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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张世明 参加讨论

对于盐法、盐政、盐务等概念,通常学者不曾慎思明辨,使问题轻悠悠从学术批判之刀旁边 划过。民国年间,潜盦在《推广精盐议》中云:“民国肇兴,始有盐政名词。”其论 据 为,有清一代,督抚兼有管理盐务头衔,故社会上只知有盐务二字,盐政名词实起于盐政讨 论会。(注:潜盦《推广精盐议》,载《盐政丛刊》初集(二)。)这种说法不足为训。稽诸史料,清初入关时,盐并不由内务府管,而是承袭明制 ,由都察院岁遣巡视两准、河东、长芦、两浙盐政各一人,称巡盐御史,为清代最高盐臣。 至康熙中,进行了一次小小的官制改革,盐臣改名盐政,派出单位也改为内务府,此即为“ 国初各省置巡盐御史,后定为盐政,由特旨简充,其由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由内务 府官员简充者仍带御史衔。”(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4,职官2,摘自《皇朝通典》。)民国学者在批评清代盐政和盐法紊乱不堪曾云:“中国向来 无盐政,无盐法,惟知有盐税,所谓盐税者,亦非全国之盐税,而为各地方之盐税。钦定盐 法志 者,非所谓一代之政书,盐务中之宪法乎?乃不曰大清盐法者,而曰长芦,曰两淮,曰两 湖,曰两广,曰四川,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 ,无不一一冠以地方之名义,即此以例其余,谓清无盐政,无盐法非过言也。”这种情绪化 的价值判断与冷静的事实分析毕竟存在一定距离。笔者比较倾向于景本白的分析:“钦定盐 法中,但有盐政盐务之名词,而独无盐业之名称,充盐商者,曰办盐务,不曰营盐业,盖业 为私法上之名词,而务则在公法上之名词,犹之办厘捐关差者,而不曰业也。”(注:景本白《引商非商议》,载《盐政丛刊》二集(三)景学钤主编,第9页。)虽然当代 学者多以盐业为研究客体无可厚非,但在清人的语境之中盐业经营的政府统制色彩使我们采 用“盐政”、“盐务”等概念也许更为体切历史真迹。由于从法律角度地道地阐释清代盐法 的论著至今无由得见,一般学者都将清代盐法归结为专卖制度。专卖制度在当代中国仍在国 民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著有影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虽颁布多年,而学 术界和实践部门并未从法学上认真加以研究,对此无人问津。据笔者所见,目前仅有的谈及 专卖的法律性质的论文是1999年13期《中国烟草》上的王培基所著《我对烟草专卖专营的几 点认识》一文。该文这样写道:“‘专卖’、‘专营’既是一个‘整体’但又各具其义,密 切相关又相互区别,不可偏废又不能相互代替,‘专卖’是一种法制,又是国家权力机关授 予的依法行政行为,‘专营’是经济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专卖’是‘专营 ’的保障,‘专营’是‘专卖’的归宿。‘专卖’依法实施检查监督,保护并服务于合法经 营,打击违法经营,‘专营’必须遵守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与经营。”(注:王培基《我对烟草专卖专营的几点认识》,载《中国烟草》1993年第13期。)这种对“专卖 ”和“专营”的界分正说明法学界对专卖法律行为的研究尚属有待开拓的处女地。何为专卖 ?清代盐引的法律性质如何?如此等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论述清代盐法的性质,以就 正于方家。
    一、清代食盐专卖的法律性质
    中国古代的食盐运销体制,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即自由贸易制与专卖制。民国学者指出: “官盐者官自卖盐,系中国固有名词,近今欧洲各国,谓之专卖,一曰政府独占法,言由政 府独占以额税加于物价内而卖渡之,故曰专卖,即官有企业也,其派略分三种:一为全部官 卖,制造运销,均归国家,如中国西汉时代汉武法,及近今奥匈之制,是也;一为一部官卖 ,或制造归民,收运归国,或官民共制,运销归国,如中国春秋时代管子法及近今意国之制 是也;一曰就场官卖,谓制造归民,由国收买,运销归商,所谓官收商运,如中国唐代刘晏 法及近今日本之制是也,至英领印度,亦系就场官卖,但其盐矿盐湖,多属盐业国有,较之 盐归民制者,微有别焉。”尽管这段话有待商榷之处,但它表明专卖并非中国固有名词,据 笔者所知,专卖一词来自于日语,在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现代中国学者动辄中国古代盐铁专 卖法云云,实际上是对古代“禁榷”的现代化称谓。一般学者均认为“我国虽未尝改榷法称 专卖,然细考二者性质,绝无二致。”(注:禁,即国家禁止某些物品的私人制作销售;榷,原是水上独木桥之谓。《说文解字》云 :“榷,水上横木,所以渡也”。转引为“专也,谓障余人卖买而自取其利也”。(《汉书 · 武帝本纪》注)因此禁与榷合成一词,即成为专卖或垄断的意思。禁榷又称“官般官卖”。)不过,笔者认为禁榷与专卖在细微的枝节上还存在 差异,在语义重心上各有侧重,起初的“官山海”往往类似于西欧中世纪矿产权问题,范围 上也并不重视“专营”与“专卖”的界分。各种名词在不同文化的话语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蕴 涵,往往存在一些不可通约性。
    (一)专卖的界定
    专卖制度的法学研究素来薄弱,似乎目前在自由经营思潮澎湃汹涌的当代研究专卖不识时 务,实践部门亦抑或勇于行而讳于言,或能依恃国家权力行为而无在法理上言说并安置其妥 当性与合法性的行为能力。民国年间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过专卖制度:“专卖(Public monopoly,Monopoly of State),即官卖之另一名称”,“官卖(Public Monopoly),政府为 财 政上之理由,将一种物品收归政府贩卖者,均称为官卖,或称公卖,或专卖,如食盐专卖, 烟草专卖”。这里把官卖、公卖、专卖等同视之,实乃不明专卖的特定含义。笔者同意民国 学者吴立本先生对专卖所下的定义:即专卖系“国家独占贩卖货物”。从法学来看,专卖制 度的构成要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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