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文中居于啬夫之后者为佐。汉制乡啬夫之下都有乡佐,其余如仓啬夫、关啬夫也都有佐。从居延汉简中看到,关啬夫月俸为720钱,啬夫为600钱,而关佐月俸为480钱(注: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见《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因而佐较啬夫略低。在秦的工官体制中,担任手工制作任务的啬夫,也有佐作为其副手,如《秦律杂抄》:“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采山指矿冶,凡业绩一再上不去者,啬夫与佐都要受惩罚。楚的“熊悍鼎”铭文中有“冶师绍”和“佐陈共”(注: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字》卷4,中华书局,1983年。)。则秦楚的工官中都有佐,目前只有三晋等国的器铭中尚未见有佐这一职名者。 佐是啬夫的副职,据尹湾的定簿,下邳铁官有啬夫五人,而佐有九人。朐铁官有啬夫一人,有佐二人。但在盐官中则很特别,如伊卢盐官有啬夫二人,可是佐多达二十五人,北蒲、郁州分别为廿六人和廿三人。这表明有时佐似不受人数的限制。现在不知河南、河内等工官下面佐有多少人。 从签文可以看出,在西汉工官体制中,作府啬夫和佐则专管生产和技术这些方面,而作府为手工业生产的作坊。 (三)护工卒史 护工卒史在签文中出现并不早。在河南工官中无年号的签文或太初、天汉、太始、征和等签文中均未见,最早似出现于武帝后元二年。在南阳、颖川工官中出现较早,在有些无年号的签文中即可见到,一般皆作护工。到昭、宣时,地方工官设此官已成为定制,在护工后面还加上了卒史二字。而且在签文中的排名顺序也发生了变化,最初列于令、丞之后,后来则排在令、丞之前。蜀、广汉两工官所作器物,铭文中也都有护工卒史。东汉也如此。明帝永平时曾一度改为护工掾,但到和帝时又恢复旧称(注:永平十一年、十四年的漆杯铭文中皆有护工掾,见日本梅原末治:《支那汉代纪年铭漆器图说》,日本京都1943年本。和帝永元时广汉郡所作的书刀,铭文中有护工卒史,取代了永平时的护工掾。刀铭著录于罗振玉的《贞松堂集古遗文》卷15第11页,1931年石印本。)。 中都官下的工官所作器物上的铭文,护工卒史极少见,仅寺工、考工的铭文中各一见而已。而常见的有“护”这一官职名称,在寺工所作的雁足灯的铭文中,护和护工卒史并见,证明“护”不是护工卒史的简省。凡铭文中出现有护,它总是居于啬夫、佐之后,可见护在作府中较佐更为卑微。在签文中或蜀、广汉所作的器物铭文中,从不见有护这一名称,这也是中央和地方工官在体制方面的一点差异。 护工之护,有监督的意思。《汉书·李广传》:“有白马将出护兵。”颜注以为护是监视。东汉永元六年考工所作的铜弩机4件(注:a.容庚:《汉金文录》卷6,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1931年。b.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文物》1975年第11期。c.汉中市博物馆等:《陕西汉中市铺镇砖厂汉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89年第6期。),铭文中有护工掾或监工掾,这是护和监可以等同的一个证据。护工卒史实际上即监工卒史,其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工官的监察。而出现于铜器铭文中的“护”,似是对作府工匠的监督者。西汉工官中的护工卒史和护,其地位和职务都有所不同。 由于护工卒史要发挥对工官的监督作用,故这一职位似应从工官的上级机构或其他机构派遣而来。汉代工官中的各官的设置,主要是仿照县道的体制,而县道中并无卒史之官。据尹湾汉墓所出的集簿,在太守府中有卒史九人,都尉府中有卒史二人。因而工官中的护工卒史可能是从郡中或别的机构中派来的。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点,还可看一看下面这两个重要的例证。 1.东汉永元五年弩机铭云:“永元五年,考工所造六石机郭…太仆护工掾崏,令恭,丞霸,掾,史成,主。”又永元七年弩机也是考工所造,铭文中有“太仆监工掾崇”(注:a.许俊臣、刘得祯:《甘肃环县发现一件东汉弩机》,《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4期。b.容庚:《汉金文录》卷6,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1931年。)西汉时的护工卒史,东汉时曾一度改为护工掾或监工掾。东汉时考工归太仆管辖,负责监督的官吏不能由考工产生,而是由太仆所派下。 2.居延金关遗址曾出土过一支带刻铭的箭,铭文是“元凤三年,执金吾护工卒史喜,考工令通,丞常,令史奉省…”(注: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西汉时考工为少府属官,而在考工执行监督任务的护工卒史则来自执金吾。前例是由上级机构派人到下级去担任监督,而此例是由他官派人来考工。 签文中的护工卒史都不标明来自何官,现在通过上述两例,能弄清汉代的护工卒史和监工掾必来自他官。既然中都官下设的工官如此,则地方工官恐怕也不会例外。 卒史在汉代是秩位很低的官员,其秩不过百石,有人称之为“百石卒史”。在长安者较高,也不过二百石。而工官之令应是千石或六百石之秩。靠一个百石的小吏去监督千石左右的工官令,正体现了汉代官制的一种特点,如刺史不过六百石,而他监察的对象是二千石的郡守。前人以为只有这种“以卑临尊”,方能更好地起到监察的作用。 (四)工与冗工 签文中官吏、工匠的名字都按一定的顺序排列出来。从武帝时到宣帝时期,一般按尊卑而排先后,即在纪年之后,首列工官令之名,依次为丞、护工卒史、掾、啬夫、佐、令史、冗工、工。约从宣帝元康时开始到西汉末,和以前的顺序相反,即最先为工的名字,令放在最后。与此同时的铜器、漆器铭文也如此。 汉代器物铭文对于工匠署名,采取最简单的办法,仅称工某而已。而秦则不然,往往要标明其身份,如云“上造某”,表示为有爵者;如云“工更”,表示为平民在官府服役者;如云“工鬼薪”、“工隶臣”,则言其为刑徒之一。这是秦汉在记工名时的一点差异。汉对有技艺的工匠,也常在工的前面指明为雕工或造工、铜工,这也是秦所没有的。 签文中有所谓冗工者,在河内所作的箭杆铭中也有。在铜器铭文中则极少见,仅见于“昆阳乘舆鼎”,铭中有“冗乐、工国造”(注: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考古》1963年第2期。)。发掘简报将冗字释为“左”,《秦汉金文汇编》将其释为“光”,皆非。签文中冗字甚多,和铭文中冗字同。 冗字按《说文》解释,有散的意思。《汉书·枚乘传》:“与冗从争。”颜注:“冗从,散职之从王者也。”所谓冗工,即冗散之工。“史晨飨孔庙后碑”有记:“国县员冗,吏府大小,空府竭寺,咸俾来观。”文中将员冗和大小并列,表明冗和员有对立之意。汉代的员是指有固定名额的官吏,相对而言,冗属于员额之外的散吏。冗还有一义,《十三州志》:“议郎,秦官也,冗无所掌”(注:桂馥:《说文解字义证》冗字条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无固定职掌的也谓之冗。冗工似为无固定职务的工匠。秦律的《工人程》云:“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隶臣妾是秦的官府奴婢。按秦制规定,能称之为工者,必定要具备技艺条件,秦律《均工》云:“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从这里明显地看出,同样是隶臣妾,有技巧者方能够称得上工,条件不够的为冗。故冗隶妾一人的劳动值只相当工的一半。依此推测,冗工在作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都在工之下。估计冗和工的差别决定于技艺水平,冗工或许是零杂工,而工则必须有较高超或专门的技术。成都、广汉两工官所作的器物,铭文中记录了工的不同专长,有画工、髹工、雕工、造工等,可见工官不仅要求工匠有技术,而且还要求工匠有很细的分工,这样才能有精湛的技巧。如果是达不到这些技术要求的工匠,可能就只能归入冗工的范畴了。 现在通过和河南、南阳、颖川三工官有关的签文,可以明确西汉地方工官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管理行政的令、丞和掾等官员;二是管理生产的啬夫和佐,以及承担具体生产劳动的工和冗工;三是执行对工官监督的护工卒史,他们一般是从上面或别的机构派遣而来。 以往大家只知西汉设长的地方工官的结构状况,现在由于有了新的考古发现,可以看到过去人们一无所知的设令的地方工官的有关材料。这说明骨签的发现,使得工官制的研究可以获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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