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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立籍与田产之争(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农史》 麦思杰 参加讨论

康熙年间,清政府将府江流域收归版籍之后,开始重新登记入籍。黄姚街的八大宗族极有可能首先立户入籍,这些僮人利用黄姚街处于市场中心地的有利位置,迅速与官府结成了关系,并控制了各种政治、文化资源。与此同时,远离黄姚的僮人则将田产寄至这八大宗族名下,借助这样的方式获得合法的身份。僮人交租,民户纳税。但由此一来,黄姚地区的田产形成了“一田二主”的局面。可以说,黄姚的现象在整个府江流域有相当的普遍性。康熙三十三年(1694),整个昭平地区发生的田产纠纷正是这一原因造成的。《昭平县志》记载的其中一个案件如下:
    康熙三十三年蠲免民粮。有僮人许灵官等遂称既恩免租,亦应免抗不输租。昭平里三、八、十排民萧洪元、何汉昆等随赴督抚呈告,蒙断獞佃民田,每工追租一百斤,与民收领,结案。康熙四十四年又因蠲免,獞人韦应元、闭扶福等复在各宪呈告,遁称既已免粮,民户不应收足租,一百斤止愿三七称输。时何汉昆亦将“一田二主”情由逞诉平乐府。戴锦审明断定,獞不得隐民之租。其獞人抗欠者仰昭平县杨一漳追给。康熙五十年奉部行文,各僮人有粮立户,读书应试,使知王化,免为不轨。獞民遂乘机将三、八、十排民粮割立獞户,以为既以办粮,不应复纳租于民户,又复抗租。何汉昆、萧韶等赴抚院陈元龙呈告,批仰昭平县共追九载之租,给回民户,仍照旧额每工每年输粮租一百斤,永远定案,至今相沿无异。(31)
    这起官司的起源在于朝廷在康熙三十三年蠲免了广西地区的民粮。这一政策导致原将田产寄在“民户”之下的僮人明显感觉到利益受损,于是提出减租要求,但“民户”不愿,遂发生了“民户”与僮人之间的纠纷。僮人抗租的理由,实际上是由于田地产权的不明晰。后入户的僮人随将田产寄至“民户”名下,但仍认为这是其田产,拥有对田地的产权。在康熙三十三年的官司中,“民户”凭借与官府的关系而占据了上风。而上引材料更是告诉我们,不甘失败的僮人试图利用“读书应试”的方式纳粮开户,摆脱对“民户”的依附关系。在此情形下,“民户”何汉昆、萧韶等人将官司升级,告至平乐府并取得了官司的胜利。这起官司体现了先入户的僮人与后入户僮人在田赋利益上的矛盾。
    僮人希望透过读书而立户,从僮而民,摆脱对“民户”依赖的状况。面对此情形,“民户”除运用各种政治手段外,还借助了文化手段以维护自身利益。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康熙至乾隆年间,黄姚街有功名的人开始不断论述黄姚地区“獞人”在经济、文化上的特征。如乾隆二十五年的恩贡生潘文成这样描述:
    文化里离城二百二十五里,前属王化未及。至万历六年始征平伏,一里分为十排,丈田定赋,招獞耕输。一、二、三、四、五、十排为邻省迁居之民开户立籍。六、七、八、九排系平伏招抚之獞人开户立籍。文化一里而有六民四獞之说。其此之谓也乎。(32)
    潘文成在空间上清楚划分了“民”与“獞”之间的区别,用聚落空间强调其差异。同时,又特别指出“獞人”之田是万历以后招耕的,强调“獞人”对田地没有所有权。潘文成的言论实质上指出了当时“民”与“獞”的差异,体现在经济上就是无田之人为“獞”,有田之人为“民”。
    而乾隆十五年的举人林作楫则用文化差异解释宁化里的“民”、“獞”的区别。兹摘录一段如下:
    宁化里民獞杂处,民居其二,獞居其一焉。固无猺人与苗人、狼人也。獞之多者,惟宁化里西以及东西二坪及恩来里,九冲则猺獞杂处……而族之分类,有于三月三日具牲醴,供乌米饭,延请师巫红袍执笏以祭神于庙者,名大獞;而四月八日举者则为小獞……(33)
    林作楫的论述事实是建立在潘文成的基础上,林作楫将“无田之人”的风俗做了细致的描述,将“民”(有田)与“獞”(无田)在文化上区别开来,重构了黄姚社会的文化秩序。林作楫希望用文化的手段证明那些佃种之人正是前明招耕之徒,其对田地并无所有权。潘文成与林作楫分别对“民”与“獞”的界定,反映了从康熙至乾隆年间,在地方社会变动的过程中,先入户的僮人成功地运用文化的手段控制了后入户的僮人,并切断了“獞人”向上流动的途径,确保了自身的既得利益。万历年间的田产纠纷,在这一时期被黄姚街的几大宗族重新解释。明末在田产纠纷中处于劣势的部分僮人,在明末清初之际成功地转换了自己的身份,将自己的祖先追溯为由广东、福建迁居而来的汉人,反过来利用明末田产案件来争取自身利益。
    明末田产案件在这里表现出了丰富的文化意义,作为事实的“田产案件”与作为文化观念的“田产案件”表达出完全不一样的历史内涵。在清代,作为文化观念的“田产案件”事实上成为了僮人间在争夺田产过程中的重要文化资源。而其背后所凸显出来的“民獞”矛盾,实际上又是在王朝文化权力体系内的群体与体系外的群体的博弈。府江流域纳入王朝版图的过程,是由县城通过市场中心地层层向边缘扩张。黄姚街的八大宗族,就是处于中间层的群体。中心与边缘的概念,不仅仅体现在空间上,而且亦体现在文化权力体系上。同时,“中心-边缘”也并非绝对的概念,其更多地体现出了不确定性与流动性。在边缘地区的群体透过“寄名”的方式进人王朝版图,而中心地的人群则通过文化、政治等形式力图控制边缘地区。“民-獞”的概念在府江流域既是空间上的政治经济依附关系,也是文化权力的秩序。因此,康熙以后昭平地区的士大夫对明末田产纠纷案件的重新书写,所表达的内涵就格外值得玩味。黄姚街八大家族的僮人在康熙之际转换身份的过程中,借助了“民獞”的文化话语,实现了对周边僮人的控制。这一政治、文化、经济上的依附关系,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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