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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 邬文玲 参加讨论

其次,从文书性质来看,第1行署“监临湘李永例”,表示文书开头,第10行再署“监临湘李永例”,表示文书结束。从其首尾皆署“监临湘李永例”等语,可知本文书的性质,当是监临湘李永在收到督盗贼殷何所呈报的文书之后,再将其文书内容向有关部门条列呈报,因此这里的“例”当作“列”解,意为条列呈报或者列言。这类列言文书很可能通常对所列内容照样迻写,或者摘其要点,不作增饰。史籍中有“条列”、“列言”等用例,或可相参。比如,《后汉书·张堪传》载:“成都既拔,堪先入据其城,捡阅库藏,收其珍宝,悉条列上言,秋毫无私。”《后汉书·礼仪志中》“拜王公条”注引蔡质所记立宋皇后仪云:“今吉日已定,臣请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太常条列礼仪正处上,群臣妾无得上寿,如故事。”《三国志·吴书·诸葛恪传》裴注引《吴书》曰:“诸法令有不便者,条列以闻,权辄听之。”《宋书·南蛮传》载:“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后就功。”《魏书·世祖太武帝纪》载:“太守覆检能否,核其殿最,列言属州。”
    第10行“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整理者原读作“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文校订稿》改如前读,据文义,“监临湘李永”不宜与后文断开,亦当连读,详见上文。
    “诣在所”:“诣”,往,到。“在所”,即所在之处,此处指监临湘李永的上级长官所在之处。当时天子所在之处称“行在所”,其他人等所在之处称“在所”。
    第11行“九月 其廿六日若”:其字迹明显不同于文书正文,整理者注云,“九月”二字墨色甚淡,似为废字。“其廿六日若”五字为浓墨草书。最后一字“若”即“诺”,为该上级长官所“画”之“诺”。据此可断定本件文书为上级长官已经批复过的案卷,“若”前“其廿六日”四字,亦应为该上级长官所写。本件文书为九月十日所上,同月二十六日即批复,时间亦可以衔接⑧。不过裘锡圭先生的看法与此不同,认为此处的“若”字应是草书“发”字,“其廿六日发”是说这份文书在九月二十六日打开⑨。究竟何者为是,亦待再探。
    二、简文释读与理解
    “[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大男”,成年男子。“李建”,人名。即本案中的原告。“自言”,自诉告发,类似于现今的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精张”,人名,为李建的外叔祖父。“精昔”,人名,为李建的堂舅舅。二者为本案中的被告。
    “母姃有田十三石”:“姃”,人名,即李建的母亲精姃。“石”,此处指田地计量单位。周立波《山乡巨变》上六:“在王家村,有两石田,一个瓦屋,还有一座茶子山。”原注:“一石田是六亩三分。”按,周立波《山乡巨变》中所描述的地域乃作者的家乡湖南益阳清溪乡一带,与本文书中所涉及的临湘县地理位置相近,可见在这一地区用“石”作为土地计量单位的传统甚为久远⑩。
    “石”之所以被用作田地计量单位,当与耕种一定面积的田地所需种粮数量有关。一石田,很可能就是指按照通常的种植方式,需要耗用一石种粮的田地面积,同简下文有“田八石种”(第6行)、“上广二石种”(第7行)等说法,可资为证。如此,只要知道当时这些田地所种植的作物种类以及一亩田地的耗种量,就可大致推算出一石田所对应的亩数。或者通过耗种量与收获量的比例,即可推算出十三石田的总收获量,再据当时的亩产量亦可推算出十三石田所对应的亩数。
    下文有“[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等语,可知这些田地主要用于种“禾”。“禾”在北方地区通常指“粟”,但在南方地区时常把“稻”也称作“禾”,比如《三国志·吴书·吴主传》载“由拳野稻自生,改为禾兴县”。加上当时南方地区粟、稻皆有大面积耕种,因此很难判定这里的禾是指粟还是稻,只能在两种情形下分别进行推算。关于“稻”、“禾”的耗种量,云梦秦简《仓律》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2](p29)又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所出郑里廪簿,完整记录了郑里25户居民各户的户主、能田人数、人口数、土地亩数,以及所贷种粮数[3](p70-71),每户所贷种粮数与田地数皆相对应,均为一亩田贷种一斗。与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关于禾、麦亩用种一斗的记述相符。此墓葬年代为西汉初年,与秦相去不远,虽然当时江陵地区稻、禾、麦均有种植,但根据一亩田贷种一斗的情况来看,很可能郑里一带当时主要种植禾、麦。当然秦简《仓律》关于耗种量的规定是针对大量普通品质的田地而言,在当时的耕作技术下,肥沃良田的耗种量低于普通品质的田地,因此云梦秦简《仓律》亦云:“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氾胜之书》有“稻,地美,用种八升”的记载,可能是特例,并非普遍情形。
    如果本文书中所说的十三石田种植的是禾(粟),参照秦简《仓律》和江陵凤凰山所出郑里廪簿的记载,按每亩田耗种一斗计,则十三石田的面积当为130亩。如果种植的是稻,按每亩田耗种二又三分之二斗计,则十三石田的面积当为48.75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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