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研究(7)
⑩曹旅宁先生亦指出:“石”是行用于长沙及其周边地区的土地计量单位,自古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前。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参见氏著《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武汉大学简帛研究网2007年6月24日)。周群先生指出,其他地区如安徽、太湖、霍邱、兰州等亦有用“石”或者“斗”、“升”作为田地计量单位的习俗,即以耗费种子的数量来表示其田地面积的大小,但各地之“一石”所对应的“亩数”则各不相同,有五亩、六亩、六亩三分、七亩三分、十亩乃至一百二十五亩者,因而主张不能用“六亩三分”来直接换算东牌楼简中的石(参见氏著《用“六亩三分”来解释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石”时应谨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网2007年7月1日)。比较有意思的是,在笔者的家乡重庆市武隆县、南川县的部分地区,民间亦习用“石”作为田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不过情况稍显复杂。首先,虽然升、斗、石的换算均采用十进制,但各地的量器大小并不统一,对应的重量自不相同,比如最常用的升,南川县行用小升、架升,1架升=5斤,1小升=2.5斤;武隆县行用合升、米升,1合升=6斤,1米升=5斤;如此则南川县的1石=500斤,武隆县的1石=600斤。其次,计量的对象不同,对应的重量也有别,比如以武隆县的量器为准,1石玉米=600斤,而1石稻谷=350斤。再次,用“石”作土地计量单位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按耗种量计,以稻田为例,通常表述为“若干石种的田”;二是按产量计,仍以稻田为例,通常表述为“若干石谷的田”。以武隆县为例,据父辈所言,在集体生产时期,1亩稻田的耗种量为10斤左右,亩产量为300斤左右,大约“1石种的田=100亩田”,“1石谷的田=1亩田”。本简中因后文有“田八石种”、“二石种”之说,故以耗种量计进行讨论。 (11)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推算没有考虑时代、地域、亩制、量制以及耕作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并不能代表实际情形,只是提供参照而已。 (12)需要说明的是,不论“百[一十六]石”还是“百[十七]石”,都只是推测,并不足以据此否认整理者原释文,在这里提出来仅供参考而已。 (13)在修订本文的过程中,看到裘锡圭先生曾讨论过“比晓”的解释,他指出,“比晓,张、昔不还田”,当读作“比晓张、昔,不还田”,意思是“接连晓谕张、昔二人,但他们仍不还田”。参见氏著《读〈长沙东牌楼七号古井(J7)发掘简报〉等文小记》,《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3期,岳麓书社2006年版。 (14)分别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第109页。 (15)叶玉英博士将此字释作“得”(参见氏著《东汉简牍〈和从书〉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亦未安,因从图版来看,其字左部从“女”无误。 (16)参见黎石生《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初探》,《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3期,岳麓书社2006年版。 (17)参见贾丽英《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光明日报》2007年7月13日史学版。叶玉英《东汉简牍〈和从书〉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8)《汉书·杨敞传附弟恽传》载:“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其轻财好义如此。” (19)其券文云:“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即日毕……”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卷15。 (20)其券文云:“嘉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文物》1980年第6期。 (21)其券文曰:“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严可均:《全汉文》卷42,王褒《僮约》。 跳转分页阅读 原文参考文献: [1]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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