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仓储制度多沿袭明代,但在管理中的具体技术环节却多有变革。在康熙朝以前,似乎还保留了“歇家”作为仓役的名称,并有“大小歇家”之别。康熙初期的王命岳在其《漕弊疏》一文中论及了运军的“交仓之苦”。交仓时,除了有仓官常例外,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37)。对于改名“雇长”的“小歇家”的职责,清时有明确记载,雍正十二年,“又题准京通各仓收粮旧例。雇夫负米入厫、包囤名曰雇长,每石给银八厘;负米、到(倒)囤名曰小甲,每石给银四厘;铺廒、打卷、抱筹、抬斛,京仓名‘花户’,通仓名‘甲斗’,每石给银七毫。共给银一分二厘七毫。”(38) 这则史料把清初京通各仓的仓役作了一番陈述,首先是“雇长”再是“小甲、花户或甲斗”,其中被改名为“雇长”的“小歇家”,其职责是“雇夫负米入廒、包囤”,显然其沿袭明代仓役“歇家”的职责,但与明代仓役“歇家”相比,其职权范围有所缩减。到清中期,根据案例记载,这种职责似乎又归属“收米之经纪”,这在《大学士蒋攸铦等为审拟收米得赃以致仓米霉变一案奏折》有着细节性的说明,道光五年河南碾运粟米五万石至通,因属滞漕粮石,限两日全行收完,于是经纪于丰(总办)等“即多雇人夫,昼夜催趱起卸。嗣于丰等因进廒卸米必须有廒门鱼贯而入,并廒内夜间不准燃烛,恐卸米迟延,即禀明安志(坐粮厅)于仓院内外择地加添露囤,以便易于卸贮。”(39) 显然这里的收米之经纪的职责与“雇长”十分类似,具有“雇夫负米入廒”和“包囤”之职责。不仅如此,根据该奏折,收米之经纪还具有检验米色之职责,如米色发生霉变,有赔偿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斛手(应是甲斗或花户)归于经纪名下,且与收米之经纪串通,利用检验米色之便收取船户每石40-50文不等。而清代改名“住户”的“大歇家”,从其“借口取保”等职能来看,应是“下官歇家”或“引户”演变而来,后来在清代史料中不见记载,应是完全被革除或被再次改名。 最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歇家”与花户的渊源关系。从明代各仓役的设置情形来看,没有花户,其实,清代的仓役花户相当一部分职能实际上是从明代的“歇家”演化而来的。这从以下史料中可看出。一、清初时期,依然有人把“花户”看作“包歇”。如清康熙年间于清端建言:“禁包歇充当之弊,漕催五年一轮,承管各甲之米,其仓中修葺铺垫皆其事也,然而乡愚不谙书算,每每倩催积年棍蠹包揽代充,因而串通蠹书共相侵蚀,以致亏米缺兑,贻累匪轻,今务令正身充当,如有奸棍包充作弊,司漕各官查拿解辕处死。”(40) 而清代的花户则是:“各仓花户经管启闭仓廒,收支粮米,出入量兑,非诚实良民充役,难免需索盗窃之虞,且恐积年占据,习久弊生,应限五年役满,别择土著良民充补,取具里邻甘结及联名互结,报仓场咨部存案。”(41) 道光时《大学士戴均元等为审拟万安仓官役通同舞弊一案事奏折》称:“据马义供,系大兴县人,于道光元年充当万安仓花户头役,与秦忠、白玉章、孙瑞四人同办仓事,经管东西二仓。”(42) 从清代的仓役分工来看,仓廒的修葺铺垫是属花户的职责,于清端则把它们归于“包歇”。再把“包歇”的“承管各甲之米”及“不谙书算”与花户的“经管启闭仓廒,收支粮米,出入量兑”及花户头役经管仓事对比分析,其两者亦是一致的,再者“包歇”与“花户”充役的时间都是五年,由此可推定于清端所言的“包歇”就是指后来通称的“花户”,显然花户的前身就是“包歇”,这里的“包歇”应是“包囤之歇家”或“包当歇家”的简称。二、明代的“歇家”参与了检验米色,而清代则出现了“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43) 的情形。三、明代修理“仓墙”等事属“歇家”,而清代转归于“花户”。四、从明代仓役“歇家”的职责与清代花户的职责的对比分析中,亦可推断出清代花户与明代仓役“歇家”职责有许多一致的地方。明代“歇家专管粮米进厫”这一职能所包含的内涵要比清代“小歇家”的“雇夫负米入廒”要大得多。史载:“有交纳禄米,仓筛头、歇家、长班(书吏)拏椿掣斛之苦。”(44) 把这则史料与“包歇”职能及“大小歇家”刁难漕运之人的手段共同分析,可推断明代仓役“歇家”亦有清代花户“铺廒、打卷、抱筹、抬斛”等职能。最该引起关注的是清代的花户(多为父子兄弟相袭代)常常开办“雇办人夫的窝子”,他们以“窝子”为基础盘踞仓场,揽雇夫役,抽分工饭钱文,包揽把持仓事。(45) 花户之所以开办“窝子”,是因为“各仓收放米石需人浩繁,如集夫挖米、杠运、垫道一切杂务,分群聚类,各有领头名目,难以悉数,均属必须备用之人,即皆私自雇觅之人,岂能以例不载,概行裁汰。”(46) 于是花户利用自己“收放米石”的职役之便,以及与粮仓各色人员的人情关系,揽雇夫役。“窝子”就是一种专门为搬运等人夫提供住宿、饭食、介绍工作的客店,实际就是“歇家”。不仅如此,甚至有些花户还开设米店从事粮食买卖。这些极易让我们联想到明代的监督主事“日用所需取办歇家”和“歇家”买卖粮米的事。总之,通过上述的材料分析,清代的仓役花户许多职能无疑是从明代仓役“歇家”演化而来的,而清代的花户“窝子”亦承袭明代作为民间“歇家”的部分功能。 除京通各仓设有“歇家”外,在淮安亦有“歇家”,其职能应与检验米色等有关。《清史稿》载:“逮漕船过淮,又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费用”,(47) 这里的“积歇”就是指“积年歇家”,这种情况在明代应早已存在。 综上所述,从明代中叶开始,“歇家”利用其住宿、经纪、贸易等各种功能,成为纳户与仓库之间的中转站,利用这个中转站,“歇家”不仅为纳户提供住宿服务,还常常雇办人夫为纳户提供晒凉、运输等服务,且在本折转换的财政市场中还为纳户提供籴买服务,最后发展为与仓官仓役、势要人等互相勾结包揽纳户赋役上纳,成为在仓场支配纳户行为的核心力量。在此中,因“歇家”衍生的各种弊端,可谓罄竹难书,不仅危害了纳户的利益,而且也是明代国库亏空的重要因素。明政府为了保证仓场财政市场的顺畅运转和安全,一方面需要利用“歇家”在仓场财政市场中的力量来减轻财政运转的政府成本,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财政在市场环节中为民间“歇家”系统所控制,以保证财政运转的安全,于是试图通过“役”的形式把他们纳入政府能严密控制的官府系统,达到利用和控制的双重效果。其中把“歇家”编为仓役是其最典型的措施。但这个措施不仅没有改变仓场财政市场中的各种弊端,“歇家”反过来利用其衙门身份变本加厉的侵蚀、盘剥纳户,结果仓内仓外皆是“歇家”,这是导致明代后期财政危机和崩溃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清朝鼎立之初,其仓储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但在管理中的具体技术环节却多有变革,其中仓役“歇家”无疑是其变革的核心内容,清政府一方面革除仓役“歇家”之名,把他们改称为“雇长”和“住户”等,另一方面又把仓役“歇家”的职能进行分化,其中花户沿袭了明代仓役“歇家”的大部分功能,但又严厉禁止他们开设“窝子”,使他们彻底脱离“歇家”的本来功能,而“雇长”的职能又转为“收米之经纪”,于是仓役“歇家”到清代逐渐绝迹,起而代之是花户的各种舞弊之事。从史料来看,清代仓役管理的技术变革,最值得关注的是仓役的专职化,即仓役不能像明代的“歇家”那样即是仓役又是商人,且在关键位置上的仓役明确要求由“土著诚实良民”充当,排除了“歇家”等商人,这些措施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清代有关“歇家”在仓场危害纳户的案例明显大幅度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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