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衣凌先生受中国社会史大论战的影响,长期探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问题,提出了“乡族论”。 1946年,他在《论乡族集团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一文中使用“乡族集团”的概念,1961年改写此文发表,题目中以“乡族势力”一词取代“乡族集团”的用语。他认为中国北方迁到南方的“自给自足的乡族组织,用家族同产制或乡族共有制等形式,占有大量土地,役使乡族中的被压迫农民,从事耕作,以及其他的经济活动。因此,在这些村庄之中,乡族关系成为他们结合的纽带,具有支配一切的绝对权力。”地主阶级“利用乡族势力--氏族制的残存物以缓和社会阶级矛盾的对立和激化,而收到统治农民的实效。”乡族势力是以祠堂、神庙、会社等“为中心连结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成为封建政权的补充工具,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地主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些祠庙公堂,他们不仅有自己的物质条件,拥有广大的族田、公田及社仓、义仓等;且有自己不成文法律--族规、乡例、惯例等等,他们远远的干涉到乡村社会经济的全面,所以它为探究中国封建经济时所不可忽视的一个特点。”傅先生把乡族作为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结合,以把握“封建社会的后期”社会结构,认为中国乡族势力的成分“残留原始氏族制的许多遗制”,“阻滞着中国封建经济的前进”⑥。 1963年,傅先生又提出“封建社会后期”形成了“公”与“私”的两个体系,这“公”的系统指政权;而“私”的系统,则为政权以外的族权、神权、夫权等,也可以说是地主的权力。“它有的表现为一乡一姓或一乡多姓制,有的为五代同居或号称义门,亦有采取义田、义仓、社仓、族田、学田、公堂等等形式,在这组织中,都通过连带责任、相互扶助以及利用原有土俗惯例,组成一套完整的‘私’的体系。”⑦这里傅衣凌将毛泽东提出的“四权”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明确分为“公”与“私”两部分,“私”的部分即“乡族势力”⑧。 马克思曾说,历史上的人类的童年,各民族的成长有所不同,相对于希腊人这个正常的儿童,还有“早熟的儿童”等类型⑨。侯外庐先生据此推断,亚细亚古代产生了早熟文明,导致氏族制遗留在文明社会,土地与生产者都是国有形态。他说:“如果我们用‘家族、私产、国家’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么,‘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⑩后来傅衣凌先生也有类似的论述,认为明清社会处于又发展、又迟滞的状态中,早熟又未成熟,老是“死的拖住活的”,所以它的阶级结构十分复杂,阶级分化十分困难,阶级意识也表现得不够明显。明清时期阶级不能成熟发展的首要原因便是既有阶级对立又有乡族结合(11)。 徐扬杰先生是受马克思农村公社理论影响研究家族问题的。他回忆自己研究家族史的经过说:“50年代中期,史学界发生了一场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论争。当时许多史学家都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古代日尔曼、斯拉夫农村公社的论述,来说明中国古代也有这种类似的社会共同体,它正是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的重要特点。我拜读了这些论文之后发现,他们描述的古代农村公社,同我了解的农村家族组织有某些相似之处。”(12)于是,他在1959年撰写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公社和家族制度》的研究生论文。该文的后半部分略加修改后题名《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论》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对宋以后近代封建家族制度的形成过程、形态结构、社会影响,以及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作用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指出家族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因素(13)。徐先生又在《中国家族制度史》(14)一书中,对中国家族史进行了分期。他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共经历了先后承继、递相蝉联的四种不同形式: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从宏观把握家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体形态,紧密地联系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特点,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尤其是同国家政权的关系,说明家族制度,使用阶级分析方法,强调家族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阻碍作用。此后,徐先生在《中国近世村落社会结构的构成和特点》一文中指出:“自从近世封建家族制度在宋代形成以后,中国村落结构的基本构成就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即是以村落为单位的聚族而居。”中国近世农村聚族而居的村落结构的特点,同马克思所说的印度公社“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中国近世家族聚居的村落社会结构,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牢固基础之一,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缓的重要因素。”(15)徐先生的宗族研究也结合了对于族权的分析。 柯昌基先生的《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16)一书,依据马克思农村公社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提出了独特的看法。他认为中国古代农村大约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亚细亚公社,二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家族公社,三是作为封建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亚细亚公社存在于唐以前,家族公社衰落于宋以后,宗法公社产生于宋代,因此,宋代是三种公社的交叉点。柯文的家族公社是指累世同居家族,而宗法公社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宗族(17)。 农村公社论认为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父系血缘的家长制氏族残余仍长期保存在文明时代的家族组织中,也就是说私有制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提示社会史研究应当注意国家的社会基础,研究村社注意血缘与地缘结合的社会结构、公与私抱合的所有制形式,把村社作为共同体看待。农村公社论还含有东方与西方、中与外比较的意义,有助于认识中国与西方的社会特征。农村公社论自然是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的重要理论方法,但是任何理论如果把某种社会因素过分强调,就必然同时会给理论带来局限性。况且社会理论很难把具体的历史变动考虑进去,社会模式还必须结合历史过程才更具说服力。农村公社理论背景下的宋明以来宗族研究,既有自己的学术贡献,也有其理论方法的不足,如把宗族作为既有的、残存的、封闭的、专制的,因而也是落后保守的,是必须消灭的。这样就把宋以后的中国社会看成是“死的拖住活的”,还把现代中国的一些“落后性”如“封建宗法思想和家族观念”看作是与家族共同体相联系的“封建主义”的残余。对照宋以后的宗族形成史,就会发现农村公社理论指导下的宗族研究不能很好解释宋以后宗族制度强化的事实,忽视宋以后宗族制的创新,忽视意识形态与国家对于社会结构变动的能动性作用,忽视地缘社会对血缘性社会因素的需求,也缺乏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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