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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以来宗族制形成理论辨析(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常建华 参加讨论

从地域入手探讨宗族的形成,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宗族研究的大趋势。一般来说,学者们比较注重宗族形成的综合分析。如林济从区域史的视角,采用族群的概念,认为长江流域宗族文化有自身文化传统;长江流域宗族结构是建立在各地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之上;长江流域宗族组织是在专制王权及士绅商人力量作用下形成(61)。唐力行强调徽州宗族形成过程中地理与区位、经济、文化的三大要素(62)。不同地域的宗族联宗,一般认为是强化血缘关系,钱杭提出:由联宗形成的联合组织其实不是所谓“联族”,而是一个松散的地缘性同姓网络(63)。
    上述研究与前述宗族“四论”比较,不太强调宗族与社会的固定特征,而是看重变化,用某种“化”说明原有宗族认识以外的性质及其变化趋向。新的研究把以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分析转换为士大夫(士绅)与民众、国家与社会的论述,把宗族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对立性转换为一致性,把利用宗法思想转换为意识形态发生变化,把基层社会的被动接受宗族制转换为具有某种能动性,总之是把新的宗族形态作为社会转型或“政体转型”(64)处理。因此,宋以后宗族的研究,也不可缺少与宋以前宗族与社会比较的立场。
    三、近世宗族与中世世家大族的比较
    已有宋以后宗族的研究,并不缺乏同宋以前宗族与社会比较的关照,只是专门的探讨不够充分。在封建社会后期理论影响下的宗族比较,主要的观点是:“从宋朝开始,封建社会进入后期,以世家大族或门阀为其标帜的身分性地主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以寒素起家、由科举而取青紫的非身分性地主掌握了左右政治的权力。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因而相应地有了新的变化。”(65)李文治先生的看法也近似,认为东汉后期至唐中叶“世族地主”与“门阀地主”占统治地位,宋以后占统治地位的是一般宦室和庶民地主,因此两个时期的宗族形态不同,前者是世族门阀权贵等级性宗法宗族制,而后者为一般宦室庶民类型宗法宗族制(66)。前面提到,徐扬杰先生认为魏晋至唐代是世家大族式家族,形成世家大族的门阀士族制度;宋以后是近代封建家族,实行族权统治,以祠堂、家谱、族田为主要特征。王思治先生认为,东汉以来的门阀地主在唐代衰落,伴随科举制和租佃制地主经济的发展,“重族望的中古宗族制度,蜕变而为宋明清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度。”(67)类似的看法也见于研究宋代宗族的王善军先生(68)。前面已经提到冯尔康先生对于宗族史的分期,这里再从他对于宋以后社会结构的总体认识来把握宗族。冯先生认为,宋辽金元明清时代较唐代以前结构要素增加,社会构成趋于复杂。社会结构成分的变动表现为皇权加强的同时,政治权力下移;下层劳动者权力回升;社会团体是社会中下层权力挑战的武器。社会结构变化的原因在于中古的身分性地主土地制为宋清间的非身分性地主土地所有制所取代;统治阶级成熟运用经济手段制驭被统治者,从而放松政治手段,促成等级结构变动;民族政权造成贵族和下层民众的身分变动,影响社会结构的状态。社会结构变化的意义在于促进了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把封建社会推向它的后期、晚期。在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动中,“宗族发展到宋代之后,不再是皇族、贵族、士族及官僚的群体,平民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使它进入平民化的新时期,主要表现则是祠堂的普遍出现和一部分平民掌管宗祠,宗族的集体经济增多,私家修谱逐渐兴盛,取代了往昔的官纂谱牒。”(69)上述观点不尽一致,但是共同之处在于宋以前的宗族与社会具有身份性,是世家大族掌控社会;宋以后的社会具有非身份性,普通官僚与民众地位上升并拥有宗族。对于这种转变,人们注意到科举制、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比较缺乏对于意识形态转变的考察,涉及到也只是作为社会经济变化的反映加以处理。上述宗族与社会的转变是被置于封建社会的前后期对待的。以往封建社会内部分期的讨论(70),基本不涉及宗族问题,宗族研究的确深化了对于“封建社会前后期”的认识,有助于把握前后期的社会特征。但是,封建社会分期下的宗族研究将宗族主要作为生产方式的产物来把握,显然有些偏颇。
    最近的研究则显示出新的突破。侯旭东先生认为,与宋代以后组织化的实体性“宗族”不同,汉魏六朝时期人们的“父系意识”下,仅具有观念形式的“宗族”意义,这种观念上的“宗族”也始见于士人。北朝文献中见到的宗族至多是“观念”形态的,尚无组织。另有很多所谓的“宗族”只是对聚居一地的同姓人的泛称,难以用后代的概念去理解。他指出:作为“父系继嗣群体”的“宗族”是在汉代以降至宋代千余年的漫长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这是一个漫长而意义深远的变化,汉魏六朝正处在这一历史性转变的开始。此时“宗族”尚处在由多系“亲属群”转为“父系继嗣群体”的初始阶段,“父系意识”初步形成。以往认为的中国父系“宗族”自先秦以来存在连续性的假设是需要修订的。从方法上看,由于当时的“宗族”的自我认同尚不发达,依靠父系系谱而进行的家族史研究的适用性也要认真思考(71)。阎爱民先生对于汉晋家族的系统研究也揭示了汉晋社会在家族形态和制度上的新旧交替和剧烈变革的历史特点,他认为汉代的家族有以父系为主、兼顾母系的特点,带有二元性的特征,远古时代许多“旧”的氏族因素被保留在当时的婚姻和血缘组织之内,可称为“后氏族时代”的家族。魏晋时期基本克服了旧有的氏族因素,是家族制度的重新构架和“新”的人际关系规范确立的时期,由礼入法、以服制论亲等和由“宗”向“房”的结构转变,成为这一时期婚姻家族制度变化上最重要的内容,其对后世家族的影响至巨至深(72)。两汉魏晋南北朝时代上述世系问题的二元性或多系特点,是当时社会重要的侧面与特征,未必能用世家大族社会或封建社会前期可以概括,值得深入探讨。
    宗族制的研究应当关注日本学者内藤湖南(1866- 1934)的唐宋变革论。内藤湖南在1910年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73),提出唐宋之间发生了中国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从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变革,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众地位的变化。即民众摆脱了贵族阶级的支配,获得土地所有的自由、居住的自由,从身分约束之中解放出来,在这种变化的基础之上,君主独裁政体才得以树立起来。以唐宋之际为界,中国历史划分为中世与近世(先秦时期为古代)。这一划分借鉴了欧洲史的概念,具有世界史的眼光。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内藤的研究中国中世社会的后辈提出了贵族制、豪族共同体等理论。内藤学派的理论,与我国宗族时代特征研究的看法颇有相通之处,也可以说给予中国宗族以比较恰当的历史位置。
    内藤代表的京都学派,至谷川道雄(1925年至今)非常重视宗族问题。或者说谷川试图在唐宋变革论中寻找宗族的位置,他吸收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的观点,从探寻民众的历史活动入手,踏入中世贵族的研究领域,在70年代提出了“豪族共同体论”。以往的六朝研究,多把贵族(家族)的地方社会势力作为国家的对立面,从统一与分裂角度考虑问题。谷川先生则认为使贵族阶级势力得以形成的内部结构,是一种既存在着贵族与民众相隔离的阶级关系,又建立了共存体制的共同体社会。这种共同体社会也不是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多是以土地及生产手段共有或共同利用为基础。而六朝“将农村中各家族结合为一体的力量,来自于那种特定的有实力家族的领导性,以及民众各家对于这种领导性的信赖之心。这里与其说是经济关系,不如说是精神关系,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结合的更强有力的纽带。”(74)值得注意的是,谷川先生最近还从与近世宗族比较的立场阐述了对六朝宗族的看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位中世研究者对于近世宗族的观点。他指出:近世宗族“是通过宗族内部制定的制度,来保证其团结的产物。六朝的宗族制则与上古及近世都有所不同,成为宗族结合中心的,是一族中卓越的家的指导性。也就是说,以家为背景的个人人格,成为了宗族结合的关节点。如此看来,上古的神灵、中世的人格、近世的制度构成了各自时代特色……六朝豪族共同体与近世宗族共同体,以道德为纽结的共同体社会的特点,仍然有其明显的共同性。由此得出豪族共同体的精神,超越名望家支配的形式,而被一般化、制度化的情况下,从而确立了近世宗族共同体位置的结论,我想不至于有太大的问题吧。”(75)这样,谷川先生将宋以后的宗族制度从历史的延续性出发而纳入豪族共同体的精神的谱系。对此我想会有不同意见的,不过谷川的研究提示我们要考虑宋以后宗族结合的道德因素,或者说是宗族伦理。
    日本学术界对于中国宋以后的宗族史也有不少研究,近年来用力最勤、成果最具综合性的是井上徹先生。根据他的《中国の宗族と国家の礼制--宗法主義の視点からの分析》序章对于日本宗族史研究的总结,日本对宋以降中国宗族问题的研究可分三期:第一期是围绕近代化的视角被提出的,即针对中国社会停滞论展开,“停滞论”把宗族作为血缘性氏族社会的遗存,认为其制约了中国社会的发展。牧野巽、清水盛光、仁井田陞等学者在三四十年代的研究证明,以宗法、族谱、祠堂、共有地为特征的宗族起源于宋代。第二期的宗族研究与战后主流史学意识“世界史的基本法则”的阶级论相适应,以阐明宋以后宗族的历史特质为目的,其代表是仁井田陞的同族“共同体”论。即主张在唐末变革期抬头的地主--官僚层,为了缓和同族内部发生的地主与佃户等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建立了保证下层农民再生产的宗族组织。这种特色的研究,在五六十年代以及70年代前期比较活跃。第三期的70年代后期至今,“世界史的基本法则”被学术界怀疑,一些学者试图通过研究宗族问题,阐明中国社会的固有结构。这时期的研究受到地域社会论(76)的影响,注意对各个地方的宗族进行研究。事实上,井上徹的研究就是从质疑仁井田陞的同族“共同体”论开始的。该书的第一部第一章《关于宗族历史特质的再考察》,重新讨论了仁井田陞1956年提出的同族“共同体”论以及给他的理论提供根据的宋代宗族。井上提出,宋代宗族的登场是适应科举官僚制度的结果。即在科举资格和官僚身份不能世袭的制度规定以及家产均分的社会环境中,士大夫难以避免家族身份和地位没落(子孙没落)的宿命。为了克服这种宿命,士大夫从周代的宗法制中得到启示,即如果建立一个由宗子领导的宗族集团,使众多族人脱颖而出,通过科举获得官僚身份,以防止家族的没落,同时在科举制度下实现事实上世世代代官僚辈出的“世臣”的理想。范仲淹创立的以义田为经济基础的义庄具有实现这一目标较完备的功能,其原因在于范氏义庄除保证族人的基本生活外,还具备教育子弟、支援族人参加科举考试的体制。因此,宋代宗族具有作为官僚辈出的母胎这一最重要特征。井上先生的专著通过分析国家礼制(祠堂制度)反映的宗法主义,认为宗族形成运动的高扬期是16世纪而扎根时期是在清代,即由于采取检证宗法主义对国家的影响而判定宗族形成运动的普及状况,故书名为《中国的宗族和国家礼制》。书名副题中的“宗法主义”专指“宗法复活论”,所以该书实际上是研究宋以后宗族形成问题的著作(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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