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燧长忠等七人 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 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 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E.P.T51:228) 阳朔元年五月丁未朔丙辰殄北守侯塞尉广移甲渠候官书曰第廿五燧 责殄北石燧长王子恩官袍一领直千五百鉼庭燧卒赵回责殄北备寇(157.5A) 徙 (徒)(注:“徙”字,参照《居延汉简甲乙编》上册图版,应释为“徒”。“徙”,意思不通;“ 徒”,表明王禁的身份是发谪边塞的弛刑徒。) 王禁责诚北候长东门辅钱不服移自证爰书会月十日·一事一封四月癸 亥尉史同奏封 (259.1) 前4枚简都是上级官署对基层戍吏所欠戍卒债务的追查。简甲附22、简E.P.T52:110都是 “府移书”查问,说明是由屯戍组织的最高官署来干预一个燧长所欠的债务;简E.P.T51:2 28是临木候部对所辖各燧燧长7人所欠债务的清查;简157.5A是一枚残简,但它反映的则是 一个更大范围的戍吏债务清查,是甲渠候官在清查吏卒债务问题时,发现牵涉到了殄北候官 的部分戍吏(从残缺的简文看,起码有殄北候官的石燧、备寇燧的燧长拖欠了甲渠候官第廿 五燧、鉼庭燧燧卒的债务),便移书殄北候官要求予以清查,而该简便是殄北守侯塞尉广将 甲渠候官的文书下移到有关候部。第5枚简(简259.1)反映的是对一个候长拖欠一个弛刑徒债 务 的清查情况,说明囚徒的正当利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屯戍组织中还规定,对戍吏所欠戍卒债务问题,各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官署呈文报告。如 果没有此类事情发生,或者“吏负卒赀”已得到清理,要向上级官署报送爰书以资证明。如 下简: 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敢言之谨移吏负卒赀自证已毕爰书一编敢言之( E.P.T56:275) 神爵二年五月乙巳朔乙巳甲渠候官尉史胜之谨移 衣钱财物及毋责爰书一编敢言之(E.P.T56:283A) 对个别“负卒赀”比较严重、欠下多起债务的,要单独写出报告: 吞远候史季赦之负不侵卒解万年剑一直六百五十负止北卒赵忠袭一直三百八十 凡千卅□(258.7) 以上分析说明,在汉代居延地区的屯戍组织中,存在保护戍卒正当经济权益的制度或机制 ,使戍卒的经济利益不受权力的侵害,享受到平等的人身权利。 (三)禁止戍吏随意役使戍卒的劳动 要保障戍卒和戍吏在人身地位上的平等,就必须排除戍卒对戍吏的人身依附关系。戍卒隶 属于戍吏领导和行政支配,但戍吏却没有对戍卒人身的占有权,不能因个人需要役使、占有 戍卒劳动。禁止戍卒和戍吏之间产生个人人身依附关系,是保障戍卒人格尊严的政治前提。 居延汉简中有大量禁止戍吏“私使”戍卒的简文,并且是严格的法令性规定: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己未甲渠候官令史□敢言 私舍私使作为它事自告言除罪及廪食 候史燧长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E.P.T56:255) “候史燧长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是一条很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此简表明,不允许各 级 戍吏“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是屯戍组织对戍吏的规定性要求。也有简文表明,各级屯 戍组织还需要定期向上级官署报告本部戍吏有无“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行为。如下简: 得毋为候塞尉令史尉史士吏候长候史燧长私归□□ 署领以来尽五年二月得毋□候塞尉令史尉史士吏候长(E.P.T56:341) 此简虽然由于简文严重残缺不能弄清确切含义,但可以判断,是一个候官向上级官署(应 是都尉府)报告下属执行关于不得“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律令的情况,说明从他主持候 官事务以来,没有发生戍吏“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的违规事件。对于此类违规事件处理 之严厉,可证之以下简: 寿元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障候言候 长杨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四十五不日迹一日以上燧长张谭毋状请斥免有书案褒私 使卒并积一日燧长张(E.P.T59:548A) 此简即是对两名基层戍吏的处分。从简文看,候长杨褒的罪状有三,“私使卒并积一日” 是其中重要的一条。燧长张谭“毋状”,具体行为不明,由于这些违规行为,候长杨褒和燧 长张谭被甲渠鄣候参报到居延都尉府,受到“斥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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