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昭平县的辖地主要来自将昭平、马江二里以及府江流域周边县份的部分地方,而富川的二五都和贺县的招贤里则构成了后来黄姚的辖地范围。“万历元年(1573),乃议城昭平,设县治,复添参将,开通水陆之道。”⑦ 这一系列行政建置的变动,构成了昭平县和黄姚在万历之后社会变迁的行政基础。该时期明政府对黄姚的军事、政治控制,在万历年间广西巡抚杨芳所纂的《殿粤要纂》中有清晰体现。从书中的《昭平县图》(参见附录)我们可以看到,黄姚当时称为黄窑,建有黄窑营,属松柏巡检司管辖。关于明政府对黄姚地区具体的管治办法,在《昭平县图说》中有以下记述: 盖马江上通埠头村装,贩鱼盐,以易麻絮。今方议榷税资饷,则此江所关重矣。然道路连亘崎岖,人烟屏绝,不设屯兵,何以便商市往来。由马鞍山度米岭以达思懃江,乃排民输赋至县城必经者,其岭道瓒岏,极目窗翳,不可以无备也。⑧ 从上引材料我们不难看出,明政府对黄姚的控制,是围绕着其与外界联系的两条交通来展开的:一是控制马江水道,以食盐、贸易羁縻僮人;二是控制接米岭陆路,使其输赋。这一点表明,从万历开始,明政府已在包括黄姚在内的昭平地区推行立户入籍登记。关于入籍的效果,万历四十四年(1616)的昭平知县柯寿恺在其所著的《夷情志》中提到: 自府江洗甲之后,几无遗种。纵有漏网素封之家,招之开垦,乐耕输租,已四十年矣。⑨ 从这段材料看,情况似乎非常不错。但实情并非如此,万历以后,整个昭平地区还是处于动荡之中,地方社会上的僮人要么与土司发生政治冲突,要么与“民户”发生田产纠纷。要了解其中缘由,必须明白僮人入籍的方式。军事行动结束以后,明政府将府江流域的田地清理后分给土司,再让土司募兵耕种。郭应聘在隆庆六年的《善后疏》中提到: 两岸三峒,核贼遗田四十万亩有奇……各令土司屯种。人给田四十亩,兵领加有差。⑩ 而《万历武功录》对执行的情况则有更为细致的记载: 万历元年(1573),题准广西清出猺獞占据田土。除平乐、荔浦、永安原系民田,拨还耕种,办纳赋役外,其余俱拔令立土司,募兵领种,每兵给田十亩,其大小头目酌量加添,三年后方行升科,每亩止征米三升,一应差役悉行。(11) 从善后的提议到执行政策,两段材料展示了一些微妙的差异。在对待“贼”的遗田上,郭应聘只提出了将田产分予土司耕种,但对于其中的机制,却没有更多的描述。而第二段材料却告诉了我们,政府和土司处理这些田产的方法。在此段材料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募兵”一词。这提醒我们,这些兵并非土司原来属下的狼兵,极有可能就是当地的僮人。因此,部分僮人入籍的方式可能是通过土司募兵的方式来展开的。这些入籍的僮人以为“军户”的身份获得了田产。这一情况在黄姚的族谱上有清楚的反映。如黄姚街的吴姓宗族的家谱上有这样一段记述: 明万历年间,粤西昭平之北陀移民梗化,上命陈龙崖率师剿之。事平招良民承垦。我麒麟公奉叔祖命选北陀可安。(12) 从这段材料可以清楚看到,吴姓祖先麒麟公并没有参与军事行动的,但在战后被招入户。材料中所提到的陈龙崖实质上就是土司。 以“军户”方式入籍的僮人以此方式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田产。土司或者其手下的狼兵对于后入户的僮人而言,就是“民户”。囿于材料的缺佚,我们不能对这一过程作细致的分析,但我们大致推断,僮人入籍的方式是将田产寄至“民户”(狼兵)之下,田地名义上归属“民户”。僮人向“民户”交纳租钱,而“民户”则代僮人向政府交纳赋税。在这“合作”模式中,僮人借“民户”之名获得了合法身份,而“民户”则获得了经济利益。这一变动后,昭平地区出现了约二十年的相对稳定期。但至万历中期,僮人与“民户”(土司、狼兵)开始发生冲突与纠纷。万历二十六年(1598),黄姚南边的北陀僮酋黄朝田与把总曾唯发生冲突: 黄朝田,北陀抚僮也。万历二十六年,副使林廷升出巡,适把总曾唯与朝田有隙,中以蜚语,遂下朝田于狱。其部数千人,率中怀不安,遂鼓噪围城。(13) 这一次的冲突随后引发了昭平地区大规模的社会动荡,随后朝廷再次采取军事行动,平定动乱。这一事件本身折射出僮人与土司之间在此时期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如果说黄朝田与曾唯冲突的原因没有史料明确记载,那么随后僮民之间的田产纠纷,则彻底表明了僮人与土司、民之间矛盾关键之所在。万历四十四年(1616),黄姜水村僮人王朝章等出告要求立户,由此与民户发生田产上的纠纷。柯寿恺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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