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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路与拯救:1928年上海的自杀与政府应对(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刘长林 彭小松 参加讨论

2.函请公安局加派警士巡逻
    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二项措施是函请公安局,要求其每天下午8时起加派警士巡逻,对形迹可疑、神色沮丧者详细盘问,特殊情况者,要护送到相应的管区警署,尽力劝导。
    我们首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1928年9月5日傍晚6点40分,南市第一区第一所一名巡官出外巡察,察视至大通码头浦滨时,“见一青年男子在彼疾趋而前,且行且止,有时或徘徊四顾,良久又举足狂奔,向浦江中注视”。该巡官以该青年男子“怒容满面,形色慌张”,推测其“必欲效投浦自杀之行为”,便上前喝阻。开始盘问时,该男子“言语多方含混”,后巡官令该处第十二守望岗警郭海恩前来搜查,在该男子身边发现遗书一封。以此,确认该男子有投江自杀的计划。随后,对其好言相劝,并带回第一所由刘炳坤所长预审。得知该男子叫张存生,25岁,上海人。因受大哥军阀习气刺激,加上赋闲在家,生计困难而意图投浦。刘所长“以案关自杀,当即备文申解市公安局第三科讯明发落”(15)。
    案例二:同年10月26日晚间,薛家浜黄浦江边,第十五守望警察周星五,见一女子“面带愁容,行走仓皇”,当即上前询问她的来历,而该女子回答吞吞吐吐。于是周星五便将其带回警区第一区第一所。警所刘炳坤所长询问了一番,得知该女子名叫陆丽芬,19岁,某女校肄业生。由于家庭贫困,中途辍学。辍学后,母亲命其尽快谋划职业,而当女儿找到一份去外埠当护士的工作时,其母又担心女儿“系青年女子,独身远出”不安全,便横加劝阻,这就造成陆丽芬心中抑郁情绪难舒。至26日她又被母责骂,便于晚上8时离家出走,外出投江。了解完这些情况后,刘所长一面劝导,一面传知家属,命其领回,好生看待(16)。
    上述两个案例中,巡逻警察以其从警素养及时判断出企图自杀者,成功地挽救了他们。诸如此类案件,举不胜举(17)。警务当局的巡逻作为防止投浦自杀的一种有效途径,已为社会所熟悉,也受到了媒体的重视与强调,《民国日报》在报道第一案例时,特别强调了“近来投浦自杀之事时有所闻,故警务当局,对于一般人形迹可疑者,或在江边逗留忧容冥展者特殊注意,以为防止自杀之行为”(18)。
    社会局经市府转呈公安局的函件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时间上,要求公安局每天下午8点起加强沿浦巡逻力度。显然,社会局认为投浦自杀者多选择晚上,晚上投浦者,又多是考虑到不易被发觉,自杀成功率较高。上述所举案例皆发生在晚上8点左右。第二,自杀预防上,要求警士掌握辨别有自杀意图者的技巧,即“凡遇有形迹可疑,神色沮丧者”要详细盘问。事实上“察言观色”是巡警必备的业务素质,公安局对警察执行“守望”和“巡逻”任务有相应规定:守岗要求“在我守望的地方,往来经过行人或是人家出入的都应该以敏锐的目光注意观察其行动,分别良莠随时施以维护纠正”;巡逻要求“对于行道之人,不问在深夜或日间又或黎明薄暮都应该注意到十分,方可尽巡逻的能事”(19)。社会局致公安局的函件,突显了巡警的特性。我们也发现,在此之前已有巡士因及早发现自杀者的自杀意图而挽救其生命的情况。如1928年8月6日下午5时,南市毛家卫水巡队巡士宋得云、李秀亭等看到一位四十余岁男子“在江畔徘徊,若有所思”,“行动甚为可疑”,便上前盘问,挽救了一名商场失意之人(20)。社会局的此项措施,当属总结经验之举。第三,处理上,要求警士护送意图自杀者至该管区署加以劝慰开导。社会局非常清楚,在未明确自杀根本原因之前,面对个体自杀,最合适的处理方式便是对其“刿切劝导”。劝导有教育的意思,用教育的方式打开自杀者的心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措施。
    公安局作为上海特别市政府最先成立的部门之一,负有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对于自杀一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已有处理的经验。如,1928年4月4日开始施行的《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巡长巡警勤务规则》中规定了巡警外勤执行守望、巡逻的职责,要求一旦巡长巡警外出勤务时遇到“有投河自刎自缢自戕者之时”,“须一面报告上官,一面为相当之处置”(21)。对处置手段也有一定规定,“泥醉、自杀、时疫、神经,种种的病体或者是厌世的人是时常有得发现的……均有救护的必要。长警们如果遇见了这种的事情,应该以一种生理的常识去救护他的,所以长警们平时须将一种生理的常识讲究讲究,免得遇到救护的事务时候束手无策,依赖他人了”(22)。不难发现,巡警平时就被要求加强业务素养的提升。同时,按照《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巡长巡警赏罚暂行章程》中的规定,“救获自尽及危害使不致殒命者”,甚至“在岗守望来往逡巡精神振作者”(23),应该“酌核情形分别予以记功奖谕”(24),由局长核准后“第一科注册执行之”。公安局第一科的考核股,负责这些“功过奖惩升降之管理及登记”的工作。这一系列制度表明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对应对自杀问题,早已有了一定的经验。
    不可否认,社会局吸收了公安局的经验,并有所强化。与此同时,公安局对社会局的要求也很重视:
    市公安局戴局长查得浦江岸边,曾经社会局在彼竖立木牌,警告投浦觅死者,切勿寻死。乃近来仍有发现投浦之事,关系社会风化,最为重要,故已传知该管一区总署,及一区一所,令该处守望岗警,随时注意视察。如有所见,力加劝阻,勿得自行觅死。并传谕各船户等一体留意,代为救护,以重生命云(25)。
    “关系社会风化”、“力加劝阻”等话语曾出现在社会局的致函中,此处公安局局长戴石浮用以训令普通岗警,间接表明了社会局救济自杀的办法为其熟知。
    公安局派巡士沿浦巡逻防止自杀,虽有一定成效,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从警力配置上看,巡警不足使“多派警士”的预想受到限制。1927年7月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成立后,各级警察人员共3799名,其中巡警3313名。整个1927年度(1927年7月至1928年6月)这种配置没有多少变化,按当时上海市辖境内有1503922人计算,平均每名巡警要服务453人(26)。至1929年度(1929年7月至1930年6月),各级警察增至4531名,其中巡警3886名。而此时,市辖境内的人口已达1807582,每名巡警平均约要服务465人(27)。两年里,巡警增加了573名,却要服务于相应增加的303660人,按此增幅,警士数量明增实减。
    其次,从自杀案件的处理程序看,同案不同办容易引起质疑。上述两个案例都经过警署询问的环节,但最终的处理程序却不一样。前者备文报送市公安局第三科详细讯明,后者由所长直接讯办。公安局第三科设有司法警察,凡“遇有案情复杂而性质介乎疑似之间者应暂留置,以便侦察”(28)。呈报第三科的案件,有其复杂性,而自杀事件毕竟关乎人命,不能草率处理,因此未呈报第三科显得处理仓促。
    第三,从处理自杀案件的成效看,公安局的力量略显单薄。“警察本为防微杜渐戢暴绥良而设”(29),它的职责始终围绕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只有犯罪、谋杀才会走进公安局的视野,“公安局之所以会处理一些自杀问题,是因为自杀与谋杀经常搅在一起,分不清楚”(30)。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上海市公安局救护杀伤窃盗等案人数统计表(1929年)》(31)显示,该年度公安局办理救护、杀伤、盗窃等案件共1459人次,其中自杀者有24人,仅占1.65%。而据社会局的统计,1929年度(1929年7月至1930年6月间)上海的自杀人数共计1884人(32)。公安局所办理的自杀案件仅是实际自杀总数的1.27%,即便我们把最易混淆的中毒与自杀人数全算在一起,也只有2.74%。其成效并不明显。
    可见,无论是上海特别市公安局配合社会局加派警士巡逻,还是其自己直接处理自杀案件,都受到其自身职权性质的限制,这种自杀应对并非根本举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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