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戍卒与戍吏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戍卒和戍吏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证之以大量的移书验问、爰书自证的简文。很多简 文都是查问戍吏侵害戍卒经济利益的,戍卒可以对戍吏所施加的任何侵害提起诉讼。前引处 理“吏负卒赀”问题的简文,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由于简文的残缺,不少戍卒与戍吏 之间的诉讼卷宗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无法考证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不过 ,在居延新简中有一个完整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卷宗(简文见E.P.F22:1-20),反映的 是一个高层戍吏候粟君和一个平民百姓寇恩的诉讼过程,由于寇恩和一般戍卒身份地位的共 同性,这个发生在高层戍吏和平民百姓间的诉讼卷宗,就为我们的论题提供了佐证。据当事 人寇恩的证词:甲渠候粟君要到得经营长途贩运,做卖鱼的生意,不知道由于以前的什 么关系,粟君的属吏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应该去替候粟君进行这项具体的买卖活动。但华商 和周育都由于戍务缠身而不能前往,于是二人分别出牛及谷总数相当于175石谷的价值,作 为 粟君重新雇人的费用。粟君从华商、周育二人所出的两头牛和67石谷中,拿出牛一头、谷27 石作为雇值,雇66岁的寇恩去完成这项贩运活动,并与寇恩约定所卖的5 000条鱼,要卖 到40万钱。寇恩到得后没卖上好价钱,只卖了32万。寇恩在得将32万钱交给候粟君的 妻子业,并将车上的其他物品价值24 600钱抵给了业,又将其子钦以前为候粟君佣工的工价 折合谷20石中的13.85石,按时价抵了所剩的欠款55 400钱,最后还清了最初约定的40万钱 的鱼价。至此,寇恩不欠候粟君分文,反倒是候粟君尚欠着寇恩儿子寇钦的一部分工钱,即 合谷6.15石。在有关此案的其他简文中可知,候粟君不承认寇恩的说法,反说寇恩去得 时向自己借牛一头等等。由此引起的诉讼,最后的结果是: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 守丞胜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 置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E.P.F22:34) 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E.P.F22:35) 候粟君败诉,“须以政不直者法”。从这一诉讼案中,我们看到,秩级六百石的候粟君和 平民百姓寇恩及其子寇钦,具有同等的签定契约的权利和履行契约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 候粟君和平民寇恩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六百石的秩级没有给候粟君带来任何司法特权。平 民、戍卒与高层戍吏的平等法律地位,保障了戍卒的人身权利。 (五)粮食供应品种、数量的基本等同 屯戍吏卒的生活所需实行供给制。简文显示,在这种供给制中,戍卒和戍吏在获得粮食品 种和数量方面基本上享受同样的待遇。如下简: 令史□□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伊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鄣 令史皇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庚子自取 尉史郭当粟三石三斗三升少戊十二月戊申自取 令史郭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丙午自取…… 障卒李寿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障卒乐胜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戊子自取 施刑桃胜之粟三石十一月庚子自取(26.21(注:原简中列出的鄣卒共有10人,每人所领粟都是“三石三斗三升少”。为节省篇幅记,略 去了8名鄣卒……) 该简中,戍吏令史、尉史和戍卒供应的粮食从品种到数量都是等同的;弛刑徒桃胜之得到 的月口粮,由于囚徒服役的特殊身份,比一般的吏卒少三斗三升,相差9.9%。居延汉简中也 有一部分简说明,戍卒的月口粮比戍吏的供应量有所减少,如下简: 候史刑延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取 卒柳世三石二斗二升少自取 卒杨汤三石二斗二升少世取 卒李何伤三石二斗二升少世取 候史延寿马食粟五石八斗卒汤取(157.2) □沙燧长遗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 卒吕延年粟三石二斗二升自取 卒西门乐粟三石二斗二升卒吕延年□(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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