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中央朝廷与地方关系中的江南著姓望族(9)
在曾国藩、李鸿章督抚进京之前,太常寺卿潘祖荫又曾多次上书朝廷请减江南积欠钱粮以收拾江南人心。同治二年(1863年)四月二十日,即在曾国藩、李鸿章进京前一个月,潘祖荫再次上奏《请减江南赋额疏》云: “江苏漕赋之重,甲于天下。自南宋籍没官田之租,元明以来即准此以为赋额。嘉靖中将官田民田均派摊科,官田虽减,民田反增。苏松两属官田甚多,故赋额独重,太仓次之,常镇又次之。周梦颜《财赋考》谓明比宋多十倍,比元多七倍,其大较也。…… 臣窃见前江苏抚臣林则徐奏疏,有云:江南漕赋独重,苏松常镇太仓四府一州之地延袤仅五百余里,岁征地丁漕项正耗额银二百数十万两,漕白正耗米一百五十余万石,又漕赠行月南屯局恤等米三十余万石。比较浙省征粮多至一倍,较江西则三倍,较湖广且十余倍。…… 自道光三年以来,岁无上稔,十一年又经大水,民力愈殚。……囊时特以积重难返,殚而不为,今则江南数郡兵燹频经,苏常至今未复,不于此时酌减旧赋,更定新章,将来照常征收,上持空名,民受重困,以残破之余,虽求如道光年间实征之数且不可得…… 臣闻湖北漕额经前抚臣胡林翼裁减清厘,不独民生利赖,国课亦且大嬴。此时江南郡邑渐就荡平,因时制宜,实事求是,与民更始,酌定额粮,抚字之恩加与荡析之后,则戴德者愈深,携离之众返诸畎亩之中,则弭变者甚大。”(43) 就在朝野大臣的共同努力下,清廷立即颁布上谕,令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督饬布政使和粮道设局办理“江南减赋”事宜,查明有关府厅州县情况,折中议减,并将曾、李奏折与潘祖荫等人的奏折一并交部核议。最后折衷近三十余年实征与旧额,清廷“准苏(州府)、松(江府)、太(仓直隶州)减三分之一,常(州府)、镇(江府)减十分之一。”这次清廷为江南减赋削减的只是无法征足的空头数据,清政府的实际收入并未因此而减少,但正是这个空头数据曾给征税环节带来诸多弊端,正如冯桂芬所说:“不减额之弊,在多一分虚数,即多一分浮费,减额之效,在少一分中饱即多一分上供。减额既定,胥吏无权,民间既沾实惠,公家亦有实济。”(44)正由于这个缘故,所以当上述潘祖荫等为“江南减赋”的奏本上达清廷“竟荷愈旨”时,使得当时江南的“三吴千里欢声如雷”。(45)尽管这次削减的数额未能完全如愿,但想清初顺治年间发生的“奏销案”曾令多少江南士绅一夜之间沦为平民、囚徒,曾让多少士绅风声鹤唳,远走他乡,甚至自杀身亡,又有谁能料到二百年后江南士绅(主要是江南望族士大夫)竟让朝廷一次削减三分之一。细绎江南减赋之过程,不仅可以看到晚清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转变,同时也可以看到地方士绅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是如何发挥其效用的。它标志着江南士绅力量的复苏,是清代皇权与绅权关系的转折点。[25] [收稿日期]2013-02-20 注释: ①《易·序卦传》。 ②林大春撰《孙忠烈纪遗》,载焦竑编《献征録》第二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行。并参阅吴仁安著《明清江南著姓望族史》上编,第三章第四节《集忠、孝、文、武于一门的浙东名族--明代绍兴府余姚县“孙境孙氏”孙燧家族史个案研究》,第209-21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③查继佐撰《罪惟録》卷十二《孙燧》。 ④《余姚县志》卷十四。 ⑤《明太祖实録》卷一五。 ⑥《明太祖实録》卷二九。 ⑦《明史》卷181《王鏊传》。 ⑧王季烈编《莫厘王氏家谱》卷13《述德上》,1937年石印本,第65页。另,参阅吴仁安著《明清江南著姓望族史》下编,甲组第七则《明清时期苏州府吴县洞庭东山镇王鏊家族》,第343页-3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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