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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医病纠纷探略(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马金生 参加讨论

四、明清时期医病纠纷“沉寂”的原因
    尽管明清时期的医病关系非常紧张,但医讼却非常少见,显然与该时期医家的谨慎因应不无关系。但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又似乎并非如此简单。作为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似应有更深层次的因素需待我们探讨。对此,清人魏之琇在《续名医类案》中的一段评论,便值得特别注意。
    “黄帝曰:不能起死人而不杀生人。扁鹊述其言,是病已成,虽黄、扁不能使之生明矣。其有本无病、或小有病而误诊之,以至于不可救,则粗工之罪也。然而病者之妻子父母,转诿之命与数,而粗工哓哓自解,且以为吾尝尽心于是,而不谓其人之不克承也。天下如此其大,岁月如此其悠且久,粗工遍满宇宙如此其众。计其一日之中,方心毒手所斩刈戕贼者,各列其姓氏,各存其医案,盖较之谳狱决囚之册,或相什佰,或相千万而不可底止。幸矣,其各相诋讳,闵默而不以告人,故其案如飘风阴火,随时灭没,而世莫知也。”(45)
    按照魏之琇的观察与估量,在这样一个庸医“遍满宇宙”的时代,被“斩刈戕贼”的病人当数不胜数。但是,大量的事例却如“飘风阴火,随时灭没”,并未被世人所知觉。何以然呢?魏氏在此提到了几个原因。一是病者家属笃信运命,即使亲人被医治而死,一般也不会归咎于医者,而是“诿之命与数”。二是医家精于自辩,往往推说病人病重,自己已尽人事,只是苦于无力回天。三呢,则与当时缺乏相关的载体直接相关。应当说,这在一定程度上点到了问题的症结。
    由于科学的不发达,对疾病与运命的关系,古人一直以来都持有某种神秘的态度。如据余新忠的考察,清代江南人对瘟疫的认识中,“鬼神致疫”的观念无论在文人阶层、医家群体,还是一般民众中都颇有影响。一旦患有时疫,设醮祈禳是一种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因应途径。(46)中国台湾学者熊秉真通过对中国近世儿童健康问题的研究发现,若儿童生有疾患,无论是仕宦之家还是平民百姓,祝祷与医祷是并行不悖的。(47)在疾病的治愈与否很大程度上仰仗运命的观念下,即使病人被医家治坏,只要迹象不明显,一般也不会将责任归在医家身上。对此,慵讷居士对那位偶然治愈一朱姓病人,后“不及两月,医死者十余人”的浙鄞徐姓医人的评论最耐人玩味。他说,“朱复活二十余年,是盖朱之命不应死也,天遣徐以医之。救一人而杀十余人,亦由天遣而杀之。从知生死存亡,皆归于命。……医之者,但能医不死之病,而不能医不生之命也”(48)。在“医病不医命”观念的影响下,很少有病家去告医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官府在裁断医讼案件时也多少受到了天命观念的影响。在上文所举的万六一案中,县官引用扁鹊的“非能生死人,有当生者,越人能使之生”的言论来作为判案的依据,即是明证。所以《大清律例》规定,只要医者对病家并无“故害之情”,仅“收赎”赔银了事。官府的相关态度,显然对医讼的兴起起到了抑制作用。更何况,我国古代将“无讼”视为儒家的理想境界与考察官吏政绩的主要标准,一般与民生关系甚切的案件,如田产、婚姻、继承等尚多采取调处的方式来解决争端,(49)像医讼这样的“细事”,官府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便在情理之中了。由此一来,对于那些证据缺乏的案件,或者对于部分并不爱惜羽毛的医家来说,法律所能发挥的效力也就不会很大了。(50)
    医家在危难时刻自我多方开脱,在明清时期的医案、医话中屡见不鲜。显然,这与该时期病家的频繁换医是分不开的。医者频繁往来、上下其手,即使病人被治坏,也很难将责任限定于某一医家身上。由此,医家见事不谐遂互相诿过,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此其一;其二,同是因医病关系的疏离而导致的病人延医方式,一样值得我们注意。明清时期的病家如何延医,目前已有相关研究面世。中国台湾学者蒋竹山通过对明代晚明官僚祁佳彪家族的医病关系史研究发现,与祁氏往来的四十名医者都与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朋友关系,这在江南地区的仕宦家族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51)余新忠对明清时期普通百姓延医方式的研究则表明,平民百姓在延请医家的方式上,一般不外乎延请平时熟识之医、亲友近邻代为荐医以及铃医自荐三种形式。(52)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注重人情伦理的熟人社会,如若是朋友举荐的医家治疗有误,恐怕很少会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至于铃医,由于行踪不定,只要假以时刻,很快便会兔脱逃逸,一走了之。(53)
    至于相关载体的缺乏导致大量纠纷湮没不彰,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我国古代,医生诊疗病人后,一般会将诊治对象的姓名、年龄、病症以及诊疗过程记录在案。但如果事事都采取实录直书的态度,势必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一旦治疗有误,官府只要检索医案就会一目了然。因此,许多医家在医案的书写上做尽文章。有的索性将医案写成天书,令人不明所以。更多的时候,医案反成了医家博取声名的手段之一。(54)医家对医案的“精心”书写,自然会使很多关乎医病关系的资料被人为地“过滤”掉。更何况,只有部分名医的医案被刊刻付梓,而普通医者的医案多半将随着医家的逝去而人亡物亡。这也是我们只能在这一时期的笔记、小说与文集中去细细爬梳医病纠纷资料,而在医案中却基本难见的原因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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