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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古代文明》 常文相 参加讨论

明政府为盐商等商人科举应试提供便利,反映出盐课收入对于国家财政日益重要的同时,也预示着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嘉、万时人汪道昆就说:“今制,大司农岁入四百万,取给盐筴者什二三,淮海当转毂之枢,输五之一。诸贾外饷边,内充国,戮力以应度支。”(75)万历末年袁世振条划创立盐政纲法时亦疏称:“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76)日本学者藤井宏在考证完商籍问题后也基于万历中期以来皇室挥霍无度及国家连年用兵导致国库巨大损耗的事实,谈到:
    商籍的规定……是意味着对于盐商为主的客商的特别优待,一般地说官僚子弟虽附籍于寄居各地,但不许应科举试。所以对于商人就其分配有生员名额等,应认为是特殊的优待……盐课收入,则是国家财政之重要的来源。因此,对于能提供资金的盐商予以怀柔优待,俾便征税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乃属当然之理。(77)
    其实,众多商人能够历经科举步入仕途本是明初以降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流动性和开放性持续增强的表现,即四民中的农、工、商都可以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通过个人和家族的努力荣取“士”的身份。其中商人凭依财富基础更易向士阶层靠拢,因之造成了士商界限的模糊以及社会分层体系的简单化。如此一来,商人逐渐和缙绅一起共同占据了社会的优势地位,从而为社会权力支配结构的演变展示出广阔前景。(78)
    总观全文,明初商人虽然在衣着服饰和离乡外出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实与当时甫经战乱的现实环境下,统治者为重建秩序和保障生产而推行的强化对社会各阶层群体控制的施政方针有关。朱元璋重点打击的只是不事生理、骄奢怠惰的游食之徒,商人正常的商业活动获得认可,并未成为其一意抑制的对象。《大明律》等典章律例从立法的角度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及商人行为,同时也保护商人的正当权益不遭非法侵夺,内里没有传达出专欲阻遏商业发展的用意。明政府惠恤商民的为政理念还直接落实在商事诉讼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商人与庶民中的其他人群一样,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经由这一途径,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以表达和实现,且民间的商业契约合同也可作为断案凭据而发挥效用。同样,明代商人在科举仕进方面亦不曾遭遇特殊歧视,他们能够得到同其他庶民均等的机会参加科考,也可以上书言事并通过捐赀进学补官,后期明廷还专门设立“商籍”以解决商人子弟由于户籍所限不能异地应考的困难。综上可知,就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而言,国家是把他们视作社会组织的基本组成人群加以平等看待的,二者不构成本质上的对立和冲突。既然如此,则明代商人是含纳在当时帝制体系框架之内的,并非社会既有体制的瓦解势力。当我们言及明朝的“抑商”政策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慎重考量。
    [收稿日期:2013年7月30日]
    注释:
    ①参见赵轶峰:《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东北师大学报》,2007年第1期;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古代文明》,2011年第3期。
    ②吴承明:《论明代国内市场和商人资本》,载氏著《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45页。
    ③参见李之勤:《论明末清初商业资本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的积极作用》,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④叶显恩:《徽商的衰落及其历史作用》,《江淮论坛》,1982年第3期。
    ⑤关于明清时代商人与该时代社会体系关系的研究曾吸引诸多学者的注意,多数研究者肯定明清商人瓦解旧体制的作用,同时为他们未能突破既有体制的束缚而感到遗憾。如傅衣凌先生曾讲道:“对于中国商业资本是怎样地替封建制度服务,以巩固封建制度的统治,从丰富的史料里完全可以得到证实。同时,复因明清时代中国已是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于是遂使本时期的商人和商业资本,又充分地含有资本主义萌芽期的历史特点,对于旧生产方式具有分解的作用,这也都在史料中得到印证。”见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04页。唐力行先生认为“传统的中同社会结构始终将商人置于两难的境地”,而“16世纪后世界市场对中国商品的需求,刺激了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经济新因素得以发展,无不体现了商人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见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126页。王家范先生在论证我国传统商人的地位时亦说:“他们苦于与政治的关联,不得不在帝国超经济干预环境下讨生计……终究无力走出中世纪峡谷,成长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势力”。见王家范:《帝国时代商人的历史命运》,《史林》,2000年第2期。余英时先生曾批评大陆学者长期讨论的“资本主义萌芽”是“问错了问题”的,同时也细致考察了明清时期商人与当时国家和社会组织体制之间关系的问题。见余英时:《关于韦伯、马克思与中国历史研究的几点反省--〈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自序》、《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载氏著《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16、188-192、33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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