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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清初“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原因和方式(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胡铁球 参加讨论

另外,在赋役市场化中兴起的包揽赋役征收的“歇家”群体中,不管是充当粮长、里长的“歇家”还是以“务主歇家”和“衙门型歇家”为主体的“保歇型歇家”等等,基本上是住居于城镇,这推动了征税人员从乡村选拔为主转为城市选拔为主,从而导致了赋税征收中心从乡村向城市转移,这两种趋势在明中后期以后非常明显。这反映了自明中期后,我国财富开始从乡村向城市集合的历程,掀开我国乡村经济不断走向衰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繁荣的序幕,这应也是明代市民阶层迅速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河南的卫河旁的小滩镇,因承担25万石漕粮籴买上仓及转运,围绕此而服务的“歇家”和斗行就达千人左右,(113) 这应是小滩镇市民的重要构成人员,而全国以财政市场作为谋生手段的城镇市民之数,肯定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不仅如此,从“歇家”包揽赋役的文献材料出现的频率中可以明显感受到,“歇家”介入赋役领域的力度与广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息息相关。这突出体现在“歇家”包揽赋役呈现出以南北、东西物流中心路线为核心的布局特征,即以京杭大运河和长江中下流为核心的布局特征,其中作为漕粮干线的京杭大运河区域尤为突出。这些地区包括两京、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河北、湖北、湖南等十省区。该区域以运河、长江水道为依托,成为我国当时粮、布市密集分布区,即主要中心区域,也是我国那时商业最繁华,城镇分布最集中的地区,以城镇为依托的“歇家”,自然集中分布于此区域,其势也最大。
    最值得注意明清两政府对“歇家”包纳赋役的态度迥异。各色人员利用“歇家”这种模式揽纳武役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故常常夹杂着旧制的腐败,加上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性而扭曲为官商结合欺压百姓,应是“歇家”在历史舞台上长袖善舞的主题之一。面对这种情形,明代有少数较清廉且为民谋福的官员,采取“革歇家”的措施,同时一些地方乡约也有禁止“歇家”包揽赋役的规定,但效果都不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极为复杂,但核心原因主要在于当时“牙行歇家”基本上垄断粮棉市场,赋役一旦进入市场环节几乎很难游离于这个群体之外,加上赋役货币化的初期阶段,农户对市场适应能力极差,必须找个可信赖的中介环节,或卖出自己的农产品换成银两交纳赋税,或用银两买进粮棉满足政府的本折中半的“折色”需求,而“歇家”以其住地稳定,服务功能齐全,比其它商人更为可靠和便利,自然成为揽纳赋役的最佳模式。因此,“歇家”是明中后期乡村里甲组织系统破坏后,从民间自我成长出来的一种变通征收交纳赋役的方式,并非一种即定制度,这种情形一般更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其利处自然也有不少,并非如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处处是陷阱,这从明代官员有为“歇家”行为进行辩护的,还有言“歇家”为纳户竭诚服务的零星史料中,可管窥“歇家”在当时赋役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明中央政府虽然知道“歇家”种种弊端,但对“歇家”参与赋役领域,基本上是采取鼓励和默认的态度,这从明政府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需“取具歇家”和把“歇家”编为仓役中可管窥其心态。但清政府自鼎立之初开始,便对各类“歇家”进行长期不懈的打击,一方面分化取缔仓役“歇家”,一方面自中央到地方通过各种手段打击“歇家”的揽纳之风。在清代,言及“歇家”,必言其恶行,每次提及都言要革除,“歇家”在清代史料中已一无是处,完全是一“蠹”。这是历史发展到清代,农户经过一百多年市场参与的经验,已较为熟悉市场的运作,自我交易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的背景下发生的。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从明末开始,“牙行歇家”经营模式开始逐渐被“坐庄”和“字号”模式取而代之,到清代已渐渐失去了支配市场的地位。“歇家”在揽纳赋役的开始阶段,可能较多利用市场环节来取得利润,但到明末以后,更多的“歇家”走上与官员结合,以榨取税银为生存之道,变成了赋役领域的累赘和巨蠹。不仅政府在打击,乡村自我系统亦在回避这种风险,“歇家”大规模参与赋役历史条件已逐渐消失,同时清政府大力整顿吏治,亦是“歇家”逐渐衰落的社会环境之一。在这里还需指出的是掌控藏边地区商贸的“歇家”,赋役征收亦然为“歇家”所垄断,并得到清政府的认可和鼓励,从中亦可管窥“歇家”的贸易功能与赋役征收上纳的内在关系。因此只要由“牙行歇家”经营模式支配市场的地方,“歇家”包收赋税之情形必然存在,道光时期在湖北崇阳县的“歇家”足以说明该情形。同时“歇家”包揽赋役通过商业利润弥补其损失或获利的方式,被后来赋役征收方式所继承的情形,亦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承担赋税催征交纳的“乡地”就法定(乡规)为地方买卖中的中间人(经纪),从中抽用商业利润以弥补其在交纳赋税过程的损失。(114) 这明显有“歇家”揽纳赋役做法的痕迹。
    注释:
    ①“歇家”一词见诸文献,据笔者所知,最早出现在明朝成化年间(当然“歇家”在民间的称呼应远在成化以前,只是未被记载而已),其基本含义是客店,为客店之别称。“歇家”在客店的基础上兼营各种业务,如生意经纪、职业介绍、做保以及代人打官司、找门路等等乃是一种常态。开设“歇家”的人员主要有五类,即牙保、棍徒、衿监、巨室豪富(勋戚甲第)、衙门胥吏等,从“歇家”构成群体的身份地位及经济势力来考察,他们显然是明清基层社会势力的中坚,是基层社会与上层政治势力联系的代表。不仅如此,“歇家”后来还成为一些特殊衙门的专门“职役”的称呼,如国子监、织造、在京法司、京通各仓以及寓兵于“歇家”的兵营都设有“歇家”这一“职役”,“歇家”含义向“职役”延伸,从文献记载来看,最迟在明弘治时期就已开始,这应是“歇家”利用其服务(经营)功能与政府的密切关系承包政府部门某些业务之“歇家”,至少大部如此。参阅胡铁球、霍维洮:《“歇家”概况》,《宁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②据笔者所知,国内专文研究“歇家”的有三,即王致中的《“歇家”考》(载《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马明忠、何佩龙的《青海地区的“歇家”》(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李刚、卫红丽:《明清时期山陕商人与青海歇家关系探微》(载《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上述3文基本上都把“歇家”概念定为青海地区一种特殊的“行店”或“商铺”,主题是谈“歇家”的贸易功能。
    ③参阅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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