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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研究(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 邬文玲 参加讨论

“娉取”,即“娉娶”、“聘取”、“聘娶”,汉代文献中几者常通用。比如,《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邺地三老、廷掾与巫祝勾结,以为河伯娶妇的名义赋敛百姓,“当其时,巫行视小家女好者,云是当为河伯妇,即娉取”。《后汉书·姜肱传》注引《谢承书》记载姜肱与兄弟外出遇劫盗欲杀其兄弟,肱谓盗曰:“弟年幼,父母所怜悯,又未娉娶,愿自杀身济弟。”《后汉书·方术传上·谢夷吾传》注引《谢承书》曰:“县人女子张雨,早丧父母,年五十,不肯嫁,留养孤弟二人,教其学问,各得通经。雨皆为娉娶,皆成善士。”《汉书·元后传》:“先帝弃天下,根不悲哀思慕,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后汉书·窦武传》:“胡腾及令史南阳张敞共逃辅于零陵界,诈云已死,腾以为己子,而使聘娶焉。”
    “张、升、昔供丧葬宗讫”:《释文校订稿》改读作“张、升、昔供丧,葬宗讫”。按,此处“丧葬”二字可断开,亦可连读,上文有“持丧葬皇宗事以”(第2、3行),无论断开与连读,前后文当保持一致。
    “张、建自俱为口,分田”:整理者原读作“张、建自俱为口分田”,《释文校订稿》改如前读。按,据文义,“分田”二字断开,句意更加明确,即精张和李建两方自行协商,按照双方的人口数,瓜分田地。如果连读,则易误解为后代的“口分田”。
    “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广”,整理者注云“广”,原字如此。“广”本为字,有鱼检、鱼埯二切,意指小屋。但用于此处不词。细审原简,下部确实未见墨痕,不像是下部漫漶,上部从“广”的残字。推测有可能就是“廣”字之简体。今按,《说文解字》云:“广,因厂为屋也。从厂,象对刺高屋之形。”则广字意指依山建造的房屋。用于简文之中很可能是取其本字之意,而非“廣”字之简体。汉代临湘县即今长沙一带,其地势多有山丘,某个形似依山建造的房屋之状的山丘,很可能被人们径直名之曰“广”,本案所涉及的田地很可能正是位于这样一个丘陵地带,一些田地在高处,即上广之地,一些田地在低处,即下广之地。因此这里的上下很可能是表示田地所处的方位。
    “张、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自相和从”:整理者原读作“张、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自相和从”,《释文校订稿》改如前读。据文义,“张、建、昔等”当属下读,为“自相和从”之主语。这里的“分税”,当指分取六石田地的税入或者收成,而非分担向国家缴纳的赋税。根据文书所署日期来看,为光和元年九月,已经到了收获庄稼的季节,表明这些土地当年仍是由精张、精昔负责耕种或者经营,虽然李建收回了田地的所有权,但是精张、精昔二人付出了劳动,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共同享有收益,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也正因为精昔是“分税”人之一,虽然他没能分得土地,亦同样作为当事人参与“和从”。从“张、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当分税”一语中“今年”的时间限定来看,大约李建放弃了对前两年田地收益的索讨,既往不咎。
    三、涉案人物身份及相关问题探讨
    根据简文可知,本案由原告方李建提起诉讼,并最终与被告方精张、精昔达成和解。换句话说,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达成和解的过程中,原告方始终是以李建的名义进行交涉。李建的父亲李升除了接受一次讯问之外,始终没有以控方的面目出现过,在达成和解的分田协议中,也没有提到过李升。由此导致了对李升的身份问题的质疑。目前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升是赘婿。主要理由是:第一,本案的案发地为临湘县,李建向临湘官府提起诉讼,临湘官府亦负责审理此案,表明所诤之田必系临湘县辖管;第二,原告李建和被告精张、精昔均为临湘县人;第三,精姃在其娘家当地有自己名下的口分田,表明她婚后一直在娘家当地生活;第四,继承精姃遗产的是儿子李建,而非丈夫李升,表明李升没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这应与他的赘婿身份有关(16)。一种意见认为李升不是赘婿,他为岳父精宗操办完丧事之后“还罗”,表明他一直居住在罗县,而不是入赘精家(17)。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李升与精姃的婚姻带有少数民族地区“走婚”或者“不落夫家”的性质,因此李升很可能居妇家,但不能算是赘婿。
    仔细分析简文,以及检讨主张李升为赘婿者所提出的几点理由,可以认定李升的身份当为普通的编户齐民,而非赘婿。首先分析简文中直接涉及李升身份的几处文字。
    简文“升罗,张、昔县民”一句中,整理者认为“罗”后可能脱“人”字,但也很可能因其身份与精张、精昔一样为民,因而省写,如果补充完整,此句或当作“升罗民,张、昔县民”。在司法文书中,通常要明确交代重要涉案人物的身份,而汉代赘婿的身份极其特殊,如果李升是赘婿的话,当会特别注明。另外简文提到李升之子李建的身份为“民”,那么李升作为父亲,其身份至少应该跟儿子一致为“民”。
    简文“前不处年中,升[娉]取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一句中,“娉取”之“娉”字,原释作“娨”而存疑,细审图版,其字疑当作“娉”。“娉取”意同“聘娶”。详见上文。全句的意思是:“若干年前,李升聘娶精张之兄精宗的女儿精姃为妻。”既言“娉取”,就是将女子接过来成亲,则李升不为赘婿,他和精姃的婚姻属于居夫家的常态婚姻,精姃当是出嫁到李升家,跟李升共同生活在罗县,他们所养育的四个子女也同样一起居住在罗县。即使“娉”字存疑,根据“取”字也基本可以判定李升不为赘婿,如果是赘婿的话,当言“入赘”,而非“取”。而且李升和精姃的子女从父姓“李”,如果是入赘婚的话,很可能子女应从母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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