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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古代文明》 常文相 参加讨论

明代的中国,无论就其国际处境还是国内社会经济结构而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是国内外诸多学者大致的共识。不过,在如何呈现当时社会变化的基本事实面貌以及如何解释那时的变化方面,学界的看法则有诸多不同。近年有学者提出了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认为,明清时代中国社会形态的特质可以概括为一种“帝制农商社会”,即一种在中央集权的帝制框架内展开的以农业、手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商业化程度日益增强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体制中,皇帝--官僚--郡县制为轴心的国家体系与农商混合经济达成了相当稳定的共生态,商业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士商趋于融合并引导社会权力结构渐次向“绅商”共同支配的格局演变。①如果这种看法基本成立,则意味着商人与当时的社会体制,包括帝制国家体制,是深度契合的。由此推论,则商人乃至商业资本的进一步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不一定会造成“帝制农商社会”的解体。这就构成了一个值得深入追问的话题:明代乃至整个明清时代的商人,与当时既有的社会基本体制,就其发展演变的含义而言,是怎样的关系?梳理较早时期学者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到,关于明清商人,以往学者较多关注的是商人资本发展对“资本主义萌芽”是否具有促进作用的问题。如吴承明先生指出,明代“徽商、山陕商等大商帮的出现,说明国内市场已有相当的积累货币资本的能力”。②李之勤先生主张,要正确估计明末清初的商业资本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积极作用。③对徽州商人有深入研究的叶显恩先生也认为明清徽商“聚集了巨量的货币资本,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提供了历史前提”。④这类研究,并未直接论证商人与当时社会的关系,但又都从经济结构分析角度,表达了对明清时代商人可能通过其商业资本运作行为推进既有社会体制发生本质性变化的思考。这与前面提到的明清时代商人与当时社会体制关系的问题就构成了一种扩展分析时的关联性。⑤具体考察明清商人在何种意义上与当时的国家、社会体制是对立冲突的,又在何种意义上与其是互洽或兼容的,会涉及诸多复杂的侧面,需要逐步研究。本文尝试专从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即该社会人群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体制内被界定的地位与权利状况入手,探讨明代商人与当时社会体制的关系。
    从这一特定的角度看,前人已有一些值得特别注意的研究。其中,范金民先生主张,地方官对商业诉讼的裁断,绝大部分“既出于情理的考虑,也符合法律的精神,更兼顾到涉案双方的实际经济能力”。⑥他考察了明清商事诉讼的具体情形及各类商事案件中涉案者的相互关系,尤其注意到商人对当官应值的额外负担的控诉,翔实展现出当时商业法律的运行状态。邱澎生先生曾就清代前期官员处理经商冲突事件的方式进行考察,指出在清前期的苏州,政府官员虽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保障商人权益,但他们确实也做到了对商人经商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绝不能说在执行“抑商”政策。晚清以前的历代政府皆未曾真正推行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商”政策固然是事实,但却不能因此将清前期政府未支持商业发展的现象看成是“抑商”。⑦邱先生研究的清代情况对考察明代的情况无疑具有启发意义。此外,孙强先生曾对晚明商业纠纷的司法审判进行考察,认为商人可以借助司法手段解决合伙纠纷,民间社会形成并公认的合伙活动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道德责任等惯例规则也得到了官府的维护,且司法裁断对牙行责任的认定也大体清晰明确,在保护商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功能。⑧基于以上研究,我们要进一步探析的是,明代国家制定的有关商人的法律规章及政策,将商人置于怎样的法权地位上,他们是否与其他庶民人群平等?就商人被国家法规制度所界定的权利与地位而言,他们同国家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一、明初服饰规定与路引的含义
    朱元璋曾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下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⑨单从该条例所表述的对商人衣着的禁令看,当时商人社会地位似乎较农民为低。但进一步审视,却能发现一些以往被忽略的因素与变动迹象。商贾毋许衣锦的法令可上溯至汉初,《史记·平准书》称:“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⑩王夫之的《读通鉴论》对此评论道:“贾人富于国,而国愈贫……高帝初定天下,禁贾人衣锦绮、操兵、乘马,可谓知政本矣……贾人之富也,贫人以自富者也……民安得而不靡?高帝生长民间而习其利害,重挫之而民气苏。”(11)汉高祖建汉伊始,民生凋敝,百废待兴,而此时富商大贾骄侈,刘邦加以挫抑,亦是事出有因。实际上汉代后来对商人政策有所放宽,商人势力发展,到汉文帝时,已形成“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局面。(12)明朝开国时的社会环境与汉初相似,朱元璋宣布商贾不准穿绸衣纱,确有崇本务实以扭转社会趋利风气的现实考虑。他尝谕户部:
    人皆言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涂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衣,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尔宜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庶民之家,不许衣锦绣,庶几可以绝其弊也。(13)朱元璋要求四民各安其业,毋事华靡,着眼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秩序稳定,因而加强对不务生理的游惰者的规约,并非专门针对商人阶层。其实朱元璋认为商人并非低贱,对于汉初君主过分贱商的做法并不十分赞同。他曾向侍从发问:
    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朕审之久矣,未识汉君之本意如何?《中庸》曰:“来百工也。”又,古者日中而市。是皆不可无也。况商贾之士,皆人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14)可见朱元璋不但肯定了商人的社会职能,且还将他们与其他庶民一视同仁,本无特意贬损的意图。前述洪武十四年对商人服饰加以限制的条令实行效果也令人怀疑。《明会典》记载该条令之后又补充后来情况云:“正德元年,禁商贩、吏典、仆役、倡优、下贱皆不许服用貂裘,僧道、隶卒、下贱之人,俱不许服用纻丝、纱罗、绫绵。”(15)这一方面表明从国家典制对服饰的规定说,一般商贩的地位的确不高,仅与仆役倡优并列,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僭奢之习渐涨的实情,以至于官府不得不对各阶层人群的服色作出调整性规定。其中能够见到的变化是,至正德年间,只有僧道隶卒等下贱之人才不许服用丝绸,而普通商人已不受此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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