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于秦王政十年、十一年? 黄一农是以周家台秦简历谱A、B分别系于秦王政十年、十一年来讨论秦时期历法的,黄氏还将历谱A的八月壬子朔调整为八月辛亥朔。(29) 需要指出的是,黄一农的这种看法与以下几点紧密相连: 1.周家台秦简历谱A、B系于秦始皇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与古六历及其衍生历法不能相容;(这一点在上面已经得到证明) 2.所谓古六历的衍生历法是指将对应朔小余加大470、441或499分后得到的新历法,而不会有其他选择; 3.秦王政亲政、统一六国后、二世即位均有过改历。 按照黄一农的说法及前文论定的新历起用时间,秦王政十年至二十六年行用颛顼历,兹将考察所得这一时期实朔干支与颛顼历步朔结果相比较,成表4。表中每年列出两行朔干支,下面一行是按颛顼历推步得到,并标明朔小余,上面一行为历简所见实朔,其中秦王政十年、十一年朔干支即为周家台历谱A、B所载,秦王政二十年四月丙戌朔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30)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朔见于未公布里耶秦简,(31) 二十六年十月甲寅朔为张培瑜从里耶残简考得,上文已有说明,同年五月辛巳朔、八月庚戌朔见于里耶秦简。(32) 从表4中可以看出,除过历谱A八月壬子朔不论,颛顼历所推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庚辰朔、八月己酉朔均较实历先一天,而从同年八月朔小余来看,颛顼历所推朔小余至少要比实历小440分。 如果将处于秦王政十年到二十六年的所有29条实历看做一组来分析其朔小余取值的话,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清楚。如表4所示,为使这一时段各个历点涵于同一历法体系,可以暂时放弃古六历,适当调大朔小余。但由于历谱A为满足颛顼历的要求已经被黄氏调整为八月辛亥朔,连带后面的九月辛巳朔和历谱B的十月辛亥朔,在历谱A的八、九两月形成连大月,于是历谱A的八月辛亥朔朔小余最大可调至939,即可调大42分,把这一数值加在二十六年五月庚辰和八月己酉(朔及朔小余均依颛顼历推得)的朔小余之上,仍然不能超过940。也就是说,实朔二十六年五月辛巳和八月庚戌与改动后并系于秦王政十年、十一年的历谱A、B在四分术内不能容于同一历法,更不要说限于古六历及其衍生历法了。事实上,即便对历谱A不作改动,即保持“八月壬子(朔)”不变,只要将两历谱系于秦王政十年、十一年就会有与里耶秦简始皇二十六年八月庚戌朔在四分术内不相容的现象发生。读者可自行验证。 考虑到以颛顼历推排的历法在这一时段的错误出现在“最后一年”--秦始皇二十六年(不算原周家台秦简历谱A八月壬子朔这一条),不妨放弃前面已经论定的“新历应该从始皇称帝第二年,亦即二十七年(前220)行用”的结论,(33) 假定新历在二十六年年初已经行用。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放宽“古六历及其衍生历法”的生存空间。 秦始皇二十六年“后属”以后,它将可以与秦始皇三十七年以前的历点联立成一组,由于黄一农认定秦二世元年改历,我们便不能在本组使用周家台秦简二世元年历谱。需要注意的是,笔者是在黄一农将周家台秦简历谱A、B系于秦王政十年、十一年的前提下讨论,故同样不得使用这两件历谱,这与文中第一部分的讨论是完全不同的。 基于周家台秦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有明显错误,尽管学者对此有过合理的校正,但为更加谨慎,我们放弃使用周家台秦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这显然减少了黄说被证伪的几率),如此一来,居于这一时段的实历历点就剩下19个,表5是以殷历(按照黄一农的说法,这一时期行用殷历)推步所得朔干支及小余与实历的对照。笔者在表中备注栏内给出这组历简朔小余取值的范围,它比殷历朔小余要大229-402分,(34) 根据古六历同月朔小余差的关系很容易判明,古六历及其衍生历法无一与这组历简相容。如果不考虑秦始皇二十六年的三个历点,结论也不会有丝毫改变,读者可自行验证。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秦代的历法无论进行怎样可能的分期,古六历及其衍生历法都无法与之相容。由此看来,黄一农将周家台历谱A、B系于秦王政十年、十一年的做法仍然不能使“秦时期的历法是古六历或其衍生历法”这一判断成立。事实上,黄一农在里耶秦简公布之前也意识到这一做法的不妥,表6是他在《秦王政时期历法新考》一文中所排的秦王政十年历谱,(37) 朔干支均较历谱A实历后一月。 显然,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秦王政十年有闰,(38) 黄一农在《秦王政时期历法新考》一文中并未给出当时的闰法,他可能是基于文献考得的“秦汉初实际闰年表”(下文详)来决定置闰的。其实,一部完整的历法应该包括步朔与置闰两个方面,步朔决定着朔望月的起点,置闰决定着月序,缺一便不能排历。尽管对今人而言,为寻找秦汉初的朔闰表而使用文献中“后九月”的记载考得“实际闰年表”是可以的,但对探索当时的历法却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今人考得“实际闰年表”是事后行为,而古人推排历书是事前行为,只能遵循某种“置闰法则”,而无法事前知道置闰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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