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族权论的基础是认为中国社会属于宗法封建性质,宗法制度自秦朝以后残存于中国社会,是落后的社会制度。这种判断始于晚清的学术界,被革命者发扬光大。族权论观察到中国社会至少在晚清以来的南方农村存在着宗族权力,族权为乡绅掌握,以此控制农民,这已在广大农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说,族权论对于中国农村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矛盾的观察是敏锐的。循此观察上溯历史,便可捕捉族权的形成史。站在农民立场坚持阶级分析的族权论,更具有中国的本土性,对于解剖中国传统社会是重要的理论方法。由于族权论的政治优势,影响深远。60年代以后的宋以后宗族研究,族权论与农村公社论往往结合在一起,将共同体分析与阶级分析结合起来,增强了理论张力,由于族权论与农村公社论都把宗族势力作为上古社会组织的残余看待,导致人们进一步负面看待宗族。族权论产生于革命需要,强调阶级斗争,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如完全负面对待宗族,把族权看作是政权的帮凶,看作是压迫农民的工具,如此忽视了宗族的互助与福利功能,忽视了族权的社会性以及与政权的矛盾性,忽视了农民对宗族的需求性,忽视了宗族的正面意义。当一种观念强烈支配研究者时,研究工作也容易受观念的影响而出现偏离。如左云鹏先生受族权论的支配,便把明朝成化十一年(1475)限制性的整顿家庙的“止立一庙”作为鼓励建设家庙的“各立一庙”处理;把嘉靖十五年(1536)因“议大礼”推恩允许臣民祭祀始祖与官员按制度建立家庙看作政权鼓励臣民不受限制地设立宗祠;把清朝控制宗族的族正制度看作是政权与族权结合,并将族正混同于族长。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了学者仔细考证史料和看待史料,并使持同样观念的其他学者沿袭错误,我已就此问题进行了辨析(32)。 3、宗法思想论。这一观点认为,宋明理学提倡新的宗法思想,影响到宗族制的形成。在左云鹏先生的研究中已经提出类似的看法,研究思想史的学者邱汉生先生则有专门研究。60年代,邱先生发表《批判“家训”“宗规”里反映的地主哲学和宗法思想》(33)一文,结合宋至清的一些族规家训论述宗法思想问题。改革开放时期,他又从批判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批判封建主义家长制的目的出发,新撰《宋明理学家与宗法思想》(34),探讨了宋明理学家对宗法的论述、族谱家规公约反映的宗法制度、祠堂读谱及乡校读约等问题,认为宋明理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宗法的理论支柱,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宗法不同于过去宗法的一个特色。 宗法思想论注意思想与社会的互动,把社会结构的变动同宗法思想的倡导联系起来,把握了宋以后宗族的特色。但是,邱先生强调研究宗法思想在于“彻底地清除封建思想及其影响”则容易有先入为主之见,影响到客观分析历史。 4、土地关系制约论。经济史家李文治将土地关系与宗族制度联系起来研究,最初他认为宋代以后封建宗法关系具有松弛的趋势,地主阶级通过修筑宗祠、修辑族谱、建置族田义庄等措施维护宗族制,进而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剥削关系(35)。在研究了“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后,李先生发表专门探讨明代宗族制的论文,认为明代宗法宗族制变化主要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这一变化始终为中国地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制约(36)。李先生还从土地关系入手分析了宗法宗族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式和性质,将中国古代宗法宗族的发展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上古西周时期,在封建领主制下实行爵位与地权合一的宗子类型宗法制;中古时期,包括东汉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期,在门阀世族地主经济制约下出现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封建社会后期主要是明清时代,伴随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宗法宗族制逐渐推行于庶民之家,宗族组织变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组织;宋代则是由前者向后者过渡时期。强调封建社会时期宗法宗族制的发展变化为封建土地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制约 (37)。赵华富先生也认为徽州宗族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38)。 李先生将“封建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二者的相互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看到土地关系对于宗族的影响,这是可取之处,他把宋至清宗族制的变化作为一般宦室及庶民地主的发展,也是有相当道理的,但是完全把宗族制的发展变化看作是“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所制约”,比较忽视意识形态的发展变化对于宗族制也有制约作用。 总而言之,以上四论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宗法封建论与农村公社论,宗法思想论与土地关系制约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从前两论衍申出来的,不过强调某一方面而已。事实上,宗法封建论与农村公社论在宗族史的研究中是纠缠在一起的,支配这两个理论更大的理论支撑是进化论。在进化思想支配下,宗族属于落后被淘汰的东西看待。从宏观看,20世纪宗族研究的成败得失与进化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20世纪下半叶的宗族研究,是被置于预设的封建社会后期的前提下提出的,因而也使对于宗族与社会的论述陷入一种套路,即“封建社会”在衰落,“封建统治”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因此乞灵或借助于宗法思想与制度维护统治,推行宗族制,造成了宗族制的普及。李文治先生就说:“明清时代,在宗法宗族制方面出现了两种互相矛盾着的现象,一是人们的宗法伦理思想趋向松解,一是约束族众宗族制度的相对加强。前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乃是历史的必然;后者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建祠修谱联宗而出现的,乃是针对前者采取一系列调整措施所产生的结果。”(39)这样看来制约宗族制度的并非“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而是人们的“有意识”了。另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一部分“人们”(当指农民阶级)的思想松解,对另一部分“人们”(当指地主阶级)加强,理由似乎不充分。当矛盾现象不能充分解释时,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理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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