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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崔志海 参加讨论

3月12日,沪道派员会同税司完成“满洲”号的卸械工作,将拆下的俄舰军械要件装上南瑞兵船,由海关税司核对、封储。(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初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2页。)但日方对这次的拆卸仍不满意,拒绝将兵船“秋津洲”出口,认为仅将炮身后膛及军火取出,仍对日本商船构成威胁,要求“满洲”号卸去机轮要件。俄领事则以未奉公使指示,加以拒绝,并表示如卸去轮机要件,若遇风暴,有失控危险。(注:《外务部收日本内田使函》(1904年3月25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882页。)为此,沪道袁树勋一边继续与俄领事和日领事协商,一面请求外务部与俄驻华公使交涉,指示俄领事接受要求,以解僵局。(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5页。)
    3月27日晚,沪道袁树勋接到外务部电文,告俄使同意以下解决办法:或将“满洲”号轮机拆卸,或将“满洲”号禁系码头,水手登陆,移置别处。上述两法之一,一旦实行,日军舰“秋津洲”号须在24小时内离沪。否则,“满洲”号将重行装置,恢复原状。在协商过程中,俄领事显然倾向第二种方案,反对在“满洲”号拆除轮机后移居江心。袁则极力说服俄领事接受第一种方案,指出“日使本欲令其兵丁强半登岸,因觅居不易,商拆行船要机,如虑风潮,不妨多加锚链。”(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二月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13页。)30日,“满洲”号轮机拆卸完毕。“满洲”号上的水手除留下二三十人看守外,其余于当晚乘法国公司船只遣返俄国。(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初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13页。)日领事在查看拆卸工作之后,也于次日令日舰“秋津洲”出口。(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14页。)至此,“满洲”号事件得以和平解决。
    二俄逃舰“阿斯科”号和“格罗苏福意”号卸械交涉事件
    1904年8月10日,日俄舰队大战于旅顺,俄方败绩,俄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和巡洋舰“阿斯科”号于12日来沪躲避。与此前“满洲”号在日俄开前之前来沪不同,“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是在战时窜逃至沪,完全适用清政府颁布的局外中立条规的有关章程办理。鉴于8月10日逃入烟台港的俄军舰“列事特意内”号在卸械之后,未受到清朝政府的有效保护,于次日发生被尾随而来的日本军舰强行拖走的事情,(注:有关此一事件发生经过见《收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初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5页。)俄使雷萨尔担心同样的事情发生在逃入上海的俄军舰身上,便于13日给清外务部的照会中要求上海地方能按局外中立规定办理。(注:《外务部收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09页。)然而,由于清政府颁布的中立条规本身不甚完善,以及日俄两国都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释条规的内容,使得交涉也颇费周折。
    在“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于12日抵沪后,上海道台袁树勋即按条规规定,要求俄军舰须于24小时内出口,否则按“满洲”号办法,立即拆除军械。但俄领事则于13日回复,根据清政府颁布的局外条规的相关内容,拒绝拆除军械,表示俄军舰因受伤进口修理,不受24小时的限制,只同意在俄舰修竣之后24小时内出口。(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8页。)
    对于俄方提出的待战船修竣后24小时再出口的解决方案,日本坚决反对,认为中国如准俄舰尽行修理,足以恢复其战斗力,有悖中立条规允交战国兵船只能行驶至最近口岸的规定。8月17日,日领事奉日本政府令,照会袁树勋,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或令俄军舰立即出口,如不愿,则不许修理,并起卸一切军器、子弹、紧要机器,停泊口内,直至战毕。表示若不能就以上两方案择一而行,日本将采取适当手段,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事端,概由中方负责。(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七日),《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9、10页。)19日中午,日领小田七又向沪道面递照会,要求俄舰修期减至二日方为妥当,指出如中国准其尽行修理,日本将自行采取适当手段加以解决。(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14-15页。)
    在如何处理俄舰问题上,沪道袁树勋与外务部虽然都持中立态度,但在具体办法上亦不尽一致。外务部对日俄双方的意见加以折衷,于8月18日、19日两次照会俄使雷萨尔,要求俄方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中做出抉择:一按“满洲”号做法,解除武装,不参与战事,待战争结束,方准出境。二是按俄方要求修理船只,分别验明竣工先后,何船修毕,即限何船于24小时内出口,不得逾限滞留,亦不能再仿照“满洲”号做法办理。并强调“修补损坏与解卸武装两事不能并议”,(注:《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九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24页。)指出:“中国于此事均系按局外中立之例妥切代筹,并无丝毫违背;倘若俄船不能照办,出有意外之事,应由贵国自担其责。”(注:《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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