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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张世明 参加讨论

盐商组织的功能主要有:第一,便利于清政府征课。在清代淮盐销往楚岸的过程中,其资 本多而引课多者,祖孙父子世代业盐,扬俗称为大商,每年到岸盐船十居六、七,资本微而 运 盐少者,多系借他人资本,附别店之所,今岁行而改岁止,去来无定,扬俗称为小商,每年 到岸盐船不过十之三、四。正是由于商散而难纪,所以山东设立盐纲,“一切领引纳课责成 纲首整理,以取整齐”,“散商领引皆由纲商查验加戳,然后呈堂用印,”规定总商资力最 低以800引为率,不及此数一律裁革;在两淮,实行滚总制度,“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 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攒造清册,为稽运催 课之凭,谓之滚总”,在这种制度下,盐政和运司就可以唯签头总商是问,按名责成,以纳 课杜私。第二,代表众商与官府沟通,为官府盐务法规政策的确定提供建议。如李煦在巡盐 御史任内,给康熙的奏折中,有关行盐的一些具体建议,就是根据“商人众议”而提出的, 所以他常说:如蒙应允,“是奴才与商人共载万岁天恩”。(注:李煦《湖广两盐行盐口岸地方官员借端抑勒清饬禁折》,见《李煦奏折》第2183页。)乾隆帝在两淮盐运使出京赴 任之际也持意指示:“江广达人老成,可与咨商”。(注:袁枚《小仓山房续文集》卷31,《诰封光禄大夫奉宸苑卿布政使江公墓志铭》。)第三,协调盐商内部的竞争关系。 据《皇朝政典类纂》,两淮盐引在繁荣时期不断增引,后来“盐多则销滞,经通纲筹议将新 加引目划出二十六万余道可以运销,其余则摊入通纲带课而不行盐”。(注:《皇朝政典类纂》卷71,第28页。)盐业专卖本来是 独占垄断利润,但诸盐商之间尽管有引额、引岸、盐价诸多限制竞争的规定,亦不免流通网 点设置、加斤招揽顾客等非价格竞争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内讧,商纲组织在这方面具有重要 作用。第四,承办商巡,有学者认为清廷允许商人雇役缉私,标志着封建国家部分执法权的 出让。 但笔者认为,商巡不是封建国家执法权的分割,而是国家执法权的加强,只是国家为了节省 巡缉私盐的财政支出和弥补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手段;本来即为短缺,这部分力量是新增加 的,焉能谓之出让?第四,对盐商财力消乏后抚孤恤贫,济急周穷,如乾隆年间扬州设立的 “务本堂”即实行月折制度。
    笔者不认为商纲组织是股份公司,但认为商纲组织确实是股份公司的前身。股份公司(comp any limited by shares,Corporation;Aktiengesellschafte;Societe anonyme,株式会社) 被视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圣物,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许多学者不了解西方历史,其实法人制度 在法律中最早见诸于明文是《德国民法典》,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历史并不长。艾瑞克 ·霍布斯鲍姆(Evilc Hobsbwm)在《资本的年代》中指出:在1840年以后,西方“组建商业 公 司(尤其是股分有限公司或类似组织)现在变得更容易,同时也摆脱了官僚控制。在这方面英 国和法国领先一步,德国直到1870年后才建立公司注册制度。”(注:Eric J.Hobsbawm:Die Blutezeit des Kapitals,S 53 Fi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Januar,1980。)但从公司的历史沿革来 看,现代西方实定法中并无我国“企业法人”概念,大陆法系民商法把法人区分为社团法人 和财团法人两种基本类型,而公司最早可从罗马社会中的Universitas,Colligium,Corpus寻 找到其最初始的雏形。方流芳的博士论文《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就详尽考察 了西方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在于 对行政垄断的追求,从特许设立到准则设立是古代公司向近代公司进化的过程。(注:方流芳《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阅览室,未 刊稿。)这样, 在中世纪英国的行会中的同业公会(Livery Companies)等均为近代公司的前身。亨利·皮朗 在《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中这样写到:“自从十一世纪以后,政府当局按照行业的不同 把工匠们组成不同的团体加以监督,用这个方法实行对城市工业的管理。每一个团体都有权 利使它的会员从事该团体所属的行业。因此,在本质上,它们是有特权的团体,与工业的自 由并无共同之处。它们建立在排他主义与保护政策之上,在英格兰这种独占被称为行会,在 德国被称为同业公会或手工业公会。”(注:Henri Pirenne:Sozial 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Europas im Mittelalter.S175 Francke Verlag Munchen.1971。 )和西方的行会、包税商组织与现代股份公司有一 脉相承的联系一样,中国的盐商商纲组织其实也是近代股份公司的企业形态的本土渊源(清 代前期盐商文件资料如前所引即有“公司”连用的现象),但这种中国特色的本土法律资源 不仅被人们所轻视,简直遭到蔑视(借用梅因《古代法》导言中的话)。与西方一样,中国的 盐商商纲其实也是一种国家与盐商之间的中介组织,明清政府把农业社会中的“里甲”、“ 粮长”制度借用移植于商业社会,便利于催征商课和贯彻执行各种盐法规定,具有古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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