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职产生的原因 关于唐朝使职产生的原因,学术界已有多人进行过探讨,颇具启发意义。以下笔者在此基础上,再从唐朝官制本身、使职本身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等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考察。 (一)从唐朝官制本身来说 唐朝的官制是武德七年(624年)确定的,大抵沿袭隋制, “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次将作监;次国子学;次天策上将府;次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领军、左右武候、左右监门、左右屯、左右领为十四卫府。……并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为外职事官。”(注:《旧唐书·职官志一》。)唐人杜佑称赞其制为“百司具举,庶绩咸理,亦一代之制焉。”(注:《通典·职官一·总序》。)宋人欧阳修等称赞唐制时说:“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也。”(注:《新唐书·百官志一》。)他们的赞誉不无道理。唐朝的官制确实是汉朝以来最完善的,曾为唐初的繁荣发挥过重要作用。 唐朝官制确定之后,高祖、太宗、高宗、武后、中宗、睿宗、玄宗各时期均有些变动,或改易官名,或增减属员,但基本面貌仍旧。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刊定职次, 著为格令”(注:《通典·职官一·总序》。)。现存的《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注:《新唐书·艺文志二》。),肯定吸收了开元二十五年的格令。杜佑指出,开元二十五年格令,“皆武德、贞观之旧制,永徽初已详定之,至开元二十五年再删定焉。”(注:《通典·职官一·总序》。)可见《唐六典》所载乃武德、贞观之旧制,包括永徽至开元间的沿革情况。 当我们对《唐六典》进行全面分析之后,就可以发现,唐初官制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比较完善的中央政权机构与相对不完善的地方政权机构同时并存。 唐朝的中央政权机构是比较完善的。三省长官共为宰相,中书省掌制定政策,门下省掌审议政策,尚书省掌执行政策;尚书省下的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及其下属的二十四司分掌各项具体政务,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和少府、军器、将作、都水等四监及其下属的四十七个署分掌各项具体事务,御史台掌监察,国子监掌学校教育,诸卫掌禁御和军队等等。举凡国家政事的方方面面,都有专门机构或专设官员具体负责。 相比之下,地方政权机构就很不完善了。以州郡为例,上州设刺史以主政务,另设别驾、长史、司马为其辅佐,下设录事、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7个参军分掌有关事务,又设市令掌贸易、经学博士掌学校教育、医学博士掌医学教育。可见州郡的政权机构要比中央政权机构狭窄得多,州郡事务的方方面面,并非都有专门机构或专设官员负责。 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中央和地方都存在的而且必须承办的具体事务,中央置有主管部门,而地方却无相应的对口机构或官员。比如屯田、营田,中央由工部下的屯田郎中和司农寺主管,而州郡却无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官员;又如手工业生产,中央由工部、少府监和将作监主管,州郡亦无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官员;再如畜牧养马事务,中央由工部下的驾部郎中和殿中省等部门负责,地方亦无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官员。于是才有营田使、盐铁使、群牧使等使职的设置。 第二,地方实行州(郡)、县两级制,造成中央鞭长莫及。 中国疆域辽阔,地方建制是否合理,历来是十分重要的。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两级制与三级制都出现过,但相较之下,三级制更为合理。西汉实行郡县两级制,至哀、平之际,有郡103,县1 314,道32,侯国241,其中道、侯国相当于县。此外,还设置13 州部刺史以视察诸郡,虽“不常所理”(注:《通典·州郡一·序目上》。),但已显示出中央直统郡县有些鞭长莫及。隋朝再行郡县两级制,“大凡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五十五”(注:《隋书·地理志上》。)。但就在隋文帝未统一全国之前,已先后设置河北道、河南道、西南道、山南道、淮南道等5个行台,行台设尚书令、仆射、尚书、左右丞、侍郎等官员(注:《隋书·百官志下》。),以管理行台所辖地区,可见隋朝中央对直辖郡县也感到力不从心。另外,隋朝还频频设置安抚大使,如韦师,开皇初年,“迁河北道行台兵部尚书,诏为山东河南十八州安抚大使”(注:《隋书·韦师传》。);周法尚,开皇十年(590年), “转桂州总管,仍为岭南安抚大使”(注:《隋书·周法尚传》。);杨素,仁寿四年(604年),“为并州道行军总管、 河北安抚大使”(注:《隋书·杨素传》。),以讨汉王杨谅。这些安抚大使,直接执掌若干州郡的军政大权。显然,这类使职的设置,也与隋朝中央对直统郡县力不从心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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