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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上)(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李伯重 参加讨论

1、“苏杭型”城市与“众星拱月”型的城市发展
    按照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今天所使用的城市分级标准,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被称为“特大城市”。从地域结构上来看,这种特大城市通常包括两个部分,即已经实现景观城市化的市区,以及城市化正在进行中并与市区联系频繁的吸引区。在特大城市的远郊区往往有不少中小城镇,它们在职能上与特大城市保持联系,在地域上则环绕特大城市分布,因此被称为特大城市的卫星城市(42)。虽然这些卫星城市有的相对独立,有的更多依附母市(43),但是它们与母市之间的联系极为紧密,并在职能上有分工,因此不能把这些城镇视为独立的城市。
    从本文后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明清时期苏州的城市化进程,是以一个大城市(府城)为中心、而以郊区市镇为延伸的城市扩张。这种方式与上述“特大城市”型的城市化方式之间颇有类似之处,这里我们姑称之为“众星拱月”型的城市发展。
    2、“新兴工商业市镇型”城市与“群芳争艳”型的城市发展
    今天的城市地理学中的“巨大城市带”,指的是城市高度集中,致使这些地区的城市职能十分强烈,城市之间的农田分界带日渐模糊,城市地域相互蔓延,甚至连成一片。“巨大城市带”主要由两种地域组成,一种是城市的建成区,一种是城市化正在旺盛进行的地区。在这里,传统的农业区面积已经不大,职能作用也不显著(44)。这种“巨大城市带”仅存在于今天欧美和日本少数地区,但是规模较小的密集城市群也存在于世界许多地方,这种城市群在结构上与“巨大城市带”不乏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姑且称之为“中小城市群”。位于这种“中小城市群”中的城市,由于没有一个大城市作为核心,因此彼此之间的关系颇不同于特大城市中的母市与卫星城市之间的关系。
    明清苏州府属下的吴江县拥有众多的市填,其中一些大市镇在居民数量或经济繁荣程度方面都超过县城。但在吴江县境内却没有一个大城市作为中心,因此由众多新兴市镇所形成的城市地区也不具有“中央性”的特点。同时,由于大多数市镇在机能上往往不分伯仲,各个市镇之间也缺乏“适当的差异”。因此这些市镇的发展,导致了一个由多个规模、性质和功能相近的中小城市组成的城市群的形成。换言之,在吴江县,城市化进程呈现出一种众多中小工商业城市相互竞争发展的局面,我们姑称之为“群芳争艳”型的城市发展。这种“群芳争艳”型的城市发展也存在于江南的松江府、嘉兴府等地。傅衣凌先生在谈到“苏杭型城市”发展的同时,也提到江南的工商业市镇的发展,并且把二者并举,作为与“开封型城市”发展的对立物。这是颇有深意的。
    因此,即使是在明清江南(甚至是在明清苏州府)的有限范围内,也存在着不同的城市化方式。由于城市化方式的差异,也形成了不同的城市类型。而苏州城市则正是“苏杭型”城市的代表。
    三、明清的苏州城市:范围与特点
    在对明清江南城市作出了定义之后,我们即可由此出发来确定苏州城市的具体范围与特点。本文所研究的苏州城市,并不仅限于苏州府城,而且还包括位于郊区的许多市镇。在本节中,我们要说明哪些市镇可以被划入苏州城市的范围。此外,我们还需要对与苏州城市有关的几个地域概念进行辨析。
    (一)苏州地区
    本文中的“苏州城市”位于本文所说的“苏州地区”,后者的地域范围即明清苏州府城附郭县所辖地区,大致相当于1983年3月1日实行的“市管县”新体制下的“苏州市”属下的“苏州市区”(45)。此地区内的行政区划在明清时期有相当大的变化。具体而言,明代苏州府城附郭县仅有吴县与长洲县两县,清雍正时从长洲县中析出元和县,因此附郭县变成了吴、长、元三县(以下在谈到附郭县时,均以清代情况为准)。但是这个变化对于苏州府城附郭县的实际管辖范围并无多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在本文所研究的三个世纪中,苏州地区的地域范围没有多少变化。吴、长、元三个附郭县的县治都在府城中,但此外还管辖有众多的乡村和市镇。有鉴于此,本文把苏州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府城(包括延伸到城墙外的城厢附郭,大体相当于现在的“苏州市区”辖下的“城区”),另一则是府城附郭县辖下的乡村与市镇,本文称之为郊区(相当于现在的“苏州市区”辖下的“郊区”)。
    (二)苏州城市
    本文所说的明清苏州城市,包括府城附郭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城”与“镇”。大体而言,这些城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城”即府城,另一则是“镇”即位于郊区的诸多市镇。府城不仅是苏州巡抚的驻节之地和苏州府府治之所在,而且吴、长、元三个附郭县的县治也都设在其内。换言之,苏州府城是省、府、县三级行政中心共同所在的城市。由于三级行政中心都集中在同一城内,因此按照过去的看法来说是一个“政治性城市”,并因此而具有“政治性城市”的主要特征--城墙。不过自明代后期起,城内居民区突破了城墙的限制,向外不断扩展,形成城墙之外的居民区。这个居民区在民国时代的行政区划中被称为“城厢附郭”,本文也沿用此称呼。因此如果作进一步的细分,府城又包括城内和城厢附郭两个部分(46)。除府城外,在吴、长、元三县的管辖范围内还有数目不等的市镇。在本文中,把这些市镇称为郊区市镇。
    因此,明清苏州的城市地区,就由府城(包括城内和城厢附郭)与郊区市镇两个部分组成。为了简便起见,在本文中把府城城内及城厢附郭合起来简称为“城”,而把郊区市镇简称为“镇”,二者合起来统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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