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树勋根据局外条规中允许战国兵船修补损伤的规定,不赞同日本和外务部提出的“拆卸”和“修理”不能并论的意见,同意俄船于竣工后24小时内出口,否则拆卸军械,同时根据条规交战国船只的修理仅以驶至最近口岸为度的规定,要求俄船的修理限于水面下船壳及机器,舱面上凡关乎战用者,均不得修理,修理时间由船厂工程师开具清单确定。(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五日)、《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7、13页。)19日在船厂工程师报告俄舰的修理分别需要18和28天,以及日总领事小田七的照会抗议之后,袁树勋的态度有所转变,认为工程师出具的修理清单和时间,可以使俄舰恢复作战能力,违背中立条规的规定,转而支持日领的意见,照会俄领并电请外务部照会俄使,要求俄舰必须在48小时内修竣,24小时内出口,其中雷艇1小时尚能行15海里,损伤不大,须于24小时内出口,否则即拆卸军械,停止修理。但同时明确表示这一做法“与日使所称修理拆卸不能并论者有别,仍是遵照中立条规办法”,(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15-16页。)强调“俄舰固不能任意增修,日本亦不应强行干预”。(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15页。)20日,外务部也根据沪道袁树勋电请,照会俄使,提出同样要求。(注:《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26页。)同时,沪道袁树勋又照会驻上海领事团领袖领事,向各国领事通报与俄舰的交涉情况,指责俄领事破坏中国中立,声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系俄国担其责任,而与中国无涉”,试图通过各国施加压力,以使俄舰就范。(注:《沪道袁树勋致沪领袖领事俄舰不守中立条规请转致公会照会》(七月初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1-3页。) 21日,袁继续照会俄领,声明根据局外中立条规,工程修理期限应由中国地方官酌定,不能由交战国自行决定;俄如不遵守中立章程,不听中立国约束,中国将不承担保护责任。并将上海交涉情况电告外务部,电请外务部照会俄使,电令俄领同意拆卸军械,指出:“俄领见我不但责任,日兵又复逼迫,或可不待竣工而遵起军械;倘公会有人仗义执言,俄人转圜,则尤幸甚。事已到此,非步步紧逼,不能自立地步。”(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22页。)为配合袁道的交涉,21、22日外务部连日照会俄使,催促饬令俄领事通知俄舰在48小时内出口,否则赶紧拆卸。(注:《外务部发俄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一、十二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1页。) 在要求俄舰出口的限期过后,23日沪道袁树勋再与俄领谈判,对俄舰的维修时间又展限5天,宣布28日12时为俄舰修竣出口的最后期限。对中方的这一决定,日使内田表示强烈抗议,指责中方未与日方商量,擅自允许俄舰展限出口,“无乃将本国政府所提办法视同弁髦然”,要求中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注:《外务部收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6页。)然而,就在日本提出强烈抗议之际,俄领事突然接到本国政府的指示,于24日向沪道声明愿意解除俄舰武装,两船将于当晚7时一律下旗,撤退守护兵丁,请沪道知照税务司与本总领事会商两船拆卸具体事宜;在俄舰“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卸去军器、守护兵丁撤退后,其修理工程仍将续行照修;两船的水手则按“满洲”号办法,一部分遣送回国。(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29页。)沪道袁树勋当即将这一情况通报各国领事,并由外务部通知日使内田。(注:《沪道袁树勋致沪领袖领事起卸俄舰军械机器照会》(七月十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6-7页;《外务部发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7页。)此后,交涉的焦点便转到续修和俄舰兵弁留沪安置还是遣返回国两事上。 在俄舰续修问题上,日方坚决反对,认为“俄船既定拆卸,决无任其续修之理”。27日,日使内田在致外务部关于俄舰卸去军械的6条要求中,明确表示“续加修工,乃系恢复战力,故断不可任其续修”。(注:《日使内田致外部酌拟俄舰卸去军装办法六条请切实施行照会》,《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9页。)沪道袁树勋也认为应该停修,不但多次与俄领事交涉,而且还照会英国领事配合,令英国船厂停修,同时电请外务部与俄使直接交涉。但俄领事拒不停修,声称拆卸机械,船仍续修,系为俄皇指示,断不能擅自更改,(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3页。)并表示日俄开战不知何日结束,如果停修,将来俄舰久冻浦江,若有险失,舰值数百万,须由中国负责。(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7页。)而英国领事为使英国船厂获得一笔颇丰的修船费,对沪道的照会也迟迟不予回答,直至9月2日才复文,称据耶松船厂禀复,俄舰船底损坏,不能乘此潮汛补竣,若必限定停工,则该船将不得不留于坞中,其租坞费不得不向中国索偿。(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9页。)结果,俄巡洋舰“阿斯科”号直至9月10日修竣,才由拖船拖至东清码头靠泊,经海关人员完成卸械工作。(注:《俄船出坞》,《申报》1904年9月11日(光绪三十年八月初二日)。按:俄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则于此前的8月30日完成卸械工作,见《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7页。) 在俄舰兵弁留沪安置还是遣返回国问题上,沪道和外务部考虑到此次俄船兵丁人数众多,巡洋舰“阿斯科”号计有542人(其中武员21人,兵丁水手等521人),雷艇“格罗苏福意”号计有55人(其中武员4人,兵丁水手等51人),(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4页。)若将他们全部留沪,势必增加上海负担,易生不测,因此赞成俄方意见,亦主张按照“满洲”号办法解决,允许部分俄兵乘中立国船只回国。但日方坚决反对,认为“将俄船员兵遣送回国一事,乃系增加俄国战力”(注:《日使内田致外务部酌拟俄舰卸去军装办法六条切实施行照会》(七月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9页。),坚持两舰艇员弁兵丁在战争结束之前不得回国,必须上岸圈禁,由中国管押。为此,沪道和外务部与日方多方交涉,希望日方能予通融,按照“满洲”号办法解决,允许俄兵回国,指出:“查沪埠为各国通商要口,人烟最为稠密,与胶州、威海地方迥不相同。兹据沪道电称前因,亦实有为难情形。若将俄兵多名留置岸上,万一滋生事端,谅亦非贵国政府之所愿也。”(注:《外务部发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43-5944页。)对此,日方表示如上海不便安置,可移置别处甚至内地拘束。(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九日)、《收驻日本杨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5、40页。)经多次协商,考虑到俄舰已被解除武装,日方仅同意将俄员弁兵丁留置舰上管押,但为防止俄兵逃逸,日领又向沪道提出以下3条:一、俄官兵均留船,不许散逸;二、中国派兵常川停泊俄船之旁,严密看管;三、令地方官及关卡一并稽查,遇有俄官兵潜逃者,勒令回船,毋任漏网。(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7页。)另一方面,为防俄兵在上海滋事,沪道袁树勋也与俄领反复交涉,约法四章:一、查取“阿斯科”号巡洋舰和“格罗苏福意”号鱼雷艇员弁兵丁人数;二、另具非中国允准不得擅离上海切结,由俄领加印送上海道台;三、该艇舰停靠浦东东清码头;四、员弁水手每日准在码头左近道胜银行空地体操,并在浦滩散步,不得再往别处闲游,即偶至租界地方,亦应限定人数、时刻,另委派妥当之人巡察。(注:《江督周馥咨外部据沪道禀拟约束俄兵七条请照会俄使饬遵文》(十二月十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9页。)尽管如此,还是没有能够完全避免因俄兵置留沪上而发生的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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