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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清初“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原因和方式(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胡铁球 参加讨论

二 “粮里、保歇型歇家”形成的原因及其方式
    明朝催征、解送、交纳赋役,本与“歇家”无关。“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48) 又曰“名为里甲,以里取之甲而输之于官者也”。(49) 明初,这种征税输纳体制推行得较为顺利,史称“公私两便”,(50) 原因在于以此体制与征收“本色”(51) 为主的赋税制度相称,且与里甲社会组织系统完全配套,易于征收。此外,朱元璋严厉打击贪官污吏亦是保证赋役征收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自正统以后,里长、粮长征税体制开始崩溃,梁方仲先生认为:“明代田赋实收平均数,自洪武朝至宣德朝,大致是向上增长;但自正统以后,便表现出下降的趋势。这就是说征收实际成绩远落在指派任务之后,另一方面,逋赋的不断增加,尤以东南各省为甚,便宣告了粮长制已彻底失败。”(52) 梁方仲先生对于里长、粮长征税体制的崩溃原因作了深刻的分析,主要有明政府不断加重赋税、(53) 区域赋役不均、诡名寄田、富豪巧为规避赋役、以及可依法优免部分或全部赋役的乡绅仕宦的不断增加等等。(54) 除了上述导致里长、粮长制度崩溃的因素外,从制度变革本身的因素来考虑,在明中叶推行以“金花银”(55) 为核心的赋役货币化变革和以“兑运”、“长运”为主(56) 的粮运货币化变革(57) 的过程中,因制度设计的不周全,直接导致里长、粮长(大户)大规模破产还有以下两个核心因素。一是在解运环节中,自宣德、成化年间“兑运”、“长运”推行之后,杂费尤多。根据鲍彦邦先生的研究,各色名目的运费项目共达42种以上,结果粮户负担苛重,“如漕粮集中的江南地区(南直隶府州和浙江),每石漕粮的实际费用不断加重,宣德年间一般为2-3石,成化以后增为3-4石,嘉靖万历年间又增到4-5石以上……亦即农民的负担最低相当于正粮的2-3倍,通常为3-4倍,甚至高达5倍以上”。(58) 正德三年,马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59) 明嘉靖六年李承勋言:“苏湖等处粮长所管粮税既多,解纳杂费尤甚,州县不肖者,以粮长为囊橐,上司过刻者,视粮长为寇仇。兑军之类,每石包赔七八斗者有之,起运白粮包赔二、三石者有之,各卫菽豆之类,每石值银不过三四钱,而他费几至一两者有之。”(60) 如果折算起来,运费折变之重,大约与鲍彦邦先生的研究结果相似。如此繁重的解运“杂费”自然导致了大量的“粮解”破产。二是在交纳环节中,赋役大部货币化后,粮棉输纳介入了市场中间环节,致使产品征调与赋役在空间上被隔离。(61) 这种隔离导致赋役交纳的环节增多,环节一多,弊端就重生。其中出生在乡村且世代以土地为生,不谙市场运作的“大户”(粮长另一称呼),在财税市易过程中,遭受的盘剥最为严重。如上述河南省的开封、河南、归德3府及汝州漕粮被集结在小滩交纳,因道远路险,赋役上纳不得不经过征银、买米、上纳等诸多环节,结果每个环节都有弊端,一路下来敲诈勒索大户的不仅有上文已阐述的各官吏、歇家、斗行等,而且还有奸贩、揭局等等。史载:“先年大户买米取足民间,米无糠碎价无赔补,比有垄断奸贩视漕粮如奇货,以搀搅为惯术,有滥收粗湿低米浮以干洁而勒价者,有以水拌米而希图出息者。俟大户拥至,兑限迫期,始串同厂歇主令,大户増价籴买抵数塞责,及查验不堪损折,棰楚大户,当之彼垄断者业已掉臂矣,此插和之弊也。”又言:“大户赔银既多,势必揭债而小滩有力之家又开一揭局,每揭一两偿银二两,以致大户破家荡产,鬻妻卖子者,十户而九,此放揭之弊也。他如厂基之典赁,芦席之搜求,人工之费用,旗甲之盘剥,门吏皂快之需索,诸弊难以缕数。”(62) 又如上述临清、广积、德州3仓因“小麦折米”,赋役上纳亦经过征银、买米、上纳等诸多环节,结果“征收折色者,到仓每被光棍揽头抬价,每石要银九钱以上,或至一两以上者有之,写立合同,诓骗浪费,十五完纳一二,往往负累大户,监并追贩,倾家荡产,动经数年不得完纳。“虽然官府很清楚”揽头“的种种恶劣行径,但最后的对策却是:“各照依大户投文先后,拘令行户斗照依时价与同各该大户买米上纳,或令富商大家先将粮米上纳在仓,然后令大户照依纳过米数交还价银,以后若年岁不收,米价高贵暂将价银寄库,待侯丰年买纳。”(63) 这里暗示了在赋役介入市场后,商人是赋税交纳不能绕过的环节。由于赋税介入市场中的种种弊端,故张维新言:“上闻夫户部每岁题差司官一员驻札小滩监兑,东土、中州两省,其在东土则收纳本色,出入水次固无籴买挽运之累,在州河北三府则本色居多,交易甚少,臣不敢轻议。”(64) 显然张维新认为赋税之赔累在于“籴买挽运之累”,即赋税的交易环节是大户(粮长)赔累破产的关键因素。此种情形,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史载:“各项粮价各有定数,交付大户前来上纳,奔走道途,寄赁房屋,盘缠耗费用已不赀,写买之间乃比原价至加一倍有余,异乡小民将何陪补?陪补不及将何完纳?今欲督其完纳,不免勒令借贷,借贷之物遗债,将来倾家破产亦是难偿,追索到门必将逃窜。由是官不得已而加征,民不得已而重敛,为弊滋多,为害滋甚,概累花户愁怨何堪。”(65)《明史》亦载:“凡均徭解戸上供,为京繇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其它役苛索之弊,不可毛举。”(66) 史称:“揽纳官粮,买米私卖干筹,名曰迩仓。”(67)
    由于解运环节的杂费繁多,财政市场的籴买挽运之累,尤其是临仓诸色人物侵蚀、盘剥严重,往往负累粮长(大户)、里长,致使他们“破家荡产,鬻妻卖子者,十户而九”。结果正如正德十六年唐垄言:“递年派粮编差无所归者,俱令小户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归于逃且绝而已。此弊惟江西为甚,江西惟吉安为甚,故遇佥当粮长者,大小对泣,亲戚相吊,至有宁充军毋充粮长之谣。”(68) 江西如此,苏湖等地区也如此,嘉靖六年李承勋言及苏湖等处粮长,“家有千金之产,充粮长一年,有即为乞丐者矣,家有丁十余,充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以致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同充之条。始也破一家,数岁则遍乡无不破家矣。粮长之家即破,国课何由可还?数十年以来,各县逋负动数十万,多由于此”。(69) 明海瑞言:“江南粮长十人而九人破家”,(70) 此乃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里长、粮长的大量破产,严重削弱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的乡村殷实大户的经济势力,导致了这种人户数量的急剧减少,使得乡村缺乏了能够承担赋役催征输纳的人户。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保障,必须推行新的征税方法,寻找新的社会力量。这种新的社会力量一般要具备下面两个条件,至少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具备财政市场运作的能力,传统的里长、粮长(大户)因承担赋役而破产一个直接原因是他们在赋税市场交易过程中遭到各色商人严重的盘剥。其实,赋税介入市场以后,对于承担赋役的粮里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明代官折与市场价之间一般有巨大差价。如上述嘉靖初年向临清、广积、德州3仓买米上纳的大户一般每石征银8钱,而当时的市场价一般在4、5钱左右,即使灾年“粟米每石时值价银不上七钱之数”,而上仓交纳费用是“民运赴仓,米石加耗二斗,席草银二分五厘”,(71) 说明当时上仓费用石米不过1钱多。故承担赋役之人,在正常年份只要不在市场受到盘剥,依然可获得可观的利润。这种情形也为其它史料所左证,史载:“各解常年率携银至京,贱籴客米上纳,更有买筹私折者,其价甚减,何如官折白粳毎石七钱,糙粳、菉豆、毎石五钱。”(72) 可见官折与市场价之间确有巨大差价。而最为紧要的是明代俸禄(主要指军用)支给一般是本折中半,揽纳人户可利用本折有异,时价不同而获利。如《弇山堂别集》载:“户部议言,‘往者夏秋税法不画一,承解包纳之徒,得以候时贵贱,自择本折去取,肆渔猎其中’。”(73) 这种揽纳方式与清末民国初期的“包粮行”极为相似。其经营方式是每年田赋开征后,官府将某一地区的田赋税额交给“包粮行”承包,包粮商先将田赋款额向官府交清,然后持每户田赋税额票据向纳税户收款或收粮,包粮商利用季节和市场差价进行此类活动,从中盈利赚钱。二是具备遏制在上仓交纳时各仓役及衙门胥吏的过分勒索的本领。传统的里长、粮长(大户)因承担赋役而破产另一个直接原因是在上仓时遭到难以承受的盘剥。要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承担赋役之人必须精明,且有与各衙门胥吏建立良好关系或有控制他们的能力,这种人一般是健讼之人,他们或自身为讼师,或讼师能为其所用。如此,他们所利用的司法力量,既可与衙门胥吏相勾结威制小民,又可与纳户一起压制衙门胥吏的过分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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