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规定使职僚佐的员额。前文所谈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经略使、榷盐使、榷税使的僚佐配备情况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唐朝政府对某些使职的僚佐人数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开元十年(722 年)六月七日敕:“支度、营田,若一使专知,宜同为一额,共置判官两人。”(注:《唐会要·诸使中·诸使杂录上》。)大历十二年(777年)五月十三日规定:“诸道观察、都团练使判官各置一人,支使一人,推官一人,余并停。”(注:《唐会要·诸使中·诸使杂录上》。)大和五年(831年)十月敕:“楼烦监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员,巡官一员。”大和六年(832年)十二月敕:“陇州防御使, 宜准长庆二年(822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员,其兵马留后判官宜停。 ”(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开成四年(839 年)六月又裁撤了诸道节度使下属的行军司马及参谋等职,规定节度判官“以一员为定”(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还有一些规定,兹不赘述。总的来看,唐朝使职僚佐的员额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按唐朝自安史之乱后财政日渐匮乏,其如此裁减使职僚佐人数,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减少政府财政开支。 第三,使职僚佐的官品由朝廷任命,升迁改转亦由朝廷决定。使职自辟僚佐,署以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一类的职位,但这些人所带朝官官品,却要由使职上报,朝廷任命。如韩愈,先为宰相兼宣武军节度使董晋辟为巡官,上报朝廷,得试秘书省校书郎(正九品上);后为武宁军节度使张建封奏为节度推官,得试太常寺协律郎(正八品上)(注:《全唐文》卷六三九李翱《故正议大夫行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韩公(愈)行状》。)。以后“调授四门博士,转监察御史”(注:《旧唐书·韩愈传》。),成为国家正式官员。又如令狐楚进士及第后,“桂管观察使王拱爱其才,欲以礼辟召,惧楚不从,乃先闻奏而后致聘。”(注:《旧唐书·令狐楚传》。)是为先奏请朝官,后聘为幕僚的例证。 至于使职僚佐的升迁改转,唐朝政府亦有相应的规定。一是对使职僚佐的充职改转时间有明确规定。如贞元十六年(800 年)十二月敕命:“诸道观察、都团练、防御及支度、营田、经略、招讨等使,应奏副使、行军、判官、支使、参谋,掌书记、推官、巡官,请改转台省官,宜三周年以上与改转。”到元和七年(812 年)七月又敕命:“诸使府参佐检校,应试官月日计,如是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经三十个月外,任奏与改转。余官经三十六个月奏改。如经考试有事故,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个月,即往申奏。”(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上》。)另外,又规定:“诸道节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约五年以上,方得改转。押衙兵马使,约七年以上,方得改转。”(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可见唐朝政府将使职僚佐分为若干类,分别规定了其升迁改转时间:第一类为诸使府中本官为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的参佐检校,改转时间为二年半(30个月)以上;第二类为诸道观察、都团练、防御等使下属的副使、判官、参谋、推官、巡官等僚佐,上请改转台省官的时间为3周年(36个月)以上; 第三类为诸道节度使下属的都押衙、都虞候,改转时间为5年以上; 第四类为节度使下属的押衙兵马使,改转时间为7年以上。如果参佐本人有问题, 即“考试有事故”或“停替官”,则改转时间再延长10个月。不过,这些规定也并非绝对不变,如《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载元和十五年(820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书云:“内外六品已下正员官, 诸道诸使奏充掌职,比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年已上,方许奏请,即与依资改转。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滞。请今后诸道诸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经一周年,即与依资改转,未一周年,与同类试官。”皇帝从之。其后注云:“旧制,使府判官,二周年始许改转。通计三考,谓之得资,与同类试官。今不依旧典,物议非之。”说明使府判官(本官为六品已下正员官)的改转年限原定为两年,到元和十五年(820年)十二月, 又缩短为一年。所有这些,都不是任使职者本人可以决定的。 二是对使职奏请序迁改转的僚佐人数及晋升官品也有具体规定。如《唐会要》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所载开成元年(836 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书云:“准大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注:此处抄载有误,按“大和”乃唐文宗年号,只有九年,未有大和十一年。),诸道节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约五年以上,方得改转。押衙兵马使,约七年以上,方得改转。三万人以上军兵,每年许奏四人。其序迁合与宪官者,以曾历两任,奏授宾、詹者与监察,以次迁序,止于侍御史。其御史中丞以上官,并须因有战功,方得奏请。诸道团练下万人以上军,所奏不得过殿中侍御史。如未有宪官者,不在奏限。万人以下军,不因战功,并不得奏论请。”皇帝依奏。据此可知,到唐文宗前后,唐朝已将藩镇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三万人以上军”,节度使每年可以奏请改转官品的僚佐4人,一般合与宪官者, 不得超过侍御史(从六品下),若要奏请御史中丞(从五品上)以上宪官,则该人必须立有战功;第二类是“万人以上军”(不超过3万人), 团练使每年奏请改转官品的僚佐人数不详,但肯定不会多于4人, 所奏改转宪官官衔不得超过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第三类是“万人以下军”,团练使下若无战功,则不得奏请改转官品。到咸通十二年(871年)七月, 又改为:“诸道节度、防御使下将校,奏转试官及宪衔等,每年量许五人;都团练、防御使量许三人为定”(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即将藩镇由三种类型减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为诸道节度、防御使,每年许奏改转官品(试官及宪衔)的属下5人;第二类为诸道都团练、 防御使,每年许奏改转官品(试官及宪衔)的属下3人。 以上史实充分表明,唐朝实施的确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使职自辟僚佐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