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路与拯救:1928年上海的自杀与政府应对(5)
当然,对自杀的调查统计也存在一定缺陷。第一,间接取自各职局的自杀调查材料,均经过了相应机构的取舍,会带有各职局对自杀问题的看法,而取自报章的自杀新闻报道,更是掺杂着记者们的思想,这些间接材料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如前文说到,公安局的自杀调查只关注伤亡,容易造成混淆中毒与服毒的现象;报纸也会对自杀原因进行片面解读,尤其是在遗书极力美化自杀者时出现偏听情况,即明明是因为失恋、经济困难、考试不合格等消极因素而自杀,却被媒体建构成殉国者、争自由者,这也就是时人所诟病的“沽名钓誉的自杀”。毛起鵕说:“社会病态统计,因系创作,所以内容尚属幼稚,所有材料,都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是其第一个缺点。”(84)按照石涵泽的说法,从各地报纸、杂志、刊物、书籍、警察厅和公安局等搜集来的自杀材料属于间接调查法。除此之外,还应采用直接调查法,即随时准备直接从自杀者(当自杀未遂被救时)、自杀者亲属处调查自杀情况。这就给编制自杀统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就统计项目的设计上,因不够精密而容易降低统计资料的价值。如有关自杀者职业项的设计,1928年下半年的自杀统计中,自杀者的职业项被划分为劳动界、商界、学界、其他和不明五类,而其中不明项竟然达82.6%。不仅项目的分类过于简单,而且不明的情况占了大多数,这就大大限制了自杀真相的解读(85)。至于自杀原因项的设计,也存在一些弊端,社会局在搜集自杀资料时强调,对多种原因致自杀的现象,取其主要原因,事实上现实中的自杀问题极其复杂,很难非常精确地判断自杀者自杀动机的轻重程度。一种自杀既可能是受到甲项原因影响,也可能是乙项的影响,这给自杀原因的分类带来了一定困难,毛起鵕将此概括为第二个缺点“分析的方法过分笼统”。 第三,各部门在配合社会局编制自杀统计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以1928年社会局发布8、9两月份自杀统计为例,8月份的自杀总数起初公布为111起,但后来修正为237起,因为某医院迟报而少计36起,又因仁济医院未记录自杀者的详细情形而少统计90起,如果不做修正,漏报的竟然超出了实报的1倍多;而9月份又因为某医院没有详查自杀者的自杀原因和职业,导致这两项统计中的不明数增加。虽然社会局已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声明“设法免除此种缺点,以期详密统计”(86),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十分精确。 如何看待社会局应对自杀问题的举措呢?首先让我们考察政府自杀应对的成效。由于社会局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并进行统筹管理,加上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当时的自杀知识为人们所了解,自杀人数开始减少。据统计,在社会局实施自杀应对之后,上海的自杀人数由1928年下半年(8月至12月)的1025人,下降为1929年同期的687人,减幅达33%;而如果以社会局成立算起,1928年度(1928年8月~1929年7月)上海的自杀人数为2327人,至1929年度(1929年8月~1930年7月)自杀人数已经下降到了1850人,社会局实施自杀应对后,减幅达20%(87)。同时,媒体报道中出现了“自杀事件渐见减少”(88)的话语。救生局的捞尸报告也相应下降(89)。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自杀现象未得到蔓延。 正是基于此,毛起鵕才会认为“关于社会风化事项……不从根本问题上研究而徒以取缔为能事,其结果必定是劳而无功的。但是从社会局之救济自杀风气的办法,可以说是有科学的价值”。较之其他改良社会风化的活动,毛对社会局的自杀应对予以了充分肯定。在他看来,“整个的青年生计问题,原非一个地方的一个小小的行政机关所能解决,然其能从消极的和心理的方面图谋预防的设计,是其最聪敏之处”(90)。社会局把应对自杀问题纳入到改良社会风气方面,从正人心角度入手来解决这一社会病态现象,不无可取之处。曾有人在《上海特别市市政周刊》上发表有关自杀与离婚的短评,认为自杀与离婚是反常的事情,社会上反常的事情越多,则社会越不健全。在不健全的社会里,物质的建设无论多么齐全,社会基础都不能巩固。于是他得出结论,“故物质的建设,尚可稍待,而心性的建设,则不可须臾缓也”。他认为,“所谓心性的建设,最要者莫如正人心,挽颓俗”。也就是说如自杀与离婚一类有碍社会风气的“颓俗”,作为“心性建设”的关键部分,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市政府而言应当“治标与治本并重,所谓教育问题,维持风化问题,民生问题,皆将兼筹并顾”(91)。 自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现象,“对于一个普通的地方政府而言,干预自杀的任务不能归给任何一个既有的政府部门”(92)。这也就导致了政府自杀应对必然面临的困境,对于上海特别市社会局而言,由于应对自杀之类的公益社会事业基本属于草创,最大的困境在于人才缺失和经费不足。因人才缺失,导致“种种设施,只有凭着自己的聪敏发明出来,本着创造的热诚进行下去,一遇窒碍之处,马上就停止进行,又或改变方针”(93)。经费不足,则不仅造成了难以网罗优秀人才的现象,而且一些需要筹设的项目也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因此,政府部门应对自杀问题必须尽可能地协调多个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只有合作才能有效地实施各项应对自杀问题的举措。鉴于此,社会局联合了教育局、公安局、公用局、救生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应对自杀问题。教育局配合社会局开展自杀应对,借助教育的方式,进行社会风俗的改良;公安局在配合社会局的同时,依据自己的职能性质,处理自杀案件,惩恶扬善的精神得到张扬;救生局响应社会局,完善搜救自杀者的程序。 虽然这些举措有治标与治本之分,且细节处理上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之处,但作为中国政府首次应对自杀问题,具有开创性意义。各部门通力合作,不仅使社会局的自杀应对举措得到了有效实施,而且也相应地锻炼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能力;各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范围,积极应对自杀问题,不但让市民看到了当局应对自杀问题的决心,也看到了当局希望通过解决自杀这一社会病态问题,稳定处于人心惶惶状况的社会秩序,以便开展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建设;同时,当局在处理自杀问题时,极力树立一个有活力有精神的新形象,力求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使民众团结到政府周围,对社会建设建言献策。从当时的情况看,就自杀问题而言,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这种互动,开始表现出积极的倾向。 注释: ①上海特别市政府编:《上海市政概要(193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2辑》(419~42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42~89页。 ②《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9页,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网:http://res4.nlc.gov.cn/home/index.trs?channelid=19,2012-10-31。(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成立后,为了让市民了解、支持社会局,进而“通力合作”,便把其半年内所办理的业务分类编辑“报告以市民”,1928年年底社会局发布了第1期《业务报告》即1928年8~12月间的业务) ③刘喜元:《试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自杀预防与救济机制》,《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④毛起鵕:《上海市之社会事业》,中国社会学社编:《中国人口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32年版,第397页。 ⑤⑧⑨《救济投浦自杀问题》,《申报》,1928年8月10日,第15版。 ⑥《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4页。 ⑦《上海市政府第75~90次市政会议议事录汇编》第1 ⑩石泽涵:《自杀问题》,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66页。 (11)毛起鵕:《上海市之社会事业》,第398~399页。 (12)《吴依沧先生之国民党现状报告》,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15日,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13)《救济革命青年并量才录用案》,《申报》,1928年8月8日,第22版。 (14)缦符:《献给苦闷的青年》,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21日,“觉悟”。 (15)(18)《伦常之变欲问江波:何必自杀!何必自杀!》,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9月7日,第4张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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