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常熟县禁革木铺当官碑》,苏州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69条,第106-107页。 (58)《常熟县裁革典铺代备各衙门铺陈碑》,苏州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18条,第181-182页。 (59)《常熟县严禁致累绸铺碑》,苏州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3条,第3页。 (60)《院道移会浒墅关禁革盐商银钱船钞与铺役生情指索碑示》,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49条,第233-234页。 (61)申时行等:《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第245页。 (62)范金民指出:“明清时期特别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窘紧时期,商人经营的法律环境是相当险恶的……商业铺户不断地告官告役,官府不断地就具体控诉作出维护商铺的禁令,但是却缺乏对衙门吏胥行为的普遍约束条例,禁令越具体,越难约束名目繁多的吏胥的作弊行为。商铺有可能获得了法理上的胜诉,而难以获得实际利益上的胜诉。”见范金民等:《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第11-12页。 (63)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2,《科举开设》,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1525页。 (64)申时行等:《明会典》卷78,《礼部三十六·学校·儒学》,第452页。 (65)《万历野获编》云:“景泰以后,胄监始有纳马之例,既改为输粟,初不过青衿援例耳。既而白身亦许加倍输纳,名曰‘俊秀子弟’。”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5,《科场·纳粟民生高第》,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05页。 (66)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106,《蒋次公墓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5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155页。 (67)谢肇淛:《五杂俎》卷14,《事部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12-413页。 (68)陈暹:《立运学以育遗才议》,载史起蛰、张矩:《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20页。 (69)李卫:《敕修两浙盐法志》卷15,《商籍·科目》,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第1737-1739页。 (70)苏昌臣:《河东盐政汇纂》卷2,《运治·敷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526页。 (71)李卫:《敕修两浙盐法志》卷15,《商籍·人物》,第1792-1793、1796页。 (72)吴吉祜:《丰南志》卷10,《杂志·杂记》,《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7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79页。 (73)王国安等:(康熙)《浙江通志》卷26,《名宦一》,《中国地方志集成·省志辑·浙江》第1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第641页。 (74)许承尧:《歙事闲谭》卷29,《吴宪》,合肥:黄山书社,2001年,第1041页。 (75)汪道昆:《太函集》卷66,《摄司事裴公德政碑》,《续修四库全书》第1347册,第533页。 (76)袁世振:《两淮盐政编一·附户部题行十议疏》,载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474,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203页。 (77)[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傅衣凌、黄焕宗译,《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38页。 (78)有关明代社会分层体系简单化及向“绅商”支配结构演变的论述可参见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325-327、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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