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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崔志海 参加讨论

三周生有案交涉
    周生有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04年12月15日下午4点左右,俄巡洋舰“阿斯科”号水兵亚其夫和地亚夫二人乘坐东洋车,擅自至南京路外滩码头,拒付车钱,与车夫发生争执,便拾起路旁做工木匠的铁斧,迫砍车夫,车夫逃避,致将适逢路过此地在上海做工的宁波人周生有的头部砍伤,周被送至仁济医院后,即气绝身亡。凶手亚其夫和帮凶地亚夫则被赶到的租界华捕拘走,当日即由捕房解至俄领署。对于这样一桩严重的人命案,俄领居然不对凶手进行鞠讯,即转送至所隶军舰了事。租界当局和俄领的这一做法激起在沪宁波人的极大愤慨,他们集会要求将凶手交中方审判、严惩。
    沪道袁树勋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亦义愤填膺,要求将凶手交上海地方官审讯,认为受中国保护的俄国败兵,不守纪律,残害保护国人民,实与寻常命案交涉不同,不能享受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于是,他一面电禀江督和外务部与俄使交涉,一面于18、26、28日三次照会俄领,要求“应将该肇事酿命之凶犯二人交出,送道收禁,听候发县讯明,按照军律惩办,以昭炯戒”,(注:《照录苏松太兵备道袁观察照会俄领事阔雷明稿》,《申报》1904年12月2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指出“贵国艇舰员弁兵人等既已归我保护平安,而在船兵丁转将我华民砍伤毙命,以怨报德,试问中外有此情理乎?寻常人命交涉,尚须照章会审,而此凶犯,乃容留在沪,应由我中立国约束之兵丁,贵总领事竟不饬令交出,听其逍遥法外,视人命如儿戏,置公法于弁髦,沪上商民同深公愤,并闻日本人之经商在沪者,尤有戒心。设因此而有意外之虞,我国不能曲全中立之责,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经沪道一再催促,俄领于29日才作出回复,拒绝交出凶犯,声称“此案按照俄华两国现行条约,凡俄人在中国地方犯罪,应将该犯送交本国官员治罪……来文所请送由中国官员审讯一节,置两国约章于不顾,断难照办。”(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于俄领所持理由,沪道当日即复照,予以驳斥,指出俄舰员兵既归中国保护,如有违犯,自然应交中国审办,而不能交俄水师军官审理。并且,即使根据天津条约第7款和续增各条第8款的规定,俄人有犯,亦须会同办理,贵总领事“何以早不计及?所谓置两国约章于不顾者,究竟应何人担其责任?”(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与此同时,旅沪绅商也奋起抗争,公禀沪道袁树勋和两江总督及外务部,要求将罪犯交出,归上海公堂会同审判。(注:《寓沪宁波众绅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袁观察函稿》,《申报》1904年12月2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旅沪的宁波绅商还以此案系发生在租界内,特于12月27日公函领袖领事美总领事古纳,请其出面主持公议。由于古纳当时正交卸领袖领事职务,未及赶办,29日由接任的德国总领事克纳贝通知甬商于明日在领署内面谈。30日午后3时,甬绅严信厚、沈敦和、周晋镳、朱佩珍和虞和德等5人同往,提交节略,要求将周案交会审公堂审判,理由如下:一、此案系发生在公共租界内,实犯及租界治安,各处共知共闻。二、此案若不在上海讯办,则华人不能亲往,不能信其公道;且一经他往,中国政府即失管辖之权,何以对日本?三、俄领事不讯此案,无条约根据;根据条约规定,俄人在中国犯事,必须由俄领事与华官会同审办。四、除和约所载而外,洋人在中国即应归中国治辖;今此案既非和约所载,此案人犯自然应归华官询问。五、俄水手特准逗留此间,与寻常居民不同,更应归中国管辖。六、俄人既要中国保护,是非归中国管辖不可;若逗留间出事,中国实任其责。七、现在公议,只求华俄会审,已是格外通融。(注:《译四明绅商与上海租界领袖领事面谈俄水手杀人案节略》,《申报》1905年1月6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领袖领事克纳贝虽然认为将犯事外人归华官审办的要求没有条约根据,但在听完甬商的陈述和解释后,也认为他们所说不无道理,为维护租界治安起见,答应就此事与俄领事商量。(注:《宁波侨沪绅商与租界领袖德国总领事问答记》,《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中外的共同压力之下,12月31日俄领事将凶手从“阿斯科”号巡洋舰解送至俄领署暂行禁押,以待中俄双方商定审讯办法。(注:《订讯俄囚》,《申报》1905年1月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在如何审讯案犯问题上,沪道袁树勋主张设特别公堂,由南洋大臣派员在上海县署内与俄总领事共同审讯。但俄领不但反对设特别公堂,只允在俄领署内审讯,而且也不同意会审,只能观审。为此,袁道分别于1904年1月4、9、11日三次照会俄领,迭催俄领同意设特别公堂会审,确定会审日期,并阐述其理由。12日,俄领复照表示,中俄续约中并无设特别公堂的内容,周案定于明日上午10时在本署内开堂审讯,“请委上海县或他员届时到堂观审”。对俄领的无理要求,袁道当日即照会予以驳斥,指出“查中俄天津和约第七条明明有会同办理字样,所谓会同办理,即会讯也,何得谓并无明文乎”?宣布俄领若一意孤行,由此所激发的不测,“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并将“电请外务部普告各国,令阿斯科号、满洲号巡洋舰及格鲁苏福意号鱼雷艇离开上海口岸,不能再为保护,以保治安,而谢众口”(注:《补录苏松太兵备道袁海观观察照会俄总领事文三》,《申报》1905年1月15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日)。);声明“所请派员观审一节,断难照允!即使贵总领事及贵国带兵官遽行讯办,独断独行,未能满众人之心,则本道万不能承认!此案仍不得视为了结!惟有仍请照本道所议特别公堂会同讯办,始足以服大众之心,而伸死者之冤!”(注:《苏松太道袁观察致俄总领事照会》,《申报》1905年1月14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同时,袁树勋致函沪上甬绅采取一致行动,不要派人到俄领署听审。(注:《苏松太兵备道袁海观观察致俄寓沪宁绅函》,《申报》1905年1月4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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