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海外交评价 对于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当时舆论和后来的研究者多有批评,责备清政府和上海地方官员对俄国兵船的处置过于软弱,没有严格执行中立,建议应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派水师动用武力,维护上海的中立地位。(注:《论中国南方宜用水师保守中立》(录六月十七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军事栏,第269-270页;《追论中国办理俄舰之得失》(录七月十七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1904年第8期,军事栏,第316-318页。)著名中外关系史学者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中亦持批评态度,写道:“就履行关于交战国船只问题的中立地位而论,中国作了一个很坏的开端,因为它没有认清它的责任基本上是行政警察性质的,而不是一个适宜于外交商谈的题目。”(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三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6页;马士、宓亨利著《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90-491页。)笔者以为,上述对日俄战争时期上海外交的评论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马士认为处置俄舰属于行政警察性质而不宜于外交解决的观点难以成立。虽然根据国际公法,中立国对交战国破坏其中立的行为采取武力行动,并不构成敌对行为,应被视做履行中立之义务。但战时中立既然属于国际法范畴,其性质也必然在外交解决范围之内,而不能如对待国内问题一样,以纯行政警察的方式加以解决。倘若清政府果真如马士所说,或如当时舆论所建议的那样,对驶入中国领海的日、俄船只,不论其性质如何,贸然采取行政警察手段,势必引起中国与俄国或日本的军事冲突。这样,中国势必难以继续维持中立的局面,上海也必将陷入战火之中,难以维持“局外境”的地位,更遑论中国当时并无如此军力,以与俄国或日本舰队对抗。并且,出现这样的局面,其结果亦必然是损害中国的自身利益,或为战争中的某一方火中取栗,或得罪交战双方,使自己处于两面受敌的窘地。 其次,从外交的角度来看,上海俄舰的外交谈判虽然产生延宕,生出许多周折,并常受制于日俄两国的要求和恫吓,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们最后还是都接受了清政府中立条规的约束,依照中国的命令解除武装。换言之,清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而非武力手段达到了维护中立地位的目的,这不能不说是日俄战争期间上海外交的一大成功。固然,在周生有案的交涉中,清政府虎头蛇尾,没有达到交涉的目的,但在清政府一面也是另有隐情。当时,在俄国向各国提出清政府破坏中立的通告之后,清政府和有关列强如美国等都怀疑和担心俄国有可能破坏中国中立,或占领中国沿海港口,为正在前来的俄波罗的海舰队寻找一个海军基地,或挑衅西北边疆,或出兵辽西。清政府当时在周案问题上妥协、让步,便是不希望因周的人命案为俄国提供这样一个借口,让俄国的这一计划得逞。最后办理此案的盛宣怀表示“办此等事,只能先顾大局,不复能顾毁谤”,(注:《收盛大臣电》(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29页。)确是当时清政府的苦衷和实情。并且,由于上海地方政府的严密防范,在整个日俄战争期间,上海地区除了发生个别俄国船员违背纪律的事情之外,既没有发生拘押在上海的俄舰潜逃事情,也没有发生烟台港日舰强行拖走俄船的事件。事实上,正是因为上海地方政府尽其所能地履行了中立义务,当俄国向美国等提出中国破坏中立的指控后,美国即“引俄舰入沪一案,为中国能守中立之确据”。(注:《外务部收驻美大臣梁诚函》(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照译美外部致俄公使喀希尼》(1905年1月23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6105、6108-6109页。) 总之,透过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我们看到当时清朝中央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都严格执行了中立政策。而上海在这场国际冲突中能够避免战火,维持相对的和平与安定,固然与当时的国际背景及列强的利益有关,同时也与清朝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执行的中立政策不无关系。战时上海的因应之道,也应是近代上海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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