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歧路与拯救:1928年上海的自杀与政府应对(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刘长林 彭小松 参加讨论

3.“树立木牌准予申诉”
    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三项措施是树立自杀警告牌,希望有困难情形者到职局陈诉。社会局除了尽量告诫,并设法竭力助其解除困难。
    社会局在函请教育、公安两局分别办理第一项和第二项举措的同时,即行“拟定警告自杀牌之标语图样”。第三项措施与第二项措施,最初均是为了应对投浦自杀者。社会局首先应对投浦自杀有一定现实原因,即投浦自杀的新闻充斥报端。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报道的30起自杀事件中,投水者共17人,占自杀总数的一半以上,而投水的地方有黄浦江、苏州河、海滨、海塘等,其中又以投黄浦者甚众,达10例,约占投水总数的59%,占自杀总数的1/3多(33)。在《申报》报道的104例投水自杀事件中,投浦自杀者竟然达到了82例,占投水自杀总数的78.84%(34)。石涵泽认为在上海投水自杀者的住地并不只限于黄浦附近一带,而投水自杀者却一定要到黄浦江里去,体现了自杀地点的流行性(35)。社会局通过分析自杀统计资料发觉,“因家庭问题而自杀者,常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家庭问题中,尤以父子姊妹姑嫂间之吵闹斗气为多。此皆逞一时之意气,若得稍示警惕,略一沉吟,或涉足江干,一睹死后惨状,定能警醒回头”(36)。同时又考虑到“自杀之原因繁多,而标语则贵在简明,自难兼顾一切”(37)。最终决定在历年投浦自杀较多的沿岸,树立警告牌。相对而言,第三项举措更具有针对性,如社会局所说“故标语图画均指一般的投水自杀而言”(38)。
    社会局预想先后树立两批自杀警告牌。第一批警告牌主要竖立于沿江一带,具体地点包括:大关桥、董家渡、久记木行前,开泰桥、南码头、制造局路、江边码头及吴淞江边之通济路口、舢舨新桥、二十六号码头及永仁里口等处。警告牌由图画和标语两部分组成,图画内容为:在江水浩渺之中,一尸浮飘其间。左角绘枯骨与骷髅,表示死后之两时期。江岸站一女子,正欲投水,见江中死尸,似有所感,同时一路人飞步拦阻(39)。标语的内容为:“死不得的快回头去!”1928年11月中旬,第一批警告牌雇工匠赶制完成,并竖立完毕,后来还分别装置了电灯,并且要求电灯装置后,由公用局负责管理事宜,所需电量由南市华商电器公司及闸北水电厂捐送(40)。很显然,给警告牌配置电灯,使警告牌在夜晚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批警告牌主要配置于通卫大道之间,具体地点包括:中华路肇家路口、中华路黄家路口、中华路小东门、邑庙殿前路(豫园)、光复路大统路口、宝山路界路口、物华路天宝路口、虬江路北四川路口、曹家渡路595号恒泰酒厂前、徐家汇镇一带(41)。第二批自杀警告牌的特点是,图画和标语的立意、设计主要针对一般的自杀而不涉及投浦自杀者。社会局内部经过几次讨论,才决定将图画绘成含有自戕、服毒、自缢等惨状的式样,标语定为“自杀是最痛苦的”。社会局以为一般的自杀大多是为了逞一时的意气,如果能让自杀者念及死时的凄惨痛苦情景,未尝不可打消自杀的意气(42)。社会局初定于1929年2月前竖立完毕,不过据报道,直至1929年5月中旬才全部完成。
    社会局在竖立自杀警告牌的过程中充分动员了公用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使其共同参与到政府应对自杀的活动中。首先,作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上海特别市公用局主要掌管“水电交通事项、民营及其他政府机关经营之公用事业监督事项和公营业之经营管理事项”(43)。华商电气公司和闸北水电厂捐助自杀警告牌上电灯所需的供电量,属于公用事业,是公用局的职权范畴。社会局能够顺利地竖立配置了电灯的自杀警告牌,得益于公用局的统筹。其次,公安局负责巡查自杀警告牌的电灯是否正常运行。公安局规定巡警在“夜间巡逻时见有官立路灯不明时,须记明地点时间,于巡逻事毕后报告官长整理”(44)。很显然,如果巡警们发现自杀警告牌上的官立电灯不亮,必然会按规定上报。公安局的巡查监督,有效地保障了自杀警告牌的正常运作。公用局、公安局等政府机构的积极参与对自杀警告牌的成功竖立安装和正常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批自杀警告牌竖立完毕后,《民国日报》报道称,自杀警告牌的作用是“以期提振警醒一时之情感愤激,俾一念自杀情形,未有不废然而返,宁愿与困苦艰难相奋斗”(45)。但也有读者存不同看法。曾也鲁认为既有因为不良的经济制度、也有因为失恋而自杀的,这些自杀者“绝不是几块木牌可以警醒的”(46)。石涵泽指出当时“日本自杀中心地,都立有‘等一等吧!还要想一想哩!’这类的牌子,以退醒自杀者的自杀热,还有许多的警士在那里警戒着。然而日本的自杀,却仍一年多于一年地增加起来。实在这样姑息的办法,是没有什么用途的。从除了自杀而外,寻不出什么出路来的自杀者眼中看起来,这种牌子之类,当然是不成问题”(47)。虽然石涵泽的论述是针对日本自杀而言,但他对自杀警告牌的非议也暗指社会局的这项举措作用有限。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用自杀来解决问题的人来说,警告牌上所描绘的死后情景,确实能让一些人打消寻死的念头,被警告牌上的恐怖图片唬住而放弃自杀打算,但这只是一种被动的应对,自杀的诱因并不会因警告牌而消失。对此,社会局宣称“遇有困难情形,准其来职局陈诉,当量为告诫,并竭力助其解除困难”(48)。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警士巡察上的疏漏,并且可以对那些找到职局寻求解决困难者,实施有针对性的援助,但实际操作并非如此。
    1928年10月24日失业已久的绍兴人邵果雄,因在闸北宝山路虬江路一带粘贴毁谤官厅的标语而被岗警带至五区一分所。邵粘贴侮辱官厅的标语,触犯了当时的刑法,所以当即被解送市公安局,经司法科严讯后,被遣送地方法院讯办。一个失业的可怜人缘何遭遇此劫呢?原来,邵在3月曾同友人庄长生商量在租界开公司,后觅得公共租界四马路东公安里323号一房屋,房东要求他支付年租两千余元。邵先行支付870元后,所欠金额由亲戚担保。后因房东卷入一场房屋纠纷的官司拖延了五六个月,受此影响,邵不仅未拿到房子还被亲戚索债。走投无路的邵,曾呈请市党部及社会局要求援助,可是当局却以“此系法律问题,无权过问”为由未予解决。山穷水尽的邵如疯如狂,终害成精神病,并写成绝命书欲自杀。不过其又转念一想,大好青年不应如此草率的牺牲。愤无可泄的他,于是将自己的遭遇写成冤单式的标语,欲贴满全埠。因标语中有“贪官污吏为三民主义之恶类,善良官员应为民众谋福利”的语句,难免有诋毁官厅之嫌,最终招致牢狱之灾(49)。此处,受害者曾向党部和社会局寻求帮助,而当局的忽视直接将受害者逼到绝境。
    4.函知报馆慎重登载自杀新闻
    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四项措施是要求报馆慎重登载自杀案件,一些必须刊载的自杀报道,对死者应以规劝的话语代替同情的按语。
    社会局此项措施的出台缘于1928年报纸大量地报道自杀事件,据统计,仅1928年《申报》“本埠新闻”栏就报道了自杀事件354起,是《民国日报》“闲话”栏30篇报道的近12倍,此外此二报还有近200篇讨论自杀的文章。在人们获知的自杀消息中,报纸的报道占了重要一部分。市民张学濂致社会局的信中就提及“近来成为社会莫大隐忧”的自杀问题,特别是青年男女的自杀,与报纸报道不无关系,因而应取缔各报,令其此后不准登载自杀新闻。《民国日报》编辑姚赓夔也注意到,1928年7月吴和翠因夫虐待投水自杀后,在身畔发现有无聊诗词,因此认为“这一层或者又是新闻纸的效力,她正因此而想留个死后的微名,以博得社会的同情呢”(50)。如任由自杀“辗转摹仿成为风气,不惟为社会前途之隐忧,亦且为民族堕落之症结”(51)。
    社会局明确表示自杀报道有影响社会安宁的危险,“对于意志薄弱者,予以走向自杀途径之暗示,非切实校正,严为防范不可”(52)。甚至曾有人向市政府告发负责捞尸的同仁辅元堂救生局,称其职员黄某买通报馆,勒索尸体家属,索取贿金。市政府旋即将案件发交社会局彻查,虽然最终查清,并非属实,但社会局考虑到报馆关于投水自杀的新闻及采访“均得自救生局”(53),于是特别令救生局注意防范此类买通报馆勒索尸属的事件发生(54),并要求救生局在捞获死尸时,如果发现遗书,“不准擅自发表”。考虑到报纸有“移风易俗,启迪愚氓”(55)的作用,当局认为有必要联合报纸共同遏制这股不良风气。
    社会局对报馆的具体要求有哪些呢?第一,要求报馆“今后登载自杀新闻,务宜万分郑重,如非构成司法案件,一概勿予登载”。《申报》所刊登的自杀案件多符合社会局的要求,均涉及司法处理;《民国日报》对自杀案件的报道不多,但讨论自杀的文章较多,不过其也明确表示“自有采纳之必要”(56)。第二,“即认为必须刊载之稿,勿为死者下同情之按语”(57),“除必要之叙述外,勿作过量之描写”(58)。迪尔凯姆认为要预防自杀,首先必须明确自杀“应该受到比较严厉和明确的谴责”,但“舆论对自杀的评价容易产生分歧,因为自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舆论所尊重的感情引起的,所以舆论在谴责自杀时不能没有保留和毫不犹豫”(59)。这种同情心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种社会上的同情,差不多是鼓励自杀,使一般被困在环境中的弱者羡慕自杀”(60)。事实上,“用同情心建造社会秩序如同用柔软的纤维制造一个骨架”(61),笼罩着同情之心的舆论氛围,不利于自杀问题的解决。《民国日报》因其党报的性质,为了引导舆论入轨,特别强调“本报对于自杀事件,素不下同情之批评,我们‘闲话’并出过自杀问题号对自杀大加攻击,颇愿以后社会上不再有这种不幸的事,报纸上也不再见自杀的新闻”。第三,“宜就其事实,指陈解决之方,为后之同样遭遇者,开其努力奋斗之路”。潘公展在给《申报》馆和《民国日报》馆的函件中均强调:“事关社会公益,敝局深望与贵报共同防范,以期(自杀问题)消弭于无形,尚希采纳示复。”(62)报纸应践行社会局及国民党党部的要求,发挥“指陈”功能,由于“舆论能运用逐渐增加的压力制裁预期中的越轨行为,它能在任何时刻干预人们的行动。舆论预先警告的咆哮远比法律静悄悄的恐吓更能阻止罪过的发生”(63)。舆论的控制力量不容忽视,因此,社会局理所当然会抓住报纸这个舆论工具。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