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秦始皇二十六年行用旧历还是新历?笔者以为,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后称帝,且当年对历法有所改动,新历应该从始皇称帝第二年,亦即二十七年行用。这一点可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论定。 《秦始皇本纪》于是年先记王贲灭齐事: 二十六年,齐王建与其相后胜发兵守其西界,不通秦。秦使将军王贲从燕南攻齐,得齐王建。 次记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提到“虏其王,平齐地”: 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王曰: “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帝号议定后才记改正朔一事,且此前称嬴政为“王”,此后为“始皇”,极为分明: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18) 众所周知,纪传体史书的“本纪”具有编年性质,以帝王系年,以年系事,事分先后。由记载次序极易看出,灭齐事已入始皇二十六年,改正朔在此后,由此知道二十六年的历谱是按“旧历”编制的,其历书已在二十五年底颁布行用。 同样,如果黄一农所言不错,秦王政九年四月亲政后改历,则新历当从十年行用。但秦始皇崩于三十七年七月,胡亥在当年九月前即位,由此看来,秦二世若进行过历改,则新历从二世元年起用。 综前所述,可以判定以下事实: 1.秦王政元年至秦灭亡前均以十月为岁首; 2.据《史记》载,秦统一后改动历法,新历从秦始皇二十七年起用; 3.若秦王政亲政后有历改发生,则新历必起用于秦王政十年;而秦二世即位后若改历,则新历从二世元年起用。 下面分析周家台秦简历谱A、B系于秦始皇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会有什么结果。 这两件历谱系于秦始皇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后,则与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构成一组历简。(19) 按照四分术,这组历谱各月朔小余必须满足表1。(20) 今以颛顼历、殷历分别推排秦始皇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历谱并与历简历谱相对照(见表2),(21)发现25个朔干支中,颛顼历和殷历分别有15例和8例不符。如果加大半日(470,分母为940,下同),即使用借半日法,则分别有3例和4例不符。 事实上,由于古六历同为四分术,且朔小余具有表3所列之关系,亦即,对同年同月之朔,黄帝历所得小余较夏历大51,周历较夏历大102,余类推。由表1、表2分析可知,秦始皇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历谱朔小余取值范围较颛顼历大604-649分,根据同月朔小余差值很容易判定古六历或经过进朔后的衍生历法(进朔值只可能取441、470、499中一种),(22) 均不能与这两年历谱相容。当然,如果将秦二世元年历谱也归于一组或不计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结论也不会改变。 但《史记》、《汉书》中却多次提到汉初袭秦正朔,用颛顼历,如《史记·历书》云:“汉兴,高祖曰‘北畴待我而起’,亦自以为获水德之瑞。虽明习历及张苍等,咸以为然。是时天下初定,方纲纪大基,高后女主,皆未遑,故袭秦正朔服色。”(23)《史记·张丞相列传》说得更加明白:“太史公曰:张苍文学律历,为汉名相,而绌贾生、公孙臣等言正朔服色事而不遵,明用秦之《颛顼历》,何哉?”(24)《汉书·律历志》云:“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25) 由于这一缘故,从清人姚文田到现代学者陈久金、陈美东、黄一农等都主张以古六历(主要是颛顼历和殷历)为基准,采用借半日法(470),或者其他可能的进朔值(441、499)来恢复秦和汉初的历法。陈久金、陈美东认为,秦王政九年至汉初太初改历前一直行用颛顼历,但朔小余增加470分,不过二陈是以秦王政九年至统一六国前取正月为岁首步朔的。(26) 黄一农认为,秦王政初期或使用古六历中之殷历,但加入进朔法(借半日),自十年起改用颛顼历,秦始皇二十六年改用殷历,秦二世元年又改回殷历加进朔法,并改“正月”为“端月”,以突显历法之新。(27) 另外,张闻玉认为,秦颛顼历实为殷历,汉初历法是以殷历做基础,只不过是从公元前202年多加上162分计算罢了。张闻玉的多加162分与进朔法无涉,他认为这是汉初为将汉高祖五年子月癸亥朔(小余778)改为甲子朔(小余0)而人为加大的。(28) 从上面将周家台秦简历谱A、B分别系于秦始皇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后所推结论来看,两位陈先生与张闻玉先生的说法已经完全不能与近年新出的历简相容。下面着重讨论黄一农新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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