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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中共精兵简政中的编余人员安置(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把增强 参加讨论


    由表1可知,北岳区四地委为了贯彻北岳区指示精神,制定了明确的指标分配方案,为了便于落实,在党校学习干部的分配中甚至明确到县委级、区委级、区一般干部等各级名额。既然有县委级、区委级、区一般干部之分,那么是否所有符合级别要求条件的干部都可以送上级党校和部队呢?当然不是。无论是送党校学习,还是送部队工作,均须满足一定条件。就送党校学习的干部而言,县委级“须县委组、宣、城、社、民、武正副部长、正副县长及相当[于]县委级干部的分区科长、股长、地委干事”;区委级“须区级党、政、民各部门主要干部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县级科股长、县委干事等”;区级一般干部指“区助理员、团体委员或县府科员等”。就送部队的干部而言,具体条件是“区级党、政、民、武一般干部,区小队长及武委会不脱离生产的大队干事”,同时还须“身体强壮、无暗疾”,且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52)当然,不仅北岳区如此,其他各地在送学与受训上亦有一定条件限定。比如,在送学上,有的规定,凡过去工作时间长而文化与科学知识较低的工农干部,以及其他可以深造又必须深造的人员,均可抽出送到学校去④;在受训上,有的规定,受训干部仅限于“区长级、县府科员级以上干部”等。(53)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学习指标分配中,并非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人数执行,而是略有超出。如北岳区分配给四地委到区委党校学习的指标是110名,而四地委执行时实际分配了114名;北岳区分配给四地委到部队工作的区干部指标是60名,而四地委在执行中实际分配了71名。(55)其实,发生此种现象,并非是违背上级旨意,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因为在当时人们大多不愿意去学习,也不愿意调离自己熟悉的岗位,所以多分配些指标是为了预防有人不愿意调动而无法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那么,在学习问题上,为什么会出现抵制现象呢?概而言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学习者本人认识不到学习的重要性;二是各部门领导从自身工作考虑不愿意派强有力的人去学习。鉴于此等情况,有当时之负责人曾明确提出,在送干部学习深造问题上需要反对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必须反对干部的保守,即“不愿拿出好干部去学习”的观点;二是必须彻底肃清被选送去学习的人员不愿参加学习,以为送学校就是“吃不开”的观点倾向,应使其认识到,“文化与科学知识的缺乏会极大限制自己的进步,今天有良好的学习机会,正是提高自己知识的好时机,应当趁此时机积极的虚心学习,求得自己迅速的进步”。(56)
    然而,由于前述之认识在有些地方颇具普遍性,故而所涉各地虽然采取了一定教育措施,但仍然出现了一定问题,即每当上级领导发来抽调干部去学习的通知后,有很多部门或采取拖延不送或缺送的方式,或出于应付的态度派一些有问题或身体有疾病的干部前去充数。对于拖延不送或缺送的现象,各抽调机关只能是一次又一次地予以催促。比如,在抽调干部去华北局党校学习时,本定于1943年7月20日前命各县委组织部将所抽调人员全部送到北岳区四地委,可一直到7月23日仍有平山等地一直未送,即便是送来的也多未足额。(57)鉴于此种情况,北岳区四地委只好发送催送通知,命各县“未送者速送,缺送者迅速全部送来”(58),并强调指出,“送干部数字、时间、质量不要打折扣,特别要在最短几天内,把前送干部之尾数争取全部送齐,再不要拖下去”。(59)
    不仅华北局党校抽调学习干部如此,北岳区党委党校与北岳区四地委党校抽调学习干部亦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问题,故北岳区四地委在发布催送干部到华北局党校的同一通知中,同时命令缺送北岳区党委党校及缺送四地委党校干部“抓紧全部送来”。(60)甚至直到1943年12月31日,“各县到地委党校学习的干部……除几个县送来一批外,各县均未送齐,有的甚至[仍然]未送”,北岳区四地委组织部只好又给各县委组织部发布通知,希望“各县马上动员抽调送来(按前通知数字),以便及时开课,防止影响整个学习”。(61)对出于应付态度而派一些有问题或身体有病干部前去充数的情况,北岳区四地委亦发出指示,令“各地必须从爱护党军及一切为了战争胜利观点出发,保证送优秀干部”,并申明,所送干部务必“要合条件,否则一律退回,并受到批评”。(62)
    (三)转为休养
    转为休养,是对永久或暂时性不能参加工作者的一种安置方式。1942年9月15日,《抗战日报》刊发社论明确提出:“对于有伤病的编余人员,如不再适宜参加工作者,应送到一定的医疗机关进行休养。”(63)那么,怎样的伤病者不适宜参加工作呢?对此,各地规定大致相同,如晋西北二专署规定的条件是“身患重病者”、“女同志怀孕者”(64);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的条件是“未退休之干部患病需要较长时间休养,或女干部在产期前后”。(65)对于休养的期限,一般为:患重病者,病愈为止;女干部怀孕者,产后为止。(66)对于休养者休养的程序、方式、待遇、经费开支、组织关怀等问题,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较详,并专门制定了《区级以上非在职干部(67)休养办法》函发各地遵行。具体内容有如下几点:一是须休养之干部应“由各级民教部门提出,由首长最后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之名额”。二是在具体的休养方式与待遇上,凡因病住院或自找关系休养者,“除以在职干部之规定发给粮食、菜金津贴、服装鞋袜费外,住院者,得按医院规定发给医药费,自找关系休养者得由各级首长酌发一定数量之休养金、医药费,但不能超过一般公立医院收取菜费之数”;凡是地方干部之回家休养者,“得依其家庭情形酌量补助之”。三是在经费开支上,非在职干部的医药及休养费“由分配区之非在职干部休养费项下开支,但不得超过规定数目”。四是在组织关怀上,休养期间,各级民教部门应经常与在休养期间的非在职干部联系,“多加关怀照顾,并适当解决其困难”。(68)对于休养期结束后如何安置休养人员,有的地区也作了详细规定。如太行区的规定是,“应根据休养者的休养期限,按照不同程序安置工作”,“凡休养期在半年以内者,由专署批准负责介绍安置;超过半年以上者,得呈请边府批准,仍由专署负责介绍安置。各级专管局得分别呈请同级政府统一批核,而安置介绍仍由各级专管局自行负责”。(69)
    除以上之外,对于休养期间因病住院的程序、休养期间的日常开销,各地亦均有所规定。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为了使各级脱离生产的政权工作人员疗病休养更加便利,晋察冀边区政府特地与晋察冀军区商定了政权工作人员住军区(或分区)医院之办法,并具体规定了因病住院的程序、住院期间的日常开销来源与标准、什么可以报销以及由何项下报销等内容。详情有如下几点:一是在住院程序上,“凡政权工作人员因疾病送往军区医院时,须持有县政府以上机关之介绍信”。二是在住院期间(按规定,休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零用费、粮票、柴菜金及衣被等物由病员自带,为与军区规定取得一致起见,“今后住院病员每人每日粮食改为小米一斤四两,所增小米一两由病员所在机关预备粮项下开支”,柴菜金改为“轻病号每人每日二角五分”与“重病号三角”两种。“一角二分以外所增部分,有干部休养费者在干部休养费内报销,无干部休养费者从临时费内报销”。三是住院所用医药费由医院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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