28]。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史论战期间即曾有人提出的中国历史空缺了奴隶制阶段的论点被重新提出,当今学术界支持这种论点的学者似乎越来越多。事实上,在我们今天看来,“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学术命题尚有待于学术界在新的学术背景下,继续作更为深入系统的探讨,学术研究的最终结论亦并非仅仅用“越来越多”和“比较一致”作最后“定论”[37]。“无奴学派”学者在“中国无奴隶社会论”的主导下,试图用新的理论对夏、商社会形态进行新的概括,并提出不少独到的见解,无可否认,不少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从另一个方面看,以上探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若干学理上的疑难或不足,均有待于学术界在新的学术背景下进行更为严谨和科学的补充和深化。[37]显然,由此反过来重新审视,徐氏肯定中国奴隶社会存在的论点,并未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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