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盐法、盐政、盐务等概念,通常学者不曾慎思明辨,使问题轻悠悠从学术批判之刀旁边 划过。民国年间,潜盦在《推广精盐议》中云:“民国肇兴,始有盐政名词。”其论 据 为,有清一代,督抚兼有管理盐务头衔,故社会上只知有盐务二字,盐政名词实起于盐政讨 论会。(注:潜盦《推广精盐议》,载《盐政丛刊》初集(二)。)这种说法不足为训。稽诸史料,清初入关时,盐并不由内务府管,而是承袭明制 ,由都察院岁遣巡视两准、河东、长芦、两浙盐政各一人,称巡盐御史,为清代最高盐臣。 至康熙中,进行了一次小小的官制改革,盐臣改名盐政,派出单位也改为内务府,此即为“ 国初各省置巡盐御史,后定为盐政,由特旨简充,其由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由内务 府官员简充者仍带御史衔。”(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4,职官2,摘自《皇朝通典》。)民国学者在批评清代盐政和盐法紊乱不堪曾云:“中国向来 无盐政,无盐法,惟知有盐税,所谓盐税者,亦非全国之盐税,而为各地方之盐税。钦定盐 法志 者,非所谓一代之政书,盐务中之宪法乎?乃不曰大清盐法者,而曰长芦,曰两淮,曰两 湖,曰两广,曰四川,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 ,无不一一冠以地方之名义,即此以例其余,谓清无盐政,无盐法非过言也。”这种情绪化 的价值判断与冷静的事实分析毕竟存在一定距离。笔者比较倾向于景本白的分析:“钦定盐 法中,但有盐政盐务之名词,而独无盐业之名称,充盐商者,曰办盐务,不曰营盐业,盖业 为私法上之名词,而务则在公法上之名词,犹之办厘捐关差者,而不曰业也。”(注:景本白《引商非商议》,载《盐政丛刊》二集(三)景学钤主编,第9页。)虽然当代 学者多以盐业为研究客体无可厚非,但在清人的语境之中盐业经营的政府统制色彩使我们采 用“盐政”、“盐务”等概念也许更为体切历史真迹。由于从法律角度地道地阐释清代盐法 的论著至今无由得见,一般学者都将清代盐法归结为专卖制度。专卖制度在当代中国仍在国 民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著有影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虽颁布多年,而学 术界和实践部门并未从法学上认真加以研究,对此无人问津。据笔者所见,目前仅有的谈及 专卖的法律性质的论文是1999年13期《中国烟草》上的王培基所著《我对烟草专卖专营的几 点认识》一文。该文这样写道:“‘专卖’、‘专营’既是一个‘整体’但又各具其义,密 切相关又相互区别,不可偏废又不能相互代替,‘专卖’是一种法制,又是国家权力机关授 予的依法行政行为,‘专营’是经济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专卖’是‘专营 ’的保障,‘专营’是‘专卖’的归宿。‘专卖’依法实施检查监督,保护并服务于合法经 营,打击违法经营,‘专营’必须遵守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与经营。”(注:王培基《我对烟草专卖专营的几点认识》,载《中国烟草》1993年第13期。)这种对“专卖 ”和“专营”的界分正说明法学界对专卖法律行为的研究尚属有待开拓的处女地。何为专卖 ?清代盐引的法律性质如何?如此等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论述清代盐法的性质,以就 正于方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